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杨巍【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13页(P12-24)【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作者】杨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系我国首次在狭义法律层面作出的规定。
该条立法目的在于,“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面意见并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所作的完善”。
*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和修改过程中,其“一审稿”至“三审稿”中均有该条规定。
这似乎表明,该条内容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取得高度共识并有充分依据。
然而,从宏观角度即立法模式而言,域外并无设置列举式条款集中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之立法先例,《民法总则》第196条的立法创新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从微观角度即规范内容而言,《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范目的妥当性和规范涵义确定性并非毫无疑义,主要是:该条不是对已有规定的简单继受,除第4项兜底条款外,其余三项均为新增规定,这些新规定的某些内容并非以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两者甚至明显抵触;对于学理及实务上已经形成共识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某些请求权,有所遗漏;兜底条款的表述有欠严谨。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

81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李 媛,生于1987年,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我国现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 李媛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问题则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问题,该问题能否获得适当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制度设计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对于这样一个基础问题,我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难以解决变化中的实践问题,一些问题长期争论不休,司法裁判难以统一。
而理论界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这一问题虽然已经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包括抽象层面的理解以及具体适用范围的争议。
本文拟通过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中图分类号:D91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2-0081-0002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概念在整个民法体系中,诉讼时效制度是其中很重要的部分,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是“舶来品”,所以我国在《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方面的内容主要参照的是德国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
在实践领域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后,平衡了权利人、义务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对稳定社会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其中,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时效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研究时效其他问题的前提。
通过对其深入研究,能够使我们对诉讼时效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究竟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各国法律都各有规定,有的规定为民事权利本身,有的规定为诉权,有的规定为请求权等。
但并不是一切民事权利,一切诉权或一切请求权都可予以适用,其解决的问题是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和不应适用的分别是哪些。
故研究这一问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物权的善意取得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有关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所有,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依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则,在非所有人占有动产的情形,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受让该动产,纵令占有人(转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第三人(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宗旨在于以积极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具有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限制原所有人对动产的回复请求权。
所以,在动产转让场合,当原所有人以第三人(受让人)为相对人请求返还所有物时,即便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三人仍可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另外,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是否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我国《物权法》设计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仍是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故如果转让人不是登记权利人,受让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登记权利人仍可以其无权占有为由请求返还,并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转让人为登记人,存在一物二卖的情况,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受让人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此时,虽然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并且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由于另一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则已经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权已经无法实现,其只能对转让人主张损害的权利。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物权请求权与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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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权 与 物 权 请 求 权
措 施 ,是 物 权 的 特 殊 保 护 方 法 。 物 权 同样 受 侵 权 法 的 保 护 ,
物 权 受 到 侵 害 将 发 生 侵 权 责 任 请 求 权 。例 如 《 权 法 草 案 》 物 第 3 、3 、4 条 都 规定 有 “ 以请 求 损 害 赔偿 ” 8 9 2 可 ,也 有 学 者
Ab ta t Ca i h so li i e a p y t i t t n o c i n src : n rg t fca m n r m p l O l mi i fa t ?Th r r n i p t s i h a o o e e a e ma y d s u e n t e t e re il . Th s p p r i ss s t a l o g i h so l i i e a e d fe e tfo t r l i , h o is f d e i a e it h tat u h rg t f am r m r i r n r m o t ams n h c n f c b tt e r l i s e tal . S h y s o l i t d b mi t n o c i n On t e c n r t y — u h y a ec ams e s n i l y o t e h ud l mi y l t i fa t . e i ao o h o c e e s s t r ,alt e rg t fc am n r m h u d a p y t i t t n o c i n b sd s eg n u h r u — e n l h i h s o l i i e s o l p l O l mi i f a t e i e i e t ms e a s ao o g b a s r c fp o e t ih h v a e it r d a e n p u h o r p r y wh c a e h d r g s e e .Th e a i n o i h so li i e a d U U e r l t frg t fca m n r m n S — o c po u s a tal h u s i n a o t a i n i s b t n i l t eq e t b u e h r sa l h c mp e e t es se o s c po .Fi a— s y o wh t e t b i o lt h y t m fu u a i n e s nl l y,t i a e u o wa d l wma i g s g e t n o u i t t n s s e h s p p rp tf r r a k n u g s i fo r l o mia i y tm. o Ke r s Ri h so li i e ; Li t t n s s e y wo d : g t fca m n r m mia i y t m; Li t t n o c i n u u a in o mia i fa t s c p o o o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_对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_省略_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6期NO.06,201058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兰静(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摘要: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
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
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就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如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等等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客体,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2]。
权利以其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对其享有利益的权利,主要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
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单方之意思干预他人法律关系,如撤销权等等。
形成权的显著特征在于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即可行使和实现,因而也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关键词:物权;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日本学者认为,由于物权对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因此它必须具有在实现权利内容中因他人的支配而受妨害时,在法律上请求去除这种妨害的能力。
但原则上不允许物权人以自己的实力去排除他人的支配以谋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内容(禁止自救行为)。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
