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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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15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

天星司考20XX年钟秀勇民法知识点第一讲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天星司考)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

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此例在考查《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方面具有绝对的重要性!特别提示: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但“占有连续”是例外。

❶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

甲丙基于承租权(债权)占有房屋,丙、甲间并无债的关系,但丙基于占有连续对甲构成有权占有。

甲不得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❷再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天星司考)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

丙对甲属于有权占有,原因也是占有连续。

❸占有连续(又称占有连锁)有三个要件:①中间人(乙)对所有人(甲)构成有权占有;②直接占有人(丙)须自中间人(乙)处基于一定法律关系(租赁;连环买卖等)取得占有的权利;③中间人(乙)有权利将直接占有移转给他人(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

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要求他人履行或承认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应用十分广泛。

比如,当我们购买一件商品后,如果发现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卖家所承诺的不符,我们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卖家对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款。

再比如,当我们租赁一套房子时,如果房东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在房租、物业费等方面存在问题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物权请求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张权利,一种是排除权利。

主张权利是指物权人要求他人承认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比如,当A向B出售了一辆车后,B却将车子转手卖给了C。

此时,A可以行使主张权利,要求C归还该车辆。

排除权利是指物权人要求他人停止侵犯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比如,当A拥有某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时,B却在该土地上擅自建起了房屋。

此时,A可以行使排除权利,要求B将房屋拆除并归还土地。

此外,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具备物权。

只有拥有某一特定物品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其次,必须存在侵害行为。

只有他人侵害了自己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时,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最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在我国的民法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并且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司法考试钟秀勇 周末精讲阶段 面授内部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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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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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5· 笔记区
效果 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 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见例 2)。
例4 甲、乙、丙、丁四人组成一个抹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付给丁10元,由丁用总共 40元购买彩票,每次均按事先定好的数字购买彩票(俗称‘守号’),中奖奖金大家平分。”一次, 因过失,丁未购买当期彩票,而事先定好的数字却在开奖时中了 100万元。甲、乙、丙三人诉请 丁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法院认定丁不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由丁一个人承担某种可能危 及其生存的责任,与摸彩共同体的性质不符。②一个约定是否为合同,应遵循“合意+权利义务” 公式。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利益状态、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当事人在为约定之 时,是否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具有在彼此之间成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的意思。③ 准此以言,甲、乙、丙、丁的约定不属于合同,甲、乙、丙无权请求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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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讲义·精讲阶段[民法]
·别
习惯法VS交易习惯 ①《合同法》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典型真题】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10年·卷三·1题) ②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 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 要求甲依约赔偿

民法厚大钟秀勇

民法厚大钟秀勇
债权过诉讼时效后并不消灭,但是许多权能会丧失。(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诉讼时效的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死亡推定: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表见代理: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问题研究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问题研究

/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问题研究
司法考试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问题:
吴某把相机交给周某暂时保管,被郭某夺走。

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郭某从周某那里抢走相机后,吴某无权向郭某要求返还相机
B.一年后,周某仍可以基于占有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C.吴某可以基于对相机的所有权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D.一年后,吴某无权请求郭某返还相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请求权及占有返还请求权。

选项A、D错误,选项C正确。

吴某是相机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对其所有权的妨害,并且这种权利没有时间限制。

选项B错误。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学员问老师你好,请问下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有什么区别,举例说明?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一个是善意的,即不明知自己不是无权占有的占有,一个是恶意的,即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而占有,小偷的占有就是恶意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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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

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

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

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但有一个例外:《物权法》第107条。

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因手机为遗失物,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甲仍为所有权人,可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其请求权基础),但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

②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适用两年的除斥期间,体现了对善意的丙的保护。

③这是我国通说观点。

其他国家民法关于此点的规范构成相同,但学理基础有些许不同。

【真题研习】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8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二)返还原物请求权1.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见【例1】至【例7】):【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

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

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

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

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

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BC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

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附表: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第245条)的区别区别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权人物权人占有人构成要件相对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占有被侵夺权利行使期限无诉讼时效或除此期间1年的除斥期间功能与效力保护物权;具终局性保护占有;无终局性【特别提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

则:①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②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时间限制。

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真题研习】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年试卷三第94题)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答案】AC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年试卷三第95题)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真题研习】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

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

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4题)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答案】A【特别提示】关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8】与【例9】)。

【例8】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①虽然乙对甲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依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的相对性)。

【例9】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

①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理由:甲、乙未以合意完成房屋的交付,乙仍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甲对乙尚不构成无权占有。

②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1.构成要件。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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