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期间的最后六个 月发生了中止事由。
(3)中止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的,诉讼时效期间 暂停,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经过
1、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 算。‛
(1)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 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中止的原理:权利人非出于自身的原因,不 能积极行使权利。
认为诉讼时效应从王向法院起诉那天起算,因而未过诉讼 时效。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一家可以通行。后经机 电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诉,高院则认为王主张权利已过诉讼 时效,故判决其不能通行一楼楼梯,应自行在原址修建室 外楼梯通行。此后,王先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 法院提出申诉,至今未果。从1998 年起,这架室外木梯 就成了王一家四代人与外界沟通的唯一‚合法‛通道。期 间,王的连襟刘某、外甥女赵某,先后从木梯上摔下来, 致使肋骨和腿骨骨折;王妻的姑夫来访时也不慎坠梯,当 场被摔断四根肋骨;而王的老母亲自从1998 年这架木梯 子立起来后,就再也没能离开过二楼的家门,直至2001 年老人去世,经县政府协调,老人的遗体才终于在火化这 天赢得了一次在室内楼梯通行的‚权利‛。问这起案子如 何处理?
事 由
权利人请求
义务人同意
案例1004:已过两年!
物权的善意取得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关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所有,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依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则,在非所有人占有动产的情形,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受让该动产,纵令占有人(转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第三人(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宗旨在于以积极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具有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限制原所有人对动产的回复请求权。
所以,在动产转让场合,当原所有人以第三人(受让人)为相对人请求返还所有物时,即便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三人仍可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另外,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是否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我国《物权法》设计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仍是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故如果转让人不是登记权利人,受让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登记权利人仍可以其无权占有为由请求返还,并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转让人为登记人,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况,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让人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此时,虽然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并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由于另一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则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已经无法实现,其只能对转让人主张损害的权利。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

物权请求权名词解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要求他人履行或承认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法律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物权请求权的应用十分广泛。
比如,当我们购买一件商品后,如果发现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卖家所承诺的不符,我们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卖家对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款。
再比如,当我们租赁一套房子时,如果房东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在房租、物业费等方面存在问题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物权请求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张权利,一种是排除权利。
主张权利是指物权人要求他人承认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比如,当A向B出售了一辆车后,B却将车子转手卖给了C。
此时,A可以行使主张权利,要求C归还该车辆。
排除权利是指物权人要求他人停止侵犯其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
比如,当A拥有某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时,B却在该土地上擅自建起了房屋。
此时,A可以行使排除权利,要求B将房屋拆除并归还土地。
此外,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具备物权。
只有拥有某一特定物品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人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其次,必须存在侵害行为。
只有他人侵害了自己对特定物品享有的权利时,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
最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在我国的民法中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行使该权利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流程,并且及时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物权请求权与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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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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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与 物 权 请 求 权
措 施 ,是 物 权 的 特 殊 保 护 方 法 。 物 权 同样 受 侵 权 法 的 保 护 ,
物 权 受 到 侵 害 将 发 生 侵 权 责 任 请 求 权 。例 如 《 权 法 草 案 》 物 第 3 、3 、4 条 都 规定 有 “ 以请 求 损 害 赔偿 ” 8 9 2 可 ,也 有 学 者
