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
2007年3月16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第一编第三章中有7个条文(第32条至第38条)专门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学界仍存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但对如何安排它所处的位置,学者们的意见却仍不能统一。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效力的体现对物权的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起到民事责任无法发挥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取代民事责任。
虽然物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都是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且两者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是物权本身消极权能的表现,是物权效力之一;而后者是侵犯物权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结果。
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及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有诸多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之间的争论:第一种看法是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种看法是仅使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第三种是认为“物上请求权”提法不严谨,只能叫做“物权请求权”。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的确有区别。
首先,“物上请求权”是指存在于某一标的物之上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可能时行使的;而“物权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才发生的,它源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力。
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兼而再论物权请求权(二)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体系的必要性在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方面,物权请求权与一般的债权并无差别(请求特定之人为特定财产给付)。
而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无须相对人有过错是其脱离侵权所生之债权的理由,但并非其脱离整个债权体系的理由(因契约、不当得利及无因管理等所生债权均不以债务人之过错为条件)。
所以,物权请求权之是否“彻底”独立于债法体系,显然只能取决于其在法律效果方面是否具有与一般债权迥然不同之处,以至于不予独立即生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弊端。
清理前述主张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法体系的学者所持理由,尚存两项未曾详细论及:其一,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其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现予逐一分析:1.物权请求权当然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准确地说即债权,下同)吗?有日本学者提出,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表现为其在破产等情形,能处于较之普通债权更为强有力的地位。
继而有国内学者以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收回权”为例予以说明。
显而易见,在说明物权请求权脱离债法体系的必要性问题上,这一理由极为重要:物权之所以优先于债权,是由于两类权利性质的不同。
而如果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则物权请求权无疑当可视为一种物权(物权效力的作用或者延伸)或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或者与之相关联的权利(独立请求权)而独立于债权。
权利的优先性,表现为一权利与他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时,该权利在实现上所具有的优先地位。
故所谓权利的优先效力,必须以两项以上权利针对(或设定于)同一财产为条件(如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须抵押物为债权人责任财产之一部;又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抵押权,须两项抵押权设定于抵押人的同一财产)。
纯依理论分析,当物权请求权与所谓债权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因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为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设,其效力来源于物权的支配效力,是物权效力作用的必要体现,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自然应“延伸”于物权请求权,使其同样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兼论《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是否违宪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物权/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内容提要: 我国未来《物权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但不必重复规定。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但“物权的平等保护”在根本上并不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并不必然导致“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的结果。
原本有望在今年3 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因为一些宪法学者认为其在“核心”问题上违反宪法而引起激烈争论并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而被推迟。
吴邦国同志还因此就物权法的起草提出了三点要求:起草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立足于中国实际,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公有制,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本质区别。
我们应当按照吴邦国同志的指示,认真研究、思考和回答《物权法草案》在“核心”问题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是否违反宪法等重大问题,以便能够为物权法的顺利出台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下面,笔者就“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违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物权的平等保护’是否‘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物权法》的早日出台,贡献一点自己的愚智。
一物权法是否必须坚持“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
十八世纪后期,法国资产阶级为了对抗国王任意剥夺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归自己所有或者赏赐给宠臣和爱妃而提出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斗争口号。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成为法国及其他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成为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标志和资产阶级政党的鲜明旗帜。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其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机制,其体系构成及内部关系直接决定了权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将首先阐述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请求权的类型、特点及其功能。
在此基础上,将分析不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如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等。
通过深入研究请求权体系的内部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原理,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还将关注请求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请求权体系的建议,包括优化请求权类型、明确权利边界、加强司法保障等,以期为提升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水平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以期为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概述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构建起了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法律路径。
请求权体系的核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请求权,即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一体系的建立,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各种请求权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这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每一种请求权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完整体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0217第二十五次课笔记 法考必过

民法0217第二十五次课笔记第二编物权编第二节物权的概念、类型与效力设立、转移复习上节课内容以及回答民法典相应问题。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基本原理,物权法定公示都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为什么物权法定呢,为什么公示呢,因为民法体系的物债二分,为债权确定了一个内部相对性,物权赋予了对世权,甲乙订立合同创设的结果是物权的话,法律关系就从甲乙关系脱离出来,而变成甲对A、B物的关系,变成对物的一切人都有意义的关系。
债权的发生是无需公示的,因为效力在甲乙之间,与第三人无关,为什么公示?反之如果是针对一切人都有意义的抵押权等。
权利是观念世界的东西,不是用肉眼观察出来的,但是可以观察到占有的,所有权观察不到,看不到摸不着的物权却有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使他人能够被对抗的人有了解,原来这个物上有瑕疵,想了解房屋上有没有瑕疵等,跟法律确认的物权的对世性,第三人都应该有一个不依赖当事人都可以有的检验物权是否有问题的方式,登记簿上有没有权利的瑕疵,权属证书制度,他人权利至少就登记部门正式发放的证书就有他项权利的记载,他人享有的物权的存在。
