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及占有保护请求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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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中国政法在职研究生校考-民法总论题库及答案

中国政法在职研究生校考-民法总论题库及答案

民法总论一、简答题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法律或者法律行为规定要求什么样的作为与不作为。

请求权强化权力本身、为权利实现和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增强了权利人实现和保护其权利行为的可选责任。

请求权包括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四大类。

(1)支配权请求权。

指支配权(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遭受侵害后,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支配权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有四种:①物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

②人格权请求权基于对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防止妨害的权利。

③身份权请求权: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之虞时,知识产权人为恢复其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

占有保护请求权不同于物权请求权,它是以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为宗旨的独立的请求权(3)债权请求权:债权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私权的一种出现在权利体系中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与应然性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含义(4)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请求权有哪些分类

请求权有哪些分类

请求权有哪些分类
1、债权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因管理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3、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使占有⼈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格权和⾝分权上的请求权,⼈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格权受到侵害情况下,产⽣的停⽌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分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5、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的情况下,产⽣以停⽌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等。

6、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主是针对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有依法获得继承财产的请求权。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上传时间:2005-9-8摘要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对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

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

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有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债法上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现对上述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梳理,以明确它们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P. 1136)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被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物返还、占有妨害除去、占有妨害防止的请求权。

”[2](P. 197)(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都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二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的区别有:1、请求权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权。

[1]2、请求权人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3、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二、类合同请求权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

物权法重点摘要1、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简而言之,物权就是对特定物的排它支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两个基本要素:对物支配;效力排他。

2、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在主体上的特性。

物权为得对任何人主张的权利。

2)支配性:在内容上的。

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为内容,即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及行为对标的物为管领处置,实现其利益,而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特定性:在客体上的。

首先,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

其次。

作为对物支配权的物权,客体还应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既存的物。

唯有例外是,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4)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

是指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行使权利完全基于自己的任意,且仅凭自己的意思和行为既可实现其权利,无需不特定的义务人以积极的行为予以协助,义务人承担的只是消极的容忍或不作为侵害的义务。

5)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对外当然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而有权利人独占地享受其利益的性质与效力。

3、物的概念和特征: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1)须存于人体之外。

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故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不得为权利的客体,但与人体分离的牙齿、毛发等,属于物。

另外,死者的尸体、遗骸,亦属于物,但尤其特殊性。

2)须为有体物。

有体物指占据一定的空间、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到的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作为物来认识。

无体物指不能触觉到的物,如专利、商标、著作、营业秘密、信息等均非物权法上的物,只能依所涉及的问题类推适用物权的规定。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

请求权基本理论研究在民法学中,请求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实现权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效制度及实现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请求权基础理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派生性。

独立性意味着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依赖于其他权利。

派生性则指请求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往往依赖于从权利的实现。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

二、请求权与权利的关系请求权与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

权利是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是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通常需要通过请求权的行使来实现。

例如,当债权人想要实现其债权时,需要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

然而,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权利的行使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知识产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行政程序等。

三、请求权与义务的关系请求权与义务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义务则是需要承担的法律约束。

当义务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例如,当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其履行。

然而,并非所有的义务都能通过请求权来实现。

有些义务属于非强制性义务,如道德义务等,这些义务的履行需要依赖于义务人的自觉和自愿。

四、请求权时效制度请求权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致使义务人的负担长期不能解除。

在民法中,时效可分为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请求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的,则该权利消灭。

五、请求权实现的法律救济当权利人的请求权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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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到圆满状态,进而维护物的社会稳定秩序,此时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例如张三偷了李四的东西,然后又被王五抢走,此时张三也可依据245 条请求王五返还占有,此时法律保护的不是张三这个盗窃者,而是要保护占有的秩序。

(2)34 条和245 条的共同点
第一,物必须仍然存在,如果物灭失了,则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就会转化为损害赔偿。

第二,34 条和条所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只
能向现时占有人(指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主张,既包括现时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现时的间接占有人。

如该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因而无此条之适用。

(直接占有人指事实上对
物占有的人,间接占有人是指对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的人,从而间接管领占有。

举个例子,张三的将一副画交给李四保管,李四属于直接占有人;而张三和李四之间有保管合同,只要李四仍然遵循合同,张三就仍然可以对该画有间接控制的权利,在符合合同约定下可要求李四返还该画,因此称为间接占有人。

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占有媒介关系,所谓媒介一般指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从而使得两个人可以同时占有一个标的物)
【理解】
占有的核心是对物的控制,控制可以是直接或者通过他人进行的控制。

不是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但是可以控制占有标的物的人来间接占有。

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都属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的丧失--丢物品或者被抢了被偷了,间接占有的丧失--直接
占有人丧失了占有;直接占有人翻脸了,不再接受占有媒介的约束,共15 页第 5 页
例如,保管人等拒绝返还物。

)34 条和245 条的区别
①图表概括(注意:此图以较为简洁的方式概括了二者的区别,如果能够掌握此表,则下文的文字解说可以略去不看)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
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共同点:1.必须物仍然存在,否则将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将转化
为损害赔偿;
2.凡是返还原物权利之主张(包括34 和245)共同的前提是只能向占有标的物的现时占有人主张(包括实际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如该
占有人已经丧失占有,则为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同样无此条之适用(14年卷三9 题 C 项)
1)34 条的请求权主体为物权人(由于抵押权人并不享有占有权能,所以不享有此项权利:12 年卷三57 题 D 项)
【理解】
34条的权利人即物权人。

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不能包括抵押权,物权人必须是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前边有什么权利后边就有什么样的救济。

抵押权人不存在占有,没有返还义务。

1)245 条的请求权主体为前占有人(即占有被侵占的前占有人。


条所保护的对象是占有的事实状态,所以,无论是合法占有人,还是
2
2
的意思,
3
权法34 3
合并)
年卷三8
买走。

245
245
4)第34 4)第
▲注意1题 1 A ▲注意2如例题 1 【例题1 A
B
C
D
【答案】【解析】
B、
甲将车位租给了丙,丙是直接占有人,甲是间接占有人。

二人面对乙
D、错误,甲是瑕疵的发生者,丙是瑕疵的承继者,是善意的瑕疵承
继者。

瑕疵的承继者要区分善恶意,只有恶意的瑕疵承继者才有返
还义务。

3.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
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 年卷三第9 题)
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批注[A10]: 错误。

只有货币才能因占
有而取得所有权。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答案】D
【解析】
B、错误,张某是占有人,李某是侵占者,王某有两个身份:既是所有人,
也是瑕疵的承继者。

对于瑕疵的承继者的返还义务要考虑瑕疵的承继者是不是恶意的,只有恶意的瑕疵承继者才有返还义务。

C、错误,张某是占有人,李某是侵占者。

可以发生245 条的返还,但是
李某将羊给了王某,即李某失去了占有,不是现时占有人,没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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