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问题详解

民法学经典论述题及答案1、论民法的性质2、论民法的平等原则。
3、论民法的自愿原则。
4、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5、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7、论宣告失踪的效力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9、人身权的意义如何?10、论人格权的性质11、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13、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4、论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15、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16、试述抵押权的标的17、论债的发生原因18、试述债的履行原则19、试述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权利20、试述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2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2、试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23、试述要约的效力24、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参考答案:1、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其法律地位和其他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有企业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而民法的其他部分,当然属于私法范畴。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定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
不同社会的民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的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法,因此我国民事立法要体现我国的特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要求。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制度。
2、《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物权是居民重要的一项权利,人们买到房子后,房产证上面记载的名字就是房屋所有人,这就确定了物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有关物权法律效力方面的几个原则、包括优先、追诉、请求原则等。
那么,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
一、物权效力优先原则体现在哪些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如未经过登记或交付,就还停留在债权阶段,债权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彼此不发生某一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
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根据物权的排他性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个所有权,但可以设立多个互不冲突的他物权。
多个他物权中确立优先性的依据首先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此条规定背后的法理在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留置权是约定担保物权,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二、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定依据是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李冬梅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
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当然具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有的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有追及权,即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都不能妨碍物权的行使,物权人可以向任何占有其物的人主张其权利。
例如,甲的所有物被乙偷走后卖给了丙,丙再转让给了丁,甲仍然不丧失其所有权,有权向现在占有其物的丁请求返还。
但是多数学者认为,追及权应当包括在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之中,而不必另列。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物上,不得再同时成立其他人的所有权。
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
例如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
再如抵押权设立后再设立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消灭;但于地上权设立后再设立抵押权时,抵押权的实行不能使地上权消灭。
物权相互之间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因为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对于其物的支配范围,不得干涉物权的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否则,成立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关于物权之间依性质可否并存,就一般情形而言,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排他性较强,这类物权大多不可以并存。
具体的各类物权依性质是否可以并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的优先效力

名词解释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的情况下,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优先顺序进行确定和保护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权利的秩序化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上,各国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占有的权力,它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分支。
在物权关系中,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物权的产生和转移一般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当一个权利人具有某一物上的物权时,他可以对该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 正式优势原则正式优势原则是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的核心基础,也是全球范围内法律学界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按照该原则,登记在册的物权享有优于不登记的物权,即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优先给予登记权利人的物权效力认定。
2. 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体现了“先到者优先”的理念。
按照该原则,当一个人在不动产或动产上占有的时间较长、诚信行使物权的情况下,他的物权应与其他权利相对抵抗。
