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法大物权法名词解释

1.☆占有: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2.☆体素:占有的要素之一,即对物的管领与控制。
3.☆心素:占有的要素之一,即占有的意思。
4.☆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5.☆无权占有: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6.☆善意占有:无权占有之一,指占有人不知道爱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
相反,无权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
7.☆而已占有:无权占有之一,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力,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8.☆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9.☆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间接管领和和控制该物。
10.☆自主占有:指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11.☆他主占有:指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12.☆自己占有: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之外的占有均为自己占有。
13.☆辅助占有:指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从属关系,受雇主的“指示”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物。
14.☆单独占有:指一人对物为占有。
15.☆共同占有:指数人对同一物为占有。
分为重复共同占有和统一共同占有。
16.☆重复共同占有:指各共同占有人在不妨害其他共同占有人的情况下,可以各自单独管领某物。
17.☆统一共同占有:指全体共同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一个管领力,仅得结合全体占有人,为共同的管领。
18.☆占有状态的变更: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使得占有的状态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
19.☆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等。
20.☆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房屋装修费。
21.☆奢侈费用,指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所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割双眼皮的费用。
22.☆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为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国家法律对财产形成、转让、受让及其保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和限制的原则。
它是物权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也是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由来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经历了演变和完善,并被各国法系所采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总则中,物权法定原则被明确规定为国家法律对物权性财产权利的产生、转让和消灭等行为所设定的规则和限制。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与特点1.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法律实体主义原则。
其理念在于认可和保护物上权利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物权的行使和保护提供准确、明确的法律规定。
它将权利与财产物之间的关系划分得清晰明确,避免了歧义和争议的产生。
2.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绝对权益的原则。
它确立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物权拥有人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无限制支配权,并有权利排除他人干涉其合法权益。
这一特点体现了物权法体系中的主权和独立性。
3.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排他性的原则。
在物权关系中,一种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将排除其他权利的干涉。
当存在两个或多个人对同一财产物享有权利时,按照优先取得的原则进行权益调整与界定。
4. 物权法定原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原则。
在法律秩序中,物权的行使和保护需要维持一定的平衡和稳定性。
物权法定原则确保了财产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在一定的界限内进行,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限制了权利人的滥用。
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名词解释缓和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制约范围内,对物权的实施和保护进行适当的调节和平衡,以实现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是为了避免权利滥用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的限制和限度。
虽然物权法定原则赋予权利人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和限度。
法律规定了物权行使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对权利人的滥用进行制约,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权益的保护和平衡。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期末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是指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在现实中,通常表现为民法典的物权编,以及没有明确称为物权法编的有关物权关系的专门规定。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即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狭义的物权法即民法典的物权编或者《物权法》,还包括其他有关物权的单行法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物权的规定。
3.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觉到的物。
4.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它是民事权利变更的一种具体现象,是物权法律关系运动的基本形式。
物权变动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关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法律关系的变化。
5.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6.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
7.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8.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9.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10.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
(完整word版)物权法期末名词解释及简答题(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物权请求权的概念2、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特征: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永久性、社会性、观念性。
3、时效取得的概念答: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指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建筑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复合性、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权利主体身份的重要性、具有浓厚的人法的因素。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答:指以耕作、养殖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机体经济组织或国家所有的农用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添附的概念答: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6、占有防御权的概念答:占有人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7、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质押的概念答:动产浮动抵押权:指经过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简述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答:内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
法律后果:1.当事人创设的权利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2.当事人设立的权利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2、简述物权的优先效力答:1.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的他物权优先于原所有权(2)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登记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物权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1)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第六讲物权法

例,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 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 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归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 实现债权。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 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丧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以下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第16页,共39页。
〔三〕善意取得制度
第10页,共39页。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
起,形成新的不可别离的财产形态。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 上进展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展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不久, 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权要求房主承担 装修费用吗?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 条件。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得方法、
物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典的物权编而言;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都属之。
∙ 2.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更新物权的法定内容。
∙ 4.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也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 6.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7.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公示为其生效要件,仅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8.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实现债权,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0.国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2.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3.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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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1. 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
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
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坚持民主立法、科
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
程中的鲜明特点。
2. 物
“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
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
视机等。
3. 物权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 占有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 主物
“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
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 善意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
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
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
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
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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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
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
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
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 孳息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 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
同购买一辆汽车。
9.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 质权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
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
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11. 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
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
抵押权。
12.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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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
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
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13.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14.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15.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利用他人的不
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
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
16.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
施的权利。
17.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利
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
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
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19.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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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在民法上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
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障其必需的生产和生活。
20.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债权人因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获得的要求
债务人付款的权利,比如用户应当支付的电费、水费,就属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
公司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