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之类

1、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3、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为一个物。
一物之上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例外: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4、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示是物权的象征。
经过公示,物权交易取得了公开可见的平台。
①设定力:不经交付或登记,物权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②推定力:是以占有取得或者登记簿上的登记推定权利的取得甚或存在。
③公信力:一旦当事人在变动物权时依法定方式进行了公示,法律就赋予该物权变动具有完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的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亦不负返还义务,仍能取得物权。
5、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6、物权的特征:一是内容上的支配性(所谓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的介入),而是主体方面的对世性,三是客体方面的特定性,四是效力方面的排他性,五是实现方面的绝对性,六是变动方面的公示性。
7、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的使物权的支配效力得以完满实现的各种具体的保障力。
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8、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优先效力:①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而非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②具体表现:所有权优先于债权一般发生在一物多卖的场合;用益物权的优先性——无论成立先后,建设用地使用权皆优先于租赁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③物权与物权间的优先效力……10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11、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

1.登记: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记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2.交付:转移占有。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4.本权: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5.占有: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有、控制(在人的力量范围内、持续一定时间)6.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依据法律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
7.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创设、转移)8.绝对消灭相对消灭9.抛弃: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0.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1.占有改定: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12.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13.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14事实处分:在生产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15.法律处分: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理。
16.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7.遗失物: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18.添附: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9.附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导致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用建筑材料建筑房屋。
分为动产与动产、动产与不动产20.混合: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21.加工:在他人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是指成为新物。
2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2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是否有本权24.自主占有:以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占有。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完整word版)物权法 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知识产权: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等领域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3.继承权: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承受死者遗留财产的权利4.对物权:特定的人对广义的物(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权利及其他具有财产意义的物)直接支配之权利5.物权的效力: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6.物权的支配效力: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7.物权的排他效力: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现行实现的效力8.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准物权:指在物权法所规定的范物权种类之外,性质与要件等相似与(典型)物权并准用物权法有关规定的财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非典型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10.类物权:具有“类似物权”的地位而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某物的事实状态1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12.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13.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变更、移转、消灭等事项登记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14.初始登记:又称原始登记,指对原无权属证书的不动产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15.变更登记:指办竣初始登记后,因权利人名称、数量的变化或者不动产状况的变更而进行登记16.他项权利登记:指不动产权利人在其不动产智商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办理的登记17.移转登记:又称转移登记、过户登记,指因转让、赠与、继承、裁判等原因发生不动产权属转移时所进行的登记18.涂销登记:又称注销登记,指对错误的、不真实的或已经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经当事人申请或由登记机构依职权而予以销除而作的登记19.预告登记:指为保全一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而作的提前登记20.更正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登记有错误时申请更正或登记机关发现登记有错误时依职权对原登记进行更正修改所进行的登记21.异议登记:指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的权利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22.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23.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先行占有,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因其他关系先行占有了标的物,尔后双方又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因而不必再行交付,物权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24.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替代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替实际交付25.占有改定:指让出动产时,出让人仍有必要继续占有该项动产的,可以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由其实际占有该动产而使受让人简介取得占有,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情形26.物权公示原则: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方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27.区分原则: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的原则28.所有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方式为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9.占有权能: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实际控制、管领的权能30.使用权能: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之权能31.收益权能: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权能32.处分权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一、名词解释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
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人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权利。
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
但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法律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4.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优先效力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物权的对外优先效力。
即当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第二,物权的对内优先效力,或者说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物权,又存在某种兼具物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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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保护:因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或者物权受到侵害时,利害关系人或者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和途径恢复其权利、赔偿其利益,以及国家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维护物权秩序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邻权: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支付相应对价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的登记后,即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用益物权: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法》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土地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为了自己土地利用的便利,与他人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效益的一项用益物权。
《物权法》156,1款: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170: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179,1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物权法》230: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物权的特征A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B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C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的效力A优先B排他C追及D妨害排除3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4物权变动的形态发生变更消灭5物权变动公示的含义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6物权保护的方式和途径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依法追究侵权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7物权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权消除危险请求权8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排除他人干涉9《物权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国家专属财产制度征用制度10法人财产权法人对属于法人的独立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12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物权法》75;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3相邻权关系的本质相邻关系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具体法律制度,在体系上属于所有权制度,其性质即私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
14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A制度体系:相邻关系并非独立物权制度,属于所有权体系内对所有权的限制制度;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其存在以供役地和需役地属于不同人为要件。
物权法中将地役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B适用范围:相邻关系适用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地役权依据《物权法》则仅限于地役权人对于供役地人的土地利用关系;C义务的产生依据: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主要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以及当地的习惯,而地役权则是由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D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承担义务内容上,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往往只是最低限度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不动产权利人所承担的义务取决于需役地的需要;E有偿使用:相邻关系中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一方,并无向对方主张费用的权利;但地役权人则应当承担向供役地人的费用;F公示要求:相邻关系不涉及不动产登记问题。
而《物权法》则允许地役权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相邻关系的处理依据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6《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A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B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C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天燃气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D因弃置固体废弃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子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产生的相邻关系E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产生的相邻关系17共有的类型A共同共有(1夫妻共有2家庭共有3遗产分割前的继承人共有)B分别共有18对共有物的处分原则A共有人可以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B按份共有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享有随时分割请求权;但随时分割请求权也存在限制C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D因分割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9分割共有物的方法A全体共同共有人协商决定分割的方法,须征得全体同意B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裁判分割20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A受让人为善意B受让人支付的合理的价款C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21《物权法》对从物和孳息的归属的规定A《物权法》115: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物权法》116第1款: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物权法》116第2款:法定孳息,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2用益物权的权能和客体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客体:动产、不动产23用益物权的特征他物权、多为独立物权、限制物权、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24担保物权的特征A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他物权 B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 C具有实现条件的他物权 D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他物权25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征收而获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担保物的代替物,继续担保债务的履行。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以取得标的物的价值为目的,所以,担保物权的效力也及于担保物的代替物。
26抵押权的特征A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B 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C以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D价金优先受偿27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应具备的要件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④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8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能否自由转让抵押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
即受让方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
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旨在实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
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29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A质押合同B客体必须是特定的、流通的动产C公示(动产交付)30权利质权的标的A汇票、支票、本票B债券、存款单C仓单、提单D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E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F应收账款G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1间接占有和辅助占有的区别间接占有是指在事实上并不管领与支配占有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占有物享有间接的管领与支配。
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对物进行占有。
基于这种关系,辅助占有人受指示为他人进行占有,其对占有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占有的意思。
辅助占有人其本身并不是占有人,他服从他人的指示而占有,而间接占有人以其独立的意识为物进行占有,无须服从直接占有人的指示,相对于直接占有而独立存在。
32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区别A主体不同:物权的请求主体为物权人,占有的请求主体是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B基础不同:物权的保护请求权基于所有权或他物权,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基于事实上的占有C功能不同:物权的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请求权的保护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D证明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需要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只须证明其原本占有的事实即可E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债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与被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以合同之债为主。
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均为典型的法定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