3. 公平优势原则公平优势原则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按照该原则,当各方在物权的取得或转让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没有违法、欺诈等行为,法律应予以保护并给予合法权益人以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具体应用在不同的情况下,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会因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下面以一些常见的案例来说明:1. 不动产登记优先对于不动产,很多国家都采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并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当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始终以登记为准,即以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享有优势。
2. 信赖诚信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法律可能会考虑到转让人的善意和出让人的不良行为,保护转让人的权益。
【经典案例】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裁判要旨所有权系典型的物权,所有人对标的物得为占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除法律有明定外,不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债权之种类与内容,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得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该两种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因法律赋予其直接排他性,而应给予优先的保护。
案情2000年4月13日,城建局经市政府授权作为甲方与股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该市“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约定将该市正在建设中的东西快速路、一环、二环、北陵大街、黄河大街、北京街路段的10年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以人民币5000万元的价格由股份公司购买。
协议订立之日起10年内,除乙方外,其他任何广告经营单位对上述路段均不拥有任何经营发布权。
在上述路段甲方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方不再审批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经营的合同或协议,甲方在订立协议之前对上述路段已签署的户外广告合同自合同期满后,由甲方授权乙方代行管理。
协议签订后,股份公司授权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
2000年初金龙宾馆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楼顶设置了广告牌,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后,金龙宾馆未再进行该广告的年审,也未再办理继续审批手续。
2001年11月29日,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接城建局的部分行政职能)与广告公司联合在当地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对广告公司买断路段上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的通告》,该通告中载明“城建局与股份公司签订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购买协议书》,股份公司从200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将‘一路两环三街’户外广告经营权整体买断,由其子公司广告公司经营。
”同时,市容综合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股份公司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范围的确定”的情况说明,确定买断路段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范围为买断路段的路面上、桥体及路段两侧的第一视线内建筑物、桥体两侧的路面上及两侧的建筑物所发布的户外广告均在买断范围内,市容办或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在没有确认股份公司是否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得批准股份公司以外的公司在买断路段上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物权的优先权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尤其是在物权和其它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那么,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优先权效⼒法律依据是什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是指依物权效⼒的强弱,具有较强效⼒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的物权得到实现。
它是以物权成⽴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的差异。
从⼀般原则上讲,先成⽴的物权的效⼒要优先于后成⽴的物权,即先成⽴的物权效⼒较强,后成⽴的物权效⼒较弱。
例如甲先在⾃⼰的⼟地上为⼄设定了通⾏地役,⼜在该同⼀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地役。
因该汲⽔地役权的设⽴,丙亦得通⾏该供役地。
但是,由于⼄的通⾏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地役权的效⼒,因⽽丙只有在不妨碍⼄的通⾏地役权⾏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供役地。
物权相互间以成⽴时间之先后确定其效⼒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物之⽀配权的保护。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物权与债权在因同⼀标的物⽽有关联时,不论各⾃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成⽴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具体体现在以下⼏个⽅⾯:1、所有权的优先性。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某不能以其债权发⽣在前⽽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2、⽤益物权的优先性。
甲借某地给⼄⽆偿使⽤(使⽤借贷)。
其后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丙(如:我国现在集体所有⼟地让与国家所有的情况时有发⽣,即现有⼟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地的所有权只能向国有⼟地所有权转移。
但是现实⽣活中,变相的买卖集体⼟地所有权的情况是存在的,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当事⼈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房屋的买卖,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其实买房⼈往往看重的是“宅基地”。
我们正在制订物权法和民法典,应该解决极其稀缺的⼟地资源问题,能否对农民的⼟地所有权实现私有化,能否借鉴1950年的⼟地改⾰法关于农村⼟地归农民所有的作法。
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反思

那么如 何解释 “ 权优先 于债权 ” 物 物, 也不 使用 、 益抵押 物 , 收 在不登 记的情 况下 甚至不 具有对 世 此时某 种债权 优先于其 他债权 , 性 , 仍然 被认 为是物权 : 却 租赁权 人对租 赁物 可 以占有 、 用 、 使 收 呢 ?此 种场 合 具有优 先 效力 的到底 是物 权还 是债权 ?即使 理解 也只 能说这 种债权 具有 优先请 求力 , 是请求 但 益, 登记 的租赁权 有强大 的对抗 力, 反而 不被认 为是物权 , 因此 物 为债 权 的优 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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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的优 先效 力的反思
张 永
摘 要 传统 物权认 为物 权具有 优先 效 力,这是物 权 区别于债 券的一 个鲜 明特点 。 包括 物权 优先 于债权 和物权优 先 于物 权 两层 意思 。但是 不 少学者认 为物权 的优先 性只是 因为 时间等 因素在起 作 用, 实际上 物权 的优先 效力 的赋予是考 量许 多 因素 的结果 。
