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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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民法学  物权法讲义

• 第五、若物权都不需要登记,那么占有 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如未登记的抵 押权和动产质权冲突时,质权优先。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哪个效力优先。


答:先设立并公示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 权。 例题 甲公司把A楼抵押给了中国银行,于 2005年8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于2006年 3月5日与乙签订了以眺望为内容的地役权, 该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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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1)标的物灭失
例外:基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等不消灭。 (2)物权的混同

即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 于一个人,他物权因此而消灭。
• 例外: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 者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时,他物 权不消灭。例如抵押权次序固定主义, 按照该固定主义,扣除第一抵押债权额, 丙再受偿。固定主义对债务人有利,而 对第二抵押权人不利;而次序递进主义 正好相反。
• 四、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 原状、损害赔偿等。 •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 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 状态。
• (二)物权请求权
•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请求权,是 物权的效力之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 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物权人可依意 思表示的方式进行,一般不受诉讼时效 的限制。 • 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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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的效力 (一)事实推定与权利推定 1.事实的推定 (1)自主占有的推定。 (2)善意占有的推定。 2.权利的推定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民法典物权法大纲

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和效力:一般讲解物权的概念(第114条第2款)、性质,重点讲解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类型:一般介绍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重点讲解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

3.物权的变动:重点讲解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第208条)、物权变动的要件(第209条、224条、225条)、物权区分原则(第215条),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第209-223条)与交付(第224-228条)、物权的变动原因(第229-232条)。

4.物权的保护(第233-239条)所有权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重点讲解法人所有权(第269、270条)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点讲解业主的管理权的范围(第271-287条,其中第278条、281条、285条286条作出重大实质修改,新增282条,应注意特别讲解。

4.相邻关系:5.共有:重点讲解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新增第306条,需特别注意。

6.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重点讲解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添附,新第322条,需特别注意。

占有:重点讲解占有的保护。

(第458条-462条)第十二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一)用益物权的概念民法典324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本条由“单位”改为“组织”,占有、使用、收益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用益物权特征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一般规则(一)用益物权的种类(二)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民法典333条将发放权证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改为“登记机构”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会统一设立,目前还没有。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法例:⼀是放任主义,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的意思,法律上不予限制;⼆是法定主义,即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现代各国民法,⼤都采法定主义⽽排斥放任主义。

如《⽇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定的原则。

在罗马法上,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益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这些权利的类型及取得⽅式都由法律做了明确规定,⾮以法定⽅式取得这些权利的,法律不予保护。

以后⼤陆法系各国物权法均毫⽆例外地继受了罗马法确定的这⼀原则。

其原因主要是: (1)整理旧物权类型的需要。

近代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资本主义民法⾸先完全确⽴的。

当时针对⼗分复杂的封建⼟地关系,为避免允许种种繁杂的权利登记⽽造成的混乱结果,使权利体系得以简明化,民法上需要对物权(主要是⼟地权利)的类型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这样规定的更深层次的意旨在于:⼀⽅⾯限制⼟地所有权的效⼒,不赋予所有权⼈任意设定他物权的权限;另⼀⽅⾯限制过多繁杂的权利对⼟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的束缚,从⽽赋予所有权以独占性、完全性。

(2)物尽其⽤的考虑。

物权与社会经济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允许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定种种的限制和负担,会影响对物的利⽤,以法律明确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尽量将切合现实的物权形式纳⼊物权法,建⽴能够满⾜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需要的、权利种类简明的、权利效⼒明确的物权体系,有助于发挥物的效⽤。

(3)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物权具有排他性,通常会涉及第三⼈的利益,所以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应⼒求透明。

如果允许当事⼈⾃由创设物权,不仅易给第三⼈造成损害,⽽且还给物权的公⽰增加了困难,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每⼀种当事⼈所创设的物权都提供相对应的公⽰⽅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便于物权的公⽰,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快捷。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1[1](二)、物权的分类型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21.独角兽法考(民法)-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

二、物权的概念、种类和效力(一)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和担保物权。

(第2条)(二)物权的种类1.5条)2.物权的体系: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三)物权的效力1.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内容相同者只能唯一。

A.所有权——所有权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A.所有权——他物权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2.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一物多买为背景例题:甲有玉石一块,与4月1日和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5万元,约定十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4月5日,丙愿意出7万元购买该玉石,因此,甲当即决定卖于丙,并当场付款交货。

问题:①乙可否以自己的合同签订在先为由,要求丙将玉石交给自己?②如果在甲乙的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甲没有将玉石卖与丙,十日之后,乙欲付款并请求甲交付玉石,此时,甲可否以自己对于玉石享有所有权来对抗乙的请求?3.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自己的主人!(2)限制:善意取得4.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请求力(1)含义物上请求权,亦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物权为何需要请求的效力?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使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必然妨碍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法律就赋予物权人请求除去此等妨害的权利。

可见,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权、对世权,可以对抗任何人的性质而发生的法律效力。

它赋予物权人各种请求权,以排除对物权的享有与行使造成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3)物上请求权性质对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向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本身的作用,不是独立的权利。

有的学者则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纯粹的债权,应适用有关债权的规定。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 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对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权的一种,相对于债权而言。

除了人和钱之外,物权涵盖了大量的财产,例如房屋、汽车、洗衣机、农田等等。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不同类型。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物权类型之一,是指对财产全面、自由地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利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享有的担保权利,例如抵押权、质权等。

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它在财产管理和流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物权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此外,物权法律制度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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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个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因为物权是财
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能够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因为
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
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
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原则上这两种物权能够同时存有于一物
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

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

但是地役权有时能够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

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
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

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

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D、例外
a、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

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之后,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

b、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a、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能够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

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

b、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有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2、追及效力
(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3、物上请求权
(1)概念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A、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a、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
b、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c、作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
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能够适用债权的相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B、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持续地发生。

C、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A、意思表示方式
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能够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
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
还财产等。

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

B、提起诉讼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能够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
认其物权的存有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

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
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
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4)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
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有为前提,
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
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请
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

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
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
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
此为要件。

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能够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能
够并存的。

三、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可见我国明
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

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
的物权。

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

(2)物权内容法定。

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

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
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物权法定,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
物权的法律关系本身完全能够是意定的。

2、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A、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
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
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B、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

所有权是一种最终支配权,这就要求一物之上只能存有一个所有权,而不能是多重所有。

但是一
物之上的所有人能够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2)根据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行使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规则:
A、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虽依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对应的权利,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是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B、一物之上能够存有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
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能够有多个抵押权的存有。

C、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
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
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

《物
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理应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理应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可见不
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
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实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
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有并已从事物权交易
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内
容以公信力。

《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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