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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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物权与债权是法律当中最重要的权利。

它们之间既有不同又有共同。

首先,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的不同。

物权是指一个人或实体拥有一定的财产,享有一
定的权利,并且具有绝对回收、转移等特征;而债权则是一个人或实体在合法情况下拥有
某种财产的权利,被称作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请求清偿,拥有具体的权利,并且可以行
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指的是财产权利,而债权指的是债务权利。

其次,物权与债权在享有者上也有不同。

物权指的是拥有者拥有财产,但他可以自由
转移所拥有财产的权利。

而债权则是指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偿付
债务。

在物权领域,只有拥有者才有权利买卖财产,而债权领域则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
约定债务条款。

此外,从法律意义上说,物权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可抗力;而债权则是一种有
形财产权,受到可抗权力的保护,有时候债权还受到政府法律、通货膨胀等因素的保护。

物权确实是一种无形财产,但它只能被原拥有者或者授权的其他人使用;而债权人除了收
取债务人的偿付外,还可以转让债权。

同时,物权也包括处理财产的权利,例如使用财产、改变财产等;而债权则是一种财产的权利,指的是债务人必须按照与债权人约定的条款向
债权人偿付债务的权利。

总之,物权和债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权利,但是它们都是法律当中不可或缺的重
要部分,构成社会规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二、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众简单的区分一下债权跟物权即可,比如物权的变动,像是房子的产权人发生了变动,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办理房产证的过户登记的,但是债权发生变动以后,像是债权的转让,只需要自行签订书面合同即可,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

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产 品 、 动 力 、 务等 利 益 的要 求 ; 物 权请 求权 劳 服 而
的 目的在 于 回复物 权 人 对 物 的 原有 支 配 状 态 , 满 足 物 权 人 享 受 物 的 各 种 利 益 的 要 求 。 从 宏 观 上
还步 厘 清 物 权 无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面 将 对 物 权 请 求 下
[ 图 分 类 号] 9 3 2 中 D 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 0 8 6 7 (0 0o 一 o 8 一 o 文 10 - 0 22 1 )4 o 8 3
请 求 权 是 指 请 求 特 定 人 为 特 定 行 为 ( 为 或 作
不 作 为 ) 权 利 。 我 们 根 据 请 求 权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的 权 利 不 同 , 出 了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分 作 类 。将 请 求 权 的 机 制 引 人 物 权 与 债 权 的保 护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 时 也 是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巨 大 同 进 步 。请 求 权 在 权 利 的 预 防 侵 害 和 损 害 救 济 等 方 面 给 与 物 权 和 债 权 以坚 实 的保 障 。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区 别
第 三 , 者 对 基 础 权 利 的 依 赖 程 度 不 同 。 物 二 权 请 求 权 以 物 权 为 其 基 础 权 利 , 物 权 是 不 可 分 与 离 的 , 随 着 物 权 的 产 生 而 产 生 , 着 物 权 的 变 化 它 随
权 与债 权 中 的 结 果 。 分析 物 权 请 求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于 民 法 财 产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的 完 善 起 着 推 动 对

物权债权,谁优先

物权债权,谁优先

物权\债权,谁优先作者:麻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在审判实践中不难看到某些与物权相似,但又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权,这类权利与债权相比,较难界定到底哪个权利应受到优先对待。

本文主要阐述房产交易完成前,因房产出卖人尚有其他债务问题,债权人起诉并要求对未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法院应否保障房产买受人的权益的问题。

本文认为,如果法院查实房产买受人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为善意,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交易过程符合当地习惯、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的标准等等,那么可认定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法律可赋与房产买受人一种与实际物权主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形式(本文称之为拟制物权主体),其已具备享有物权的内在条件,可对房产行使请求权。

那么查封房产就会损害善意房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保护。

关键词:司法查封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善意买受人作者简介:麻佳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6-02案例:2008年11月3日,张某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谢某将自己坐落于温州市某房产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所有,双方于2008年11月5日前办理第三方委托公证手续,办理手续当日,张某需现金支付谢某除银行按揭款以外的所有房款。

协议签订后,张某即支付谢某购房定金人民币400万元。

同年11月15日,双方到温州某公证处办理了(2010)浙温某证内字第某号委托公证书,载明:谢某委托张某父亲作为代理人,代理出卖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结算、领取发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及出售上述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务。

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帐将扣除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及定金后的余款960万元支付给谢某。

2009年8月,张某获悉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二)权利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摘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地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

但物权与债权又以不同的财产权独立存在于民法中,这是因为两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

关键字:物权,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

笔者就物权与债权这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

一、物权与债权概念的分析。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立,即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物权”和“债权”这两个概念,学者观点不一。

对此,笔者从下面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其一,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

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

故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

因此,物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让给他人,以增加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的利益。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即将自己对房屋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权(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出让,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改变。

而当物权人将自己的特定物用作债的担保,在届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该担保物,就其价款获得债务的清偿。

此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已发生了变更,但原物权人享有的是物权交换价值的利益,同样也是其对该物享有的一种支配权。

作为债权的权利人,并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实现其权利,而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一定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交货,在交货期到来时,买受人只享有请求出卖人交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支配出卖人的货物,即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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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请求权的定义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请求权的定义
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

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

三、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

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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