交易相对人一看房产证,上面还有个银行抵押权,就可以考虑下买不买或者多少钱价格买,用法律制度保障权利状态可以被第三人知晓,物权的买受人可能是任何人,不特定的第三人。
权利之所以可以对抗第三人,物权的对抗效力、追及效力,重要前提就是登记,被对抗被追及之人应该是知晓的,就有公示的必要性,要想有效公示就必须物权法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物权的标准形态才能最简便对他人公示,一说起居住权不特定第三人立刻知道意味什么,如果不物权法定,就没法登记,随便登记个,这是什么东西?原来原始合同第三人就要看看到底是什么,这就不具有可操作性,交易成本特别高,就是非常稳定的法定物权匹配清晰的公示手段,数量有限可了解的公示手段下第三人在交易之前就可以了解公示的信息,后来人就对前者的权利有正当性。
不要从有限的生活经验出发,要具有前瞻性,物权法原理确实略超前于法律实践。
试论物权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试论物权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就物权而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合同之上请求权等其它请求权共同组成了物权救济体系。
本文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揭示出物权请求权在物权救济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关系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请求权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
其二,请求人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其三,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其四,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适用通常程序,即普通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上诉程序上也有特别限制。
(二)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存时的行使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时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我国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
本文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其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其三,在我国台湾地区,还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甲有一个石磨,该石磨有点沧桑的感觉,乙(饭店)租来放在饭店门前作装饰,租期为二十年。
1.甲对石磨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形成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甲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2.自物权处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物权请求权处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
甲将石磨交付给乙(交付是移转占有的双方法律行为)后,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形成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在此相对法律关系中,甲享有物权请求权。
3.承租人乙占有这台石磨时,被丙侵夺占有。
此时,除甲、乙的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以外,又产生乙、丙之间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乙是间接占有人,甲是乙的上级间接占有人。
甲的本权是物权,乙的本权是债权。
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受《物权法》245条一年期间的限制。
甲对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受该一年期间的限制。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一般认为,物权受妨碍时,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其实,在物权未受妨碍时,也可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例如,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就产生了,谈不上是妨碍。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请求返还占有,承租人得行使占有抗辩权。
在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间经过后,承租人丧失占有抗辩权。
5.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区别。
物权请求权是脱离占有的本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不是本权的效力。
甲、乙签订石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乙请求交付该石磨,为债权请求权,乙请求交付,是依据合同,并无本权。
而甲在交付石磨请求返还的权利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异同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
论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20页word文档

论土地征收中的物权保护季秀平淮阴师范学院社科部关键词: 土地征收/物权保护 Expropriation of Land; Protection of Pights in Rem内容提要: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在增进公共福利的同时,也会因为征收主体的认识原因、立法的不完善、执法中的偏差以及某些组织和个人的故意侵权等原因,给被征收人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他物权以及他项权利造成损害。
对此,应当从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补偿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对征收行为加以规制,以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Expropriation of immoveable property is the action for the common interest of the nation, with compensations as the term and acquires the ownership and rights in rem on objects of others enforc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bureau. While increasing the common welfare, expropriation may cause danger to the ownership of land and estate and the rights in rem on objects of others of the immoveable property because of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subjects, imperfectness of law system, deviation of enforcing the law and willful unlawful actions of some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Thus,expropriation should be stipulated according to aim of expropriation, the subject of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of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of expropriation and the system of dispute settlemen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subject being expropriated.一、土地征收损害他人物权的表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补偿为条件,通过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和他物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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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上传时间:2005-9-8摘要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对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
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
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有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债法上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现对上述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梳理,以明确它们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P. 1136)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被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物返还、占有妨害除去、占有妨害防止的请求权。
”[2](P. 197)(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都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二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的区别有:1、请求权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权。
[1]2、请求权人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3、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4、适用的诉讼程序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适用通常程序,即普通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且在上诉程序上也有特别限制。
[2]5、举证责任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应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或他物权人才有可能胜诉,否则,其应当败诉;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其仅须证明自己为占有人为已足。
6、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不同。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
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的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30年,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20年;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1年。