权和 债权 的区分 日益模糊 。 力本 无所 谓优 先与 否 。所 以这时 的优 先力只 能是基 于抵 押权 的
直接 而不 至于 过于迂 回 和远隔 。其 实承租 人对 物 的占有 、使用 物 拍卖 、 变卖便 可理 解 为是抵押 权 的实现 。 有学 者认为此 时 的债
等 , 非是债 权对 物权 的直接 支配 , 并 因为这种 支配 必须 以物 的交 权 优先 于一 股债权 是 因为抵 押权 所担保 的债 权实 际上债 权和抵 付 为前提 , 且一般 不能对 抗物权 的 支配力 : 在借用 的场 合更为 明 押 权 的结合 , 者说 是抵押 权附 着在债 权上 , 或 因此种 结合或者 附 抵押 权的优 先性 传递给 债权 , 使债权 发生 了性质 和效力 的变 显, 债权 毕竟只 是一种 相对 权 。 况且有 些学 说认为 租赁权 已经物 着 , 由原 来的平 等性 债权 转化 为优先性 债权 , 类似 于两种物 质 这 权化 了, 至认为 所谓 “ 甚 买卖 不破 租赁” 并非 债权物 权哈 的表现 , 化 , 而 是租赁权 本身就 具有物权 效力 , 是到今 天人们才 发现租赁 的 只 人 举例 说抵押 合 同产生 的抵押 权 中 ,权 利人 并不 直接 占有抵押
民法学简答题

40.简述债权的特征。
1 债权是给付请求权
2 债权是相对权
3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6.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37.简述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38.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39.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40.简述债权的特征。
非标答
36.简述共同共有的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④撤销权的行使有1年的期限,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限制。
39.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的监护事务和责任。监护事务是对未成年人及需要设置监护的成年人的人身的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监护责任,是因监护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致被监护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0条中界定了六项监护职责:
二是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作为一般原则也存有例外:
1. 买卖不破租赁。
2. 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特殊债权可优先于物权。
(二)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1. 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数个不相容物权并存其上,故除所有权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等情形外,先发生的物权具有优先性,即体现了“时间在先,权利在先”(first in time, first in right)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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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摘要: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仅体现于优先于债权,在物权内部仍存在效力的优先。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从保护私权至上逐渐发展为兼顾社会利益,从权利本位发展到社会本位,物权的优先效力存在一些例外,这些例外体现在《合同法》《海商法》《破产法》等法律中。
这些法律中规定的有些债权优先于物权。
本文拟从物权效力优先为原则,结合例外规定探讨物权优先效力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物权;物权优先;债权
一、物权优先效力概述。
物权者,直接支配一物或支配一权利,并且有排他作用之绝对权也。
物权是民法财产权中的一大权利,区别于债权,物权是对特定的物支配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核心是支配,客体是物。
而债权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给付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核心权能是请求,客体是给付行为。
根据物权的概念,可以直接得出物权有两大权能,一是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支配权能,学者称为积极要素,一是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称为消极要素。
正因为物权人可以支配特定物,所以法律认为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他人不得妨碍权利人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物权,得为容忍。
在以同一标的物成立的物权和债权,物权人就该物可以排出他人干涉行使自己的权利,谓为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还包括在同一物上成立的多个物权效力先后问题,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通说认为,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例如一个物上仅能有一个所有权,还有都以占有为前提的他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但是有些种类的物权并不排斥其他物权的成立、享有,能够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如用益物权和所有权并存,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并存等等。
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有多个物权时如何评判各个物权行使的先后次序,谁更优先,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按物权性质区分效力先后:
1、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
原始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所产
生的物权,如所有权。
派生物权是指基于原始物权派生出来的,是原始物权人
在继续维护其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让渡部分权能的结果。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原
始物权,又存在派生物权时,当然是派生物权优先于原始物权。
因为原物权人
设定派生物权基于意思自治,他应当遵循自己的自由意志,为自己的意思负责
从而承受自己设定的物权上的限制,这是意思自治之当然结果。
具体可体现在,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全部
权能,当所有人为他人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有限的支配权时,他物权人优先于所
有人享有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质权人经过出质人同
意可以转质,而并未规定质权人和转质权人行使质权的先后,根据相同的法理,
质权人应受到自己自由意思的限制,质权人将质物转质,应当视为自愿让渡优
先行使质权的权利,所以转质权人优先于质权人行使质权。
2、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物权,
不需要考虑他人意志就能享有,意定物权则是指基于他人的让与意思而享有的
物权。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而民法是属于私法范畴,私法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
更多的是让市民自主管理自己的生活,法律行为是市民实现自由意思的手段,
市民通过实施法律行为自由作出意思表示而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合同的缔
结和物权的转让。
所以更多的是意定物权,法律少有直接规定享有的法定物权。
但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的利益,法律才直接规定享有物权,如国家享有的所有权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有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