Ab ta t Ca i h so li i e a p y t i t t n o c i n src : n rg t fca m n r m p l O l mi i fa t ?Th r r n i p t s i h a o o e e a e ma y d s u e n t e t e re il . Th s p p r i ss s t a l o g i h so l i i e a e d fe e tfo t r l i , h o is f d e i a e it h tat u h rg t f am r m r i r n r m o t ams n h c n f c b tt e r l i s e tal . S h y s o l i t d b mi t n o c i n On t e c n r t y — u h y a ec ams e s n i l y o t e h ud l mi y l t i fa t . e i ao o h o c e e s s t r ,alt e rg t fc am n r m h u d a p y t i t t n o c i n b sd s eg n u h r u — e n l h i h s o l i i e s o l p l O l mi i f a t e i e i e t ms e a s ao o g b a s r c fp o e t ih h v a e it r d a e n p u h o r p r y wh c a e h d r g s e e .Th e a i n o i h so li i e a d U U e r l t frg t fca m n r m n S — o c po u s a tal h u s i n a o t a i n i s b t n i l t eq e t b u e h r sa l h c mp e e t es se o s c po .Fi a— s y o wh t e t b i o lt h y t m fu u a i n e s nl l y,t i a e u o wa d l wma i g s g e t n o u i t t n s s e h s p p rp tf r r a k n u g s i fo r l o mia i y tm. o Ke r s Ri h so li i e ; Li t t n s s e y wo d : g t fca m n r m mia i y t m; Li t t n o c i n u u a in o mia i fa t s c p o o o
简析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21 0 0年 5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o h egU i r t S c c) or l f i n nv sy(o. i n C f e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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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析 物权 请 求权 对 诉 讼 时效 的适 用
第二 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 ,认 为应 将不 同类 型 的物权请 求权区别对待 。返还财产请求权 与恢 复原状请求 权这 两种物权请求权可 以适 用消灭 时效 ,其他 的物权请求
权 皆不 适 用 。
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若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 , 则等于纵 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 , 滥用权利 , 也等于承认权利
人可以不依诚信原则行使其 权利义务[ 3 1 。
2否 定 说 。此 说 以瑞 士 民法 为 代 表 , 为 物 权请 求 权 是 . 认
第三种观点 以陈华彬博 士为代表 ,认 为已经登记 的不 动产物权所生 的物权请 求权不宜 因消灭时效而 消灭 ,但未 登记 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 由动产物权所生 的
利 即不 再 受 诉 讼 保护 的法 律制 度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 即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存 在 的 理 由 , 通
产物权请求权适 用消灭时效 , 会发生 以下弊端 :1 不动 产 () 负担税捐依法应 向所有人征收 ,所有人 因消灭 时效不 能享
有不动产 利益却要负担税捐 ,而 占有人 因消灭时效享有 实 际利益 , 无须负担税捐 , 却 这样对所 有人 来说显失公平 , 有
称为物上请求权 ”1 口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 国家 民法所特
有 的物 权 法 律制 度 , 物 权 法 不 可 缺少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德 是 国 、 本等 大 陆 法 系 国家 都 在 民 法 中规 定 了物 权请 求 权 。我 1 3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探究

根据 民法理论 , 民事权利 以作 用为划分 标 权是请求权。 所谓诉讼时效 ( 大多数国家称为消灭时 但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又有两种 准可分为支配权、 形成权、 抗辩权、 请求权。 不同 的观 点: 一种 是德 国学者 的通 说 , 为共 效) 认 ,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期 1 支配权 : 指权利人 直接支 配标的物 , 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他共有人为合意废止 间届满时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 、 是 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 支配权之所 以不能适用 共同关系及分割共有物之债权请求权; 另一种 度。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 诉讼时效, 最主要 的原 因在于支配权 是物权等 是日本学者的观点, 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 同。 《 如,法国民法 典》 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 制,
不再取 决于单个人的意志 , 而是要反映各共有 害, 在我国大陆地区也 故也难以促成时效期间的启动。 再则, 法律 规定分割请求权 为形成权 。 人 的利益 与需求。各 自利益与需求不 同, 共有 已经预先用除斥期间来规制形成权, 形成权就 有较多的学者同意此种观点。 人 间容易产 生纠纷 , 而一 旦有纠纷 , 也就谈不 没有必要再适用诉讼时效; 如果形成权适用诉 笔者 同意物权请求权说 。理 由如下 : 形成 上对物发挥最大效益 的利用 了。 ……各国民事 讼 时效 , 就与除斥期 间的限制相悖 。 权 的特 征在于只 要形 成权人 单方 的意思表示 立 法普遍通 过赋予 共有人 以共有分割 请求权 而共有人请求分 3抗辩权, 、 又称异议权: 是指暂时或永久 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中图分类号:9 文献标识码: D A
以启动和最终实现共有物的分割,可以说, 在 地 阻却请求权生效的权利 。 抗辩权 与请求权居 割共有物虽然是单方 的意思 , 意思 并不使 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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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诸多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仍为空白。
所以,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对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而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又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与形成权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依附请求权而生,具有被动性,无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剩下的只有请求权了,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无一例外的适用诉讼时效呢?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未作明确规定。
