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优先效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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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一、物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学(含答案)

民法学(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期末考试大纲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所列题目为期末试卷试题的出题范围。

本次期末考试题型分为三种: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名词解释(5个,每个6分)占30%,简答题(2个,每个20分)占40%,论述题(1个,30分)占30%。

期末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 按份之债2.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4.时效 5.质权6. 典权7. 法人8.请求权9.留置权 10.承诺 11. 民事法律行为12. 诉讼时效的中断 13. 禁治产人 14.不当得利 15.孳息 16.质权 17.无因管理18.法律行为 19.抵押权 20.要约 21,承诺 22紧急避险23.民事法律关系 24. 诉讼时效 25.不可抗力 26,无权代理 27, 缔约过失责任28. 提存 29. 不安抗辩权 30.形成权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 简述宣告失踪的构成要件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怎样规定的5. 简述债的抵销的构成要件6.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效果如何?7.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8.简述物权的效力?9..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10. 简述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及其种类11.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12.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13.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14.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6.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内容?17.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19. 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0.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三、论述题1.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论述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关系3.论述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4. 论述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5. 论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各是什么?6.论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7. 论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有哪些8. 论述债的保全制度参考答案1.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试题与答案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试题与答案

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试题与答案篇1:电大现代产权法律制度试题与答案作业一(物权法专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B)A、担保物权B、用益物权C、从物权D、动产物权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A)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交付B、合同成立C、合同生效D、登记3、下列财产中,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是(D)A、土地B、房屋C、水面D、矿藏4、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B)A、电子B、电力C、阳光D、人身5、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王天明,1938年4月2日"。

王天明是王伟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该银元:(A)A、应归王伟所有B、应归国家所有C、应归李里所有D、应归李里、王伟所有6、甲、乙共同出资购买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A)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7、承包经营权是(A)A.一种新型物权B.直接基于法律产生C.完全物权,承包人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承包物D.以集体所有或国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及国有企业为标的8、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D)。

A、抵押合同无效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无效9、甲到乙处修理汽车,由于所携带的钱款不足,将自己的名贵手表留于乙处,双方商定甲次日付款取表。

则乙对甲的手表享有(B)。

A.留置权B.质权C.抵押权D.所有权10、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物权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听了戴孟勇先生的报告挺受启发,感觉以前在很多时候没有经过反思就接受了一些结论,现在看有些结论未必是可靠的。

学界总说我国民法学积累少,可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法学研究向前推进的时候,一些前提本身就是值得怀疑、应当拷问的,但却没有进行怀疑和拷问,从而影响了学术的积累。

报告富有批判和怀疑精神,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因为重要的是“方向”,而非“结论”,因此,即使我们不同意报告中的个别结论,乃至所有结论,也不能掩盖报告的价值。

下面提出几点意见,与戴孟勇先生和各位一起讨论。

一、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的问题属性报告的讨论首先从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入手,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属于“解释方式的确定和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也即对于大量的交易关系中所可能产生的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现象,究竟采用何种解释方式在逻辑上才更为通畅,在理论上才更为圆满,而且这种解释又能够在立法上得到最佳表达。

”这一思路值得赞同。

以往学界对于不少问题的讨论,由于未能妥当地确定讨论对象的问题属性,致使无法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论证。

“物权的优先效力”究竟属于何种类型的问题?我同意报告采用的分析路径,即从以往的著述或立法,包括物权法的专家建议稿以及立法机关的征求意见稿如何使用入手,进行分析。

不难看出,民法著述论及“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管是采“一元说”还是“二元说”,大多不外乎是用这一论断来解释、表述相关的法律规则,以选择一种说法,简洁、明了地表达相关法律规则的寓意。

当然,也有民法著述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如当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现冲突时,何者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一些?答曰: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源自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源自债权,故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比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

名词解释 物权的优先效力

名词解释 物权的优先效力

名词解释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的情况下,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优先顺序进行确定和保护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权利的秩序化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上,各国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核心目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占有的权力,它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分支。

在物权关系中,人们通过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物权的产生和转移一般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当一个权利人具有某一物上的物权时,他可以对该物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原则:1. 正式优势原则正式优势原则是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的核心基础,也是全球范围内法律学界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按照该原则,登记在册的物权享有优于不登记的物权,即在同一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优先给予登记权利人的物权效力认定。

2. 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先得起排他性优势原则体现了“先到者优先”的理念。

按照该原则,当一个人在不动产或动产上占有的时间较长、诚信行使物权的情况下,他的物权应与其他权利相对抵抗。

3. 公平优势原则公平优势原则是一种基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

按照该原则,当各方在物权的取得或转让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没有违法、欺诈等行为,法律应予以保护并给予合法权益人以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的具体应用在不同的情况下,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会因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下面以一些常见的案例来说明:1. 不动产登记优先对于不动产,很多国家都采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并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当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始终以登记为准,即以登记在册的所有权人享有优势。

2. 信赖诚信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法律可能会考虑到转让人的善意和出让人的不良行为,保护转让人的权益。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崔建远《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内容摘要:优先权的中心效力是优先受偿,同时表现在物上代位效力、与其它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

优先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不足,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权的保护优先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优先权的专章或专节的规定,因而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民法学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绝大多数是围绕着物权,尤其是围绕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所下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一是认为:“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

这实际上不是给优先权下定义,而是揭示物权优先权的某些方面的顺位问题,如同一物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因此,这种给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或含义概括都不准确,没有把优先权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征准确的加以界定和描述。

二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定义,把优先权定义为权利效力的强弱,这是错误的,因为优先权首先他是一种民事权利,然后才指权利效力的强弱。