但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2、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并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是针对实物的保护方法。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当自己的物权遭受侵害时,只需证明相对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

民法典196条司法解释1.《民法典》第196条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四种情形: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四是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解读在《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三种具体情形中,有两类都是权利人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在第一种情形中,即排除对物权权能障碍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功能,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权的行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许上述情形中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发生物权人必须容忍他人对其行使物权进行侵害的结果,既对权利人不公平,也违反物权法的基本理论。
在第二种情形中,不动产及登记的动产返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由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其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宣示了物权的归属,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中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与谨慎义务,故此其不应对无权占有人产民法上的合理信赖。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下,如果允许已经登记的物权人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将会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
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农村中部分房屋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该条的规定,对此类房屋的返还请求权也应当排除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
动产以交付与占有作为所有权享有及变动的公示方法,无权占有人持续占有动产超过一定期间,交易相对人容易对其产生合理信赖。
故此,基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普通动产的物权人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准不动产”,比如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价值较大的动产,因其登记行为的效果与不动产一样,同样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应当与不动产的处理规则保持一致,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但是民事法律中也有⼀些情形是不适⽤诉讼时效的,《民法典》作为⼀部⽣活百科全书,也是有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
那在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呢?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揭晓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哪些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百九⼗六条【不适⽤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有意识的⾏为,包括起诉、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的⾏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中断的法律效⼒。
⽽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同意履⾏义务⽽中断后,权利⼈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再次同意履⾏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从⽽法定事由发⽣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综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知识。
民法典第⼀百九⼗六条明确规定:请求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请求返还财产;请求⽀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等请求权是不适⽤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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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的研究
案例:甲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购买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在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乙公司保留机器的所有权。
甲公司到期未付清款项,仍继续使用该机器。
乙公司在付款日期满两年后起诉,法院以其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乙公司遂以要求返还财产为由重新提起诉讼。
问题:物权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则自甲公司未付款之日,其继续占有使用设备的状态已处于不法状态,以两年诉讼时效计算,其已丧失胜诉权,这与通过追索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
如果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使在两年以后,乙公司其仍可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追回原物或得到补偿,即从另一角度追回欠款。
下面我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论述:
一、诉讼时效的涵义
1、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制度的设立,出于充分利用社会财富以及结束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状态的公共目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不受时效限制或变更法定的时效期间。
时效在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使用,而本文所论仅限于民事法律中的时效问题。
时效可分为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世界各国普遍将这两种时效过一并规定或分立规定与民法体系中。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无取得时效制度之规定。
《民法通则》第7章所规定的即为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的手段达到使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化的目的。
我国立法规定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是权利人胜诉权的消灭。
权利要得
到法律的保护依附于权利之上的诉权,诉权包括起诉权和胜诉权。
在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未及时行使权力的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仍可向法院请求发起诉讼程序,法院可调查有无诉讼时效已完成的事实,以及权利人在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有无法定事由之外的正当理由,从而做出正确的处理。
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经调查确认诉讼时效已完成,权利人于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无法定事由外的正当原因的,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正因为诉讼时效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得失,所以研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我国学者在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客体)时,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1、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用,但并非一切请求权都适用。
所有权、人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基于所有权和人格权所发生的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并有例外;3、诉讼时效的对象为债权及其救济权。
我国《民法通则》虽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依其条文规定可推知,我国立法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但是请求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于诉讼时效,就引出下面将要论述的问题。
三、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但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大陆民法学者共有三种观点。
1、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王利明先生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
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2、认为应将不同之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
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梁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
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
至于何以做此种区别,梁先生未作说明。
3、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适用之。
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
上述学说,以第一种观点为目前的通说。
四、我对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认识
物权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是否隐含着其他物权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呢?正式出台的物权法又将此条款抹去,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受诉讼失效限制的问题未做出规定。
我的观点是,我国没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无权占有人无论占有一物多长时间物权都不会转移到他那里。
如果物上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上面的案例中,乙公司作为物权人因诉讼时效的丧失无法请求返还机器设备,甲公司也永远不可能因取得时效成为机器设备的物权人。
出现这样矛盾的状态,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且无法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
因此,法律一方面赋予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方面就应保证这种权利可以变为现实,赋予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物权顺利实现的保证。
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失去存在的价值。
最后,期待法律尽快对此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方便法律工作者更好的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转自金镝律师事务所常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