此外,占有保护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具有暂时性、非终局性;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才是最终的、确定性的保护。
(二)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并存时的行使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
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
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
[3](P. 1025)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
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
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
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在台湾地区,还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通常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请求权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不能确定应适用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达简化之目的;在后者,当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诉讼,被告亦可以反诉的方式为之,均无不可。
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此处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享有的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一)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1、目的和功能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使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未受妨害时的圆满状态,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使物权人受到的损害得到弥补。
换言之,物权请求权不以惩罚妨害人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
因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在过错责任领域,法律和道德只是对有过错者作出否定的评价,并以此作为对行为人的特别警告和对社会公众的一般警告。
2、权利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基础是损害的发生。
仅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的事实而没有损害的发生,仅产生物权请求权,不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有当妨害物权给物权人造成损害时,始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损害的要求不同。
在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仅包括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也包括尚未发生损害但将来必然发生损害的危险状态,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为现实的妨害。
对将来必然发生的损害,物权人不得要求先行赔偿;在物权请求权的情形,损害不一定造成物的物理属性改变或物之价值减损,而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损害为物的物理属性改变或价值减损。
4、归责原则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妨害的发生并非是由相对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除特殊侵权行为以外,相对人不对其无过错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例如,狂风将甲的大树折断,断树砸坏了乙的屋角,并滑入了乙的庭院。
在此案中,乙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排除请求权,要求甲将断树搬走,但乙却无权要求甲对房屋被砸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乙要求赔偿,则甲可以损害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自己无过错而为抗辩。
5、责任方式不同。
在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情形下,相对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返还财产、排除妨害、预防妨害;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即便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也是如此,例如《布莱克法律辞典》说到,“侵权行为是私人的民事的过错或损害”,“对此,法院采用一种补救:以诉讼的形式得到补偿金”。
[4](P. 1335)6、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债权请求权,自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存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侵害和妨害物权的行为,既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在上述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物权人当然可以行使选择权。
不过,比较而言,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更为有利,因为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等等。
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既使物权人之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又使物权人遭受损失,则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三)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若物权人之所有物或标的物被他人无权占有,则无权占有人应当应物权人之请求返还该所有物或标的物。
但是,返还原物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属可能。
如果所有物或标的物遭致严重毁损或灭失,则将发生返还不能,即所谓的物权请求权给付不能。
返还不能发生以后,物权请求权即有可能向损害赔偿请求权转化,具体而言:1、在因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发生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例如,甲无权占有乙之房屋,在占有期间,甲不慎失火将该房屋烧毁,则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只能转变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2、在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也有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在因不可归责于相对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物权请求权能否向损害赔偿请求权转化,应视物权之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以及占有期间,相对人是否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等因素而定。
如果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并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则返还原物之物权请求权归于消灭,不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物权人不能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甲之遗失物被乙占有,乙虽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但该遗失物仍因不可归责于乙之火灾而灭失,则甲不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如果相对人无权占有时主观上是恶意,则物权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将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甲侵夺乙之物,后该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甲对乙之返还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3、在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致发生返还不能时,也有可能发生物权请求权向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化。
如果物权之标的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致严重毁损或灭失,那么,尽管相对人取得对该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物权人之物权请求权却发生给付不能。
在此情形下,物权请求权也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即物权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时,第三人的过错即被视为相对人的过错。
但是,如果相对人仅是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给物权人,或者相对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由物权人代为受领,则物权人之物权请求权仅转变为代偿请求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发生以后,受损人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称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基于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简称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
(一)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比较1、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同之处。
表现在:第一,权利行使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得失去的财产或利益复归于物权人自己;第二,都不以返还义务人的过错为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
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考虑无权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有过错,只要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就应当向物权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同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第三,相对人的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还的范围都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