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精编版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钟秀勇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
1.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指的是管辖人与人之间及一般物品之间的关系,以及将受法律
保护的此类关系。
通常情况下,它是指以制定、变更、补足、应用法
律来确定财产权利拥有者、继承者甚至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定,从而规范和维护彼此的合法物权。
2. 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内容
①各种财产权利的划分和区分
在物权法第二编论述的是关于财产权利的主体、财产权利的种类、财
产权利的功能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权利人的身份、财
产的种类、财产权利的性质、权利范围以及物权变更、物权可转让等
关系。
②物权的登记和保护
民法第二编还涉及物权的确认、登记、侵权行为及其他可能影响物权
的行为等,以及物权的保护制度、物权的宣告等问题,旨在维护主体
的物权,维护财产秩序。
③物权变更和转让
民法第二编还规定了有关物权变更及转让的决定,包括物权转让的有效性、实施物权转让的行为等,使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可以得到有效的变更和转移。
3. 对于钟秀勇物权法的观点
钟秀勇此次讲民法第二编:物权法,主要关注的是法律的角度,他认为,物权的确定不是偶然的,而是应用法律规定而定,应当认真遵循法律。
钟秀勇还特别指出,财产权利和保护制度不仅重要,而且必不可少,权利人应当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努力依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时也要做到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的发生。
①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
举其要者:①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②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③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
④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请求权。
请求权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支配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形成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司考民法基础讲义:代理
(1)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①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②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③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
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④请求权即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解除权、撤销权、终止权等内容。
法律敎育网
(2)请求权的范围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须注意:①人格权请求权,指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
该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相所形成的“三位一体”的所有权。
需注意:不要错误地以为,只有高楼大厦才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例如:一栋平房,左边一户(独立产权),右边一户(独立产权),中间共用一面墙。
这也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只不过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称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条扩大了业主的范围,扩大到一部分尚未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业主包括三类人:①依照不动产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②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尚未办理宣示登记的人;③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赠与等合同,已经交付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人。
(一)专有权1.专有权的特点:①专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由此可作两个推论:(a)业主转让其专有权时,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管理规约规定业主不得转让房屋,属于违反物权法定的约定,该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专有权受到较多限制。
体现在:(a)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所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指本栋建筑物内的所有其他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自己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b)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否则其他业主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1条的意思是,有权占有依照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
不能适用《物权法》第242-244条的规定,因为第242-244条是专门用来调整无权占有的。
这就是《物权法》第241条存在的价值。
《物权法》第242、243、244条调整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权利人”,不仅指所有人,还包括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和债权人(其他有权占有人)。
1.因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42条,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
所以,若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坏的: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导致占有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
添附、先占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添附、先占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法定原则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1.附合包括两种: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
①动产与动产混合。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司法考试物权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状态的变更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概念《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其法律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
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
(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
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
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
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
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但有一个例外:《物权法》第107条。
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因手机为遗失物,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甲仍为所有权人,可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其请求权基础),但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
②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适用两年的除斥期间,体现了对善意的丙的保护。
③这是我国通说观点。
其他国家民法关于此点的规范构成相同,但学理基础有些许不同。
【真题研习】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8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答案】D(二)返还原物请求权1.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见【例1】至【例7】):【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
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
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
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
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
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
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
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
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
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
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
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
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
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BC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
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
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附表: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与占有回复请求权(第245条)的区别区别项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权人物权人占有人构成要件相对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占有被侵夺权利行使期限无诉讼时效或除此期间1年的除斥期间功能与效力保护物权;具终局性保护占有;无终局性【特别提示】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窃。
则:①甲的占有被乙侵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
②甲是所有人,乙为手机的无权占有人,甲亦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无时间限制。
不过,如果乙将该手机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为了保护善意的丙,《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丙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这个两年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真题研习】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年试卷三第94题)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答案】AC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07年试卷三第95题)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答案】BC【真题研习】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
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
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延考题试卷三第14题)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答案】A【特别提示】关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8】与【例9】)。
【例8】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
①虽然乙对甲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依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的相对性)。
【例9】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
①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
理由:甲、乙未以合意完成房屋的交付,乙仍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甲对乙尚不构成无权占有。
②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③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排除妨害请求权1.构成要件。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
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