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0条中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条司法解释的范围仅限于特别问题。
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情况并无作用。
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重大缺陷。
由此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均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逾期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种认识导致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使那些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权而无法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误,也有违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行为的权利,依表现权利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基本适用诉讼时效,而身份关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很大。
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在实务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撰写的文章,发现其主流观点与梁慧星先生的基本一致,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符合其立法目的与法理法律有其阶级性,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世界各国基本都规定了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其立法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点:1、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推动财产流转,充分发挥财产效率,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限制民事权利的随意性,行使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法理笔者理解也为二点:1、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不能滥用。
2、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让权利人与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笔者认为在决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时,应以实现立法目的,符合法理为标准,但应将实现立法目的,维护人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首要,法理解释上有可暂时搁置,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逐步予以调整完善。
我们不能舍本逐末,因为存在分歧而不予规定,从而导致立法的空白及执法上的无所适从。
四、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现阶段应区别对待根据以上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时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区别对待,按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分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请求权,笔者认为:1、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请求权由于其直接涉及到物权支配效力及物权行使的完整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产生的权利,因为物权是物权人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各种继续性的侵害行为的侵害时,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物权人才使此项请求权,其目的是保护物权。
如果该三种物权请求权一但适用诉讼时效,其请求权消灭,受侵害的物权则无法得到保护,将始终处于不圆满的状态,影响到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行使,这与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相悖,不仅有害于经济,也违反立法本意。
吉林省有一典型案例,简单地讲就是甲乙联建三层办公楼,甲享有一楼房屋所有权,乙享有二、三楼房屋所有权,乙有权使用一楼门厅及楼梯通行。
后乙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与甲就楼梯使用问题发生纠纷,甲将楼道封死,丙无奈,在楼后破墙建简易木梯上下,6年后丙诉至法院,主张一楼通行权,吉林省高院以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最终判令丙败诉,让其从室外楼梯通行。
该案即适用了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导致丙无法主张权利,致使该房屋成为室中楼阁,影响了楼房的使用。
如此判决,无法解决丙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无通行权的问题,不仅不公平、不合理,也不能体现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社会效果。
2、恢复原状请求权由于涉及赔偿及社会稳定,应适用诉讼时效,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债权类似。
3、返还财产请求权因为涉及物权的转移占有,从权利应受限制的原则出发,在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这也符合诉讼时效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
因为权利人多年不行使权利,使占有人已公开、持续、和平的占有该物。
因为我国未规定取得时效,占有人无法取得物权。
但占有人很可能将所占有的财产以出卖方式转让给第三人,若时隔多年之后,仍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则将推翻多年来已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
如此规定无异于鼓励当事人放纵权利的不行使并滥用权利,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例如,我国自5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许多不动产事实上不是产权人在居住,许多人往往是通过政府安排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居住权,如果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产权人可随时起诉要回房屋,将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适用诉讼时效应将不动产及登记动产与未登记的动产区别开,对不动产及登记动产的予以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对物之占有,因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物权仍为原物权人享有,而不登记的动产因占有而变动物权。
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无实际意义,也不符合法理。
因为我国并未规定取得时效,无论当事人占有财产多长时间均无法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登记还不是登记,当事人均可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物权请求权来作为其继续占有财产的抗辩理由,从而维护法律状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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