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物权法主要名词解释

物权法主要名词解释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制定物权法,对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种权利,即住户就高层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发生,还可以根据共同受赠、共同继承等法律行为发生。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例如,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并约定对该汽车按照其出资额享有权利,即为按份共有。
夫妻双方对他们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应当不分彼此地享有权利,即为共同共有。
孳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根据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木所结的果实、母畜所生的幼畜等。
法定孳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用益物权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地役权用益物权的一种。
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排他性和支配性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发生和发达的时间不同,2 权利性质不同3 权利客体不同 4 权利主体不同,5 所涉及的利益不同,6 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不同,7 权力效力不同,8权力有无存续期限不同.物权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理由及意义,理由,1不动产经济价值较大,2 位置固定程度不同,3 利用方式不同意义,1物权变动方式不同,2 诉讼程序不同 3 公示方法.4 先占,5 添附要件,6 用益物权.一物一权主义,一是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因此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权,二是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因此数个物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只能成立一物权,不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内容或者不同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或者该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以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者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自由设立或者变更.亦即,除民法或者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任意更改民法或者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与社会的外部表现方式,凡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须经行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者占有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同,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或者手段取得时效,又称时效取得,指无权利人以行驶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的持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制度.土地空间权指在土地的空中或者地中横切一立体空间而以之为标的设定的权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NO.1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2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NO.3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4 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NO.5 不动产生活解释: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
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理论解释: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
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
NO.6 动产生活解释: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物权法知识汇总5

物权法知识汇总5物权法,是指规范公民和法人享有、处分物的权利和保护物权的法律规定。
它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建立、变更、转让、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将就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汇总。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等。
1. 物权: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的性质是绝对权利,享有物权的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物进行自由支配。
2.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不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
比如家具、车辆等都属于动产。
3.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体,包括土地、房屋、矿权等。
不动产的转让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二、物权的设立与取得物权的设立与取得主要有合同订立、依法发生等几种情况。
1. 合同订立:物权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和取得。
比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在合同的约定下,物权得到法律保护。
2. 依法发生:某些情况下,物权可以不经过合同订立而依法自动发生。
比如通过继承、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三、物权的内容与限制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存在一定的限制。
1.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物体实际占有并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人有权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物体。
2. 使用权:除所有权人外,其他人可以享有物的使用权。
但使用权人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依法行使使用权。
3.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在不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占有者有权从占有物中取得利益。
4.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占有物处理的自由,包括处分、转让、出租等。
然而,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比如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为保护物权设立了多种制度和措施。
1. 登记制度:不动产的转让和设立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制度可以保护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引言: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了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行使和保护,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基石。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常见的一些名词进行解释,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权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对物品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对于他人财产中的一部分享有的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指用物权保证债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地域固定、不能移动的物品,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而动产则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电视机、汽车、书籍等。
不动产和动产在物权法中的规定和保护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适用。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产生的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
物权法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加以保护,为创造者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占有占有是指实际控制物品的状态,是所有权的基础。
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品具有实际支配和使用的能力,间接占有则是指通过他人来控制物品的状态。
五、物的分物和非物的属性物的分物是指物品在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物体,可以被划分成独立的个体进行认定和处分;非物的属性则是指物品的无形属性,如声誉权、肖像权等。
物权法对于分物和非物的属性的定义和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所有权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形式。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占有、合法交易或者继承等方式直接取得所有权;衍生取得则是在所有权已经存在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行为(如赠与、捐赠等)或合同约定(如买卖、租赁等)等方式转移所有权。
七、物权的限制和负担物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负担,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担保物权和公共利益限制。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债权的一种制度,通过将物品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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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若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总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立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己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打受辻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柑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冇,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卜.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圉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冇或国家所冇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爭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冈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口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2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厢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英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爭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3.占有:占冇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占冇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如专利权),只能成立准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4.动产与不动产:以是否町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書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
25.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八右从属关系为标准,对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6.物权的追及效力:足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冇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爭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2.只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并经过法定程序。
方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条件:(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2)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3)应当班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包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承包的应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相关资怡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转包、互换、转让,转包应进行备案,转让需经过同意, 采用登记对抗模式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承包期满而木续期;依照広定程序进行调整;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人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有土地。
2.产生:划拨、出让、流转。
划拨是无偿、无期限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爭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爭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出让方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采用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
3.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要件主义,未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用地人不能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出让和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为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巾请登记。
4.期限:使用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5.建设用地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法律另冇规定的除外。
可以进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屈设施也随之抵押。
可以进行出租,出和人仍须向土地所有人履行义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进行处分, 处分后应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出让金。
6.消灭: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被依法收回:土地灭失。
宅基地使用权1.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冇的在农民集体所冇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缴纳了很少的费用。
2.转让:转让应经过同意;受让人只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予批准。
3•不得随意买卖、流转,不得进行抵押.地役权1.概念: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1)产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合同的约定。
(2)权力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爭权利,而是基于所有权内容产生的效力扩桩或者限制,地役权则是一项独立的他物权。
(3)对抗效力不同。
相邻关系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
地役权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只有经过公示以后,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4)受到损害之后的救济请求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宜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到损害的请求之诉。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4•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登记对抗主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消灭:土地灭失;目的事实不能: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抛弃;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爭由的发生。
抵押权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右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优先淸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物或者财产权利。
2•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对特定的财产进行抵押,必须要进行抵押登记,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3.口J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1)房屋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4.范闱:抵押权所担保的范用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町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对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质权1.概念: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所有,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肖爭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物权,不得对不动产没定质权。
财产权利也町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介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肖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贵任。
3.权利质权:一般来说,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在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汇票、本熱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以该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介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贵任转质,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权优先原质权。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对转质后果承担贵任。
留置权1.概念: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权取得的积极条件:(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己届清偿期(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豐的除外3.留且权取得的消极条件:(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3)対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