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祥解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

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2018法考《善意取得》知识点及经典真题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善意取得》知识点,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第三章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善意受让人自取得动产的占有或不动产登记之时起,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
(一)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要严格区分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与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处分行为,前者也称为无权处分合同,是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所要考查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后者也称为无权处分行为,是物权行为,所要考查的是物权变动效力问题。
【例】当事人仅仅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并不会导致物权变动;只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并移转所有权,才属于处分行为,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
如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的行为;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的行为。
【例】当事人签订租赁、借用等合同,虽然也有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或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给借用人的行为,但因其仅产生债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不属于处分行为。
注意: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行为,即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等必须是有效的,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如果该债权合同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而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司法考试考点分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旨在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当事人出于善230意,从无处分权人手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动产,其实不然,不动产也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瑞士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其民法典第973条中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人,均受保护。
善意取得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别。
善意取得制度中出让人与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出让人均是无处分权人,故善意取得是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特别规定。
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是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行为自始有效,无需权利人追认。
可追认的无处分权人处分财产行为中的受让人非善意第三人,其知出让人无处分权仍受让财产,故该行为是可追认的行为。
权利人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让与行为自始无效。
【法考】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上)——重点知识点

第拾柒期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况(上)——重点知识点|「善意取得的含义」本质:交易安全价值位序高于原始财产归属位序,即优先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
1.转让合同内容涉嫌违法,致使合同无效,不能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绝对排除善意取得的适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受让人对转让人进行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合同被撤销,不能善意取得。
3.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委托物”才能善意取得;(1)常见“委托物”:甲无权处分租赁物、保管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给丙,这些东西本来是归乙所有。
但甲之所以取得对这些东西的占有,是基于乙的意思,我们将这种物叫“委托物”。
(2)常见的“脱离物”:甲无权处分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盗赃物给丙,这些东西本来是归乙所有。
但甲之所以取得对这些东西的占有,并非基于乙的意思,我们将这种物叫“脱离物”。
4.货币:货币占有即所有,不发生无权处分问题,故不能善意取得。
5.禁止流通物:如,武器、毒品等不能善意取得。
6.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上家无权处分,中家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后再处分,是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
7.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他物权、善意取得股权,但不包括善意取得债权,如,不能善意取得租赁权。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所谓委托物,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所获得的占有,就是原权利人选择了让无权处分人占有其动产,如保管、出租、出借等均是如此。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0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
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
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一、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A、能够是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相关系而丧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能够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理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因为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够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04-3-7 、2008-3-13(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理应注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司考】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星考点)

基础知识概述概念: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律效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应承受;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原动产上的抵押权、质权消灭、但善意第三人知道的除外;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关于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须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如果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2.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3.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不动产物权变动前是善意的。
不知情者为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对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时”即登记时为时点。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不动产受让人恶意的推定:有效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权利人同意;记载了行政、司法机关查封等信息;受让人知道记载权利主体错误;受让人知道他人已享有不动产物权。
4.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在所不问。
即,不要求实际支付价款,可以是代物清偿、互易、设立公司的出资等有偿行为。
5.办理了过户登记。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一)构成要件1.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注意】占有脱离物、货币、无记名证券、禁止流通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2.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
2022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

2022年司考民法-物权法讲义:动产所有权一、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概念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全部权,全部权人不得恳求善意第三人返复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留意:动产必需是占有托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丢失占有)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全部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全部人返还价金后取回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一留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C、第三人为善意D、第三人支付对价一-受让价格合理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丢失标的物全部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全部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全部权以后,应当担当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依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全部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复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历年真题】:2022-3-7、2022-3-13(4)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留意以下几点:A、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固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B、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漂流物、隐蔽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章。
C、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全部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

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2016年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2016年司法考试已经拉开大幕了,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司考重点考点——善意取得,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助益!【重点考点】【民法】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条件:(1)受让时善意;(2 合理价格;(3)已登记或已交付占有脱离物(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
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
③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必背法条】【刑法】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从重处罚。
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
3、实施破坏选举罪时,其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通常应从一重罪论处。
如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致人重伤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4、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从重处罚。
【民法】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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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善意取得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
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
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
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
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
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
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帐(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见《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
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
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
②原始取得。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虽未善意取得的事实前提,但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故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③设有例外。
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一)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
主要有三种情形:(a)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b)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
如:甲受乙欺诈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半年后,法院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随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因其他原因发生的登记错误。
如:乙承租甲的房屋期间,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串通,将甲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乙随后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②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无权处分(出卖、互易、抵债、出资等)。
注意: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③第三人为善意。
即不知这是无权处分。
须注意: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但15天未起诉的除外)、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第三人不得主张为善意。
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故:赠与、继承、企业合并不能善意取得。
须注意:按照出题人的观点,只要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约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人是否实际支付了价款,在所不问(2010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8问)。
⑤办理了过户登记。
【例2】夫妻甲、乙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①若甲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处分,丙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②若甲擅自以甲和乙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丙不具有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此时,保护善意第三人丙的任务由表见代理规则承担。
③若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因缺少权利外观(乙不是登记名义人),丙无善意取得可能。
④强调: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例3】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后,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甲在给丙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不知什么原因,房屋登记簿上给乙办理的抵押登记没有了,甲未事声张,给丙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
①这是另外一种善意取得。
②丙善意取得没有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③此例不需要掌握,有个印象即可。
【真题研习】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13题)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C(原来的答案为B)。
答案变动原因:《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b)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c)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②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③第三人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⑤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是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例6】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
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
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
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
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
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
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特别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脏、遗失物等。
须注意:所谓盗脏,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
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不属于盗脏,可适用于善意取得。
例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盗脏”,而不适用“赃物”一词的原因。
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
【真题研习】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2007年试卷三第10题)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D【真题研习】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