另外,只就物权优先权下定义是不全面的,因为优先权除了物权优先权外,还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和其他方面的优先权。

三是认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

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

这种定义也是有问题的。

首先把优先权仅仅界定在物权上,排除了特种债权优先权。

其次是把优先权界定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优先权的效力,是优先权的本质特征。

但是优先权的定义应该说明优先权的性质。

因此,以优先权的效力去代替或包含优先权的全部含义是不全面的。

四是认为: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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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优先效力(一)
摘要]司法实务中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物权和其它民事权利之中如何确认其权利的效力,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的利益。

本文从物权本质出发探讨其相互关系。

关键词]物权债权优先效力
一、问题的由来
甲公司在某市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了一幢商住楼,地下室和地上一楼为商业用房,第二层至第六层为住宅。

地下室在设计时有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分别设在东、西两头各一个出口,出口在一楼的商用房内,该出口在设计时与一楼的商用房没有进行隔离,是相通的。

甲公司将整个地下室和一楼东侧的一半房屋卖给了乙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甲公司将一楼靠西侧的一半房屋卖给了丙公司,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丙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破产时丁公司购买了一楼靠西侧一半的房屋,丁公司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丁公司要求将该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楼梯)封堵,其目的是为了增加使用面积。

产生的问题:(一)丁公司有没有权利封堵安全出口?
(二)丁公司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债权?还是物权?
(三)安全出口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二、物权优先效力的基本依据
笔者就当前的理论界对物权优先效力的争论和实务中急需解决民事权利之间的效力的现状发表意见,就教于前辈、同行。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的内容,在学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1].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2],在物权依当事人合意而设定、移转之法制,可适用先发生的权利优先于后发生的权利的原则,这时才有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可言。

但如果动产物权依交付而设定、移转,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而设立、移转时,一物之上不容有同一内容的物权同时成立,故为物权成立与否之问题,而非效力优先之问题。

他人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时,则原所有人之所有权因而消灭,更不发生先后问题,其非同一内容之物权,例如地上权与抵押权,或就一供役地成立观望、通行、引水等的同时行使之地役权,则彼此共存,亦不发生优先问题。

惟抵押权因登记之先后而定其次序。

然此为物权之次序,即为物权效力强弱之问题。

又在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之阶段,占有不因成立之时之先后,而异其效力。

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之物权的效力,属于物权的排他效力而非优先效力问题。

但通常还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对于先后发生的物权及物权与债权间都是存在的。

在我国民法学界也有勇于批评新论迭出者。

例如:有对物权优先效力予以批评者3];有对物权优先效力的否定者4].
笔者认为:在我国物权是存在优先权的,其基本意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从一般原则上讲,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即先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强,后成立的物权效力较弱。

例如甲先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乙设定了通行地役,又在该同一块供役地上为丙设定了汲水地役。

因该汲水地役权的设立,丙亦得通行该供役地。

但是,由于乙的通行地役权设定在先,具有强于丙的汲水地役权的效力,因而丙只有在不妨碍乙的通行地役权行使的情况下才可以利用供役地。

物权相互间以成立时间之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本质上是对现存的、既得的
物之支配权的保护。

任何一种物权作为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它确定了物权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其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任何人都必须尊重物权人的该支配范围,不得侵入该支配范围干涉物权人的权利行使。

这也包括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成立。

否则,时间在后的物权根本就不能成立。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的表现,依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而异其效果,一般说来两个排他性极强的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因而在有先设定的该种物权时,则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

例如:在某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他人不能同时设立所有权。

如果他人依买卖、取得时效等法律事实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必然导致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如前述案例中的楼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乙某,乙某通过买卖取得了整个地下室和一楼靠东侧一半的房屋的物权。

再如已经于一块土地上为他人设定地上权时,就不能再为他人设定一个永佃权。

另外,如果物权的排他性表现为在性质上并非不能共存,则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样的物权。

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行使,即后发生的物权不得不让先发生的物权居于优先地位,并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才得以成立。

例如:同一供役地上有足够水源,供役地人先后为两个人设了汲水地役。

如果以后发生水源不足的情况,则设定在先的地役权人优先享受其权利。

只有在其行使权利后,设定在后的地役权人才可以享受其权利。

再如:地上权人在自己的地上权上为人设定抵押权后又为人设定地上权的,则该次地上权在抵押权实行时可以请求将之除去。

但于地上权设定次地上权后又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的,则该抵押权实行时不可以请求除去该次地上权。

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根据不同种类的物权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之先后而确定其优先的效力,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就是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除了在一些极特别的情形(所有人地上权、抵押权)外,限制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

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所有权为优的效力。

5]
(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在因同一标的物而有关联时,不论各自的种类为何,也不问各自成立的时间的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权的优先性。

例如:甲某先出售某屋与乙某,再出售该屋与丙某,并办理登记与丙某,由丙某取得其所有权时,乙某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前而主张丙某不能取得该屋所有权。

2、用益物权的优先性。

甲借某地给乙无偿使用(使用借贷)。

其后甲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丙(如:我国现在集体所有土地让与国家所有的情况时有发生,即现有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向国有土地所有权转移。

但是现实生活中,变相的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是存在的,如: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房屋的买卖,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其实买房人往往看重的是“宅基地”。

我们正在制订物权法和民法典,应该解决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问题,能否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实现私有化,能否借鉴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关于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的作法。

这样一个最大的好处是:物尽其用,不会导致对土地的掠夺性的开采,避免土地的贫脊和沙化),丙得对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在甲将该地设定地上权与丙的情况下,丙亦得向乙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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