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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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司考物权法考点精析: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理论分析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 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网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同时,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例题]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间房屋。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张先生将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

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

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

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

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

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乙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在我国,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物权的对象或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这种变动会对所有涉及到该物权的人产生影响。

为了便于处理这种变动,我国对物权变动进行了区分和分类。

以下是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依据物权的种类不同进行区分。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的物权分为不动产权和动产权两大类。

在物权变动时,需要根据物权的种类来进行区分和处理。

2.依据物权变动的形式进行区分。

物权变动可以通过协议、继承、裁判等方式进行。

每种形式的变动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3.依据物权变动的性质进行区分。

物权变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此外,物权变动还可以是出售、赠与、抵押、质押等不同的性质。

需要根据不同的变动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理。

4.依据物权变动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变动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团体等不同的主体。

在处理物权变动时,需要根据物权变动的对象和其所涉及到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总之,在处理物权变动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确保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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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区分原则沙洵一、区分原则概述(一)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是区分原则的基本内容所谓区分原则(Trennungsprizip),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①,区分原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先为德国民法所确立。

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应当分解为?负担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fte)与?处分行为?(Verfügungsgesch?fte)。

负担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向相对人承担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须将自己占有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则出租人便为自己设立了一个交付行为的负担。

而处分行为则是民事主体将自己的某种权利进行变更、转让或者抛弃等法律行为。

以下就一个简单的以转移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举例来说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中所处地位。

甲与乙签订了关于一批货物的买卖合同,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自合同生效之时起,买卖合同双方均受债法上义务的约束,即卖方通过债权行为为自己设立了一个交付货物的负担,但由于债权行为已经生效,该负担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合同签订后,由于某些原因,卖方只有在数日后才具备履行该买卖①孙宪忠著:《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页。

合同的能力,因此当数日后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买方时,货物的所有权方告转移,卖方自此完成了合同的履行。

在交付货物时,卖方是根据自己交付货物的意思完成了对合同项下货物的处分,因此该处分行为独立并区别于前一个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负担行为,亦是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该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负担?与?交付?。

同理,在对不动产进行交易时,负担行为表现为出卖人须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而处分行为就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意思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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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
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
确定(《物权法》第23条)。

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a)未经公示(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以保护交易安全(再同甲交易之人的交易安全)。

(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享有合法的债权。

基于该债权,乙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拒绝的,乙可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房屋的过户登记。

如此,乙的期待利益获得保护。

③若甲铁了心不让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有两种方法(第一,放一把火将房屋烧毁;第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样,乙确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了,但乙仍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法律敎育网
【概念辨析】【区分原则】VS【物权变动的无因性】①德国与台湾民法上有物权变动的无因性这一制度。

意思是,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即使作为负担行为的合同无效,只要作为处分行为的物权合同有效,则物权变动仍然发生。

物权变动不因负担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例如:甲(30岁)将汽车出卖给乙(15岁),且交付了汽车,乙的父母知道后拒绝追认。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负担行为)因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效,但甲、乙间移转汽车所有权的物权合同(因其内容仅仅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属于使乙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却不因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相反物权合同为有效,故乙仍取得汽车所有权。

但是,由于买卖合同无效,乙取得汽车所有权构成不当得利,应向甲返还不当得利(汽车所有权)。

②中国大陆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相反,我们遵循的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有因性。

即: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若其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③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可作如下归纳:(a)反着不发生影响。

即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b)正着发生影响。

即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

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

③对区分原则应有正确的理解。

【真题研习】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6题)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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