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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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上请求权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

一、概念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二、物上请求权的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1)行为请求权:是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妨害物权的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权利。

(2)独立的请求权:它不以对物权标的物的支配为内容,故不是物权的本体,而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请求权。

(3)为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的性质,因而在不与物上请求权性质相抵触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过失相抵、给付迟延、债的履行及转让等。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三、物上请求权的行使A、意思表示方式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例如,甲的汽车发生故障,停在乙的门口,挡住乙的通道,甲有义务排除妨碍,乙有权直接请求甲排除妨碍。

B、提起诉讼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

实践中一般都是物权人在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未得结果,仍不能实现和保护其权利时,才依法请求法院裁判,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四、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不是直接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物权人与侵权人间的债权关系为前提的。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混为一谈。

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

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即标的物价值的减少或灭失;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物权法(重点名词简答及论述)

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近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体系及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问题争论很激烈。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设计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权就必然会涉及民事责任问题。

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笔者主张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继受传统民法上侵权之债的概念和体系。

笔者认为不必继受,因为随着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侵害民事权利的方式也增多了,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增加侵权责任形式。

在民法典上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之后,侵权行为之债就容纳不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变革为侵权责任。

这一思路并不是否定德国民法典体现的请求权理论。

请求权理论是科学的,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必照搬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而应在继受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变革。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法典中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和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中,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加上总则编的有关规定,构成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第三节 物 权 的 效 力

第三节   物 权 的 效 力

4、请求消除危险
《物权法》第35条包含了对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规定!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所谓危险,指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足以妨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或危及财产
的安全。
(2)危险为可能的妨害而非现实的妨害,表现为物权人的物权存在被他人妨害 之虞。 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区别! (3)危险是否有可能发生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确认。 例如,甲准备在楼道堆放杂物,杂物一旦堆放将可能使乙无法正常通行, 乙可请求甲停止堆放杂物,排除可能的妨碍。
(二)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1、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该项请求权的行使须注意:
(1)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尚未灭失,否则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2)主体:物权人 (3)请求对象:非法占有人 (4)因其目的在于追回脱离物权人占有的财产,故要求返还的原物应当是特定 物,若为种类物,则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归还同种类物 及同质、同量的物。 (5)所有权人要求返还财产时,可同时请求返还原物所生的孳息。 (6)法定情形下,物权人的该项请求权依法可能受到限制。
2、物权法为了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物权的追及力设 有若干制度限制。下列制度情形中,物权的追及力将被“阻断”:
(1)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依该项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人 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2)取得时效制度:依该项制度,当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的完成而依法取得 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对抗要件的情形下,欠缺法定公示方法时,物权的变动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力。
(1) 在没有设定任何他物权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最为全 面,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设定他物权后,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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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

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

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

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

如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

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自力保护以及公法上的保护等。

在物权法中,物权请求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请保护所必须依据的实体法上的权利。

也就是说,物权人既然享有对物的支配权,其便有权向任何一个无权占有其物的第三人要求返还,还有权排除第三人对其物的任何干扰。

当物权人的物权受有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物权人请求诉讼保护的直接依据不是其物权,而是一种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它直接针对的义务人是妨害人,物权人可以以此权利为基础提起诉讼。

在此意义上,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应物权保护的目的而生,并负荷规范价值,用它涵射基于妨害所有权和他物权而产生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有利于体系化思维,减轻思维的负担,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有其说明价值。

第二,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

应当承认,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性并为保障其支配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但是物权请求权是与物权不同性质的权利,其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1、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条件看,享有物权并不等于享有物权请求权。

尽管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关系密切,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后方发生的救济权,但它不是从物权自身分离出来的权能,它的出现要求具有侵害或者可能侵害权利的事实要件。

因此并不是说物权人一旦享有了物权,便享有了物权请求权。

只要物权人的物权没有受到他人的干涉与妨害,他就不需要提出一个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此时的物权仅仅体现为一种针对所有第三人的排他效力,只要没有人违反不作为的义务,物权人便无权要求任何第三人履行物权请求权的特定义务。

2、从物权请求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看,这是一种相对法律关系,与物权所形成的绝对的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

物权是绝对权,其具有支配力和排他力,其排他力是针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的,这些人负有不干涉、不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一旦有人违反了上述义务,物权人与这个侵犯人之间便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物权人只能请求该特定的侵犯人停止侵犯、干涉以及排除妨害,这种物权请求权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性的,与物权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因此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

第三,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看,物权请求权作为排除各种妨害、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法律制度,应该表现为根据妨害物权享有和物权行使的各种方式而制定的明确物权人相应权利的法律规范。

现实的甚至可能的物权妨害有多数种类,物权请求权就应当有多少种类,以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故在民法中物权请求权应当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来设计。

第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之间具有不可分性。

物权请求权虽然是与物权性质不同的权利,但并不是说物权请求权完全独立于物权。

例如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性质完全不同,但其仍从属于债权。

同样地,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物权不受干扰,故由其目的决定,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权利,是一种非独立的权利,它们不能离开物权而单独被让与。

至于在动产物权让与中的以物权请求权之让与作为移转动产物权的方法,其实这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独立让与,而是因为已存在物权转让合意,在物权请求权让与的同时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因而实质上还是物权让与的效力。

有些学者既承认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依存性,又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显然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因为独立的财产权利必然具有能够独立转让的性质。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可以表述为:物权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其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性质不同,但其又依存于物权。

那么物权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究竟地位如何?性质如何?还要看它与债权的关系而定。

第三,物权请求权是债权。

一项实体性的财产权利,如非物权,即为债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无论在概念上、内容上还是在各自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上,都具有同一性,物权请求权与现有债法体系内的其他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并不能掩盖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的事实,只是在强调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技术性时,才有其独立的说明价值。

(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分析及其意义物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前者主要指物权请求权,后者主要包括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

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都是将物权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而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的。

我国现行民法并未系统地规定物权请求权,而在《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将各种侵害物权人权利和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都视为侵权,并适用侵权的请求权。

在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这些显然包括物权请求权的内容。

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不应被侵权请求权所包容,因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虽然都属于债权,但二者从产生、目的、成立要件到法律后果都有本质的不同,不应将其混淆,而应当在民法中分别规定。

具体说来,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第一、二者产生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存在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权标的物尚存在时,物权请求权发生,请求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预防妨害。

而当物权受到侵害、灭失、毁损时,物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无从恢复,权利无从实现,物权请求权亦无从行使,这时,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即侵权请求权,侵权侵害人赔偿损失。

这一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以价值担保代替现状保护担保,使物权人获得适当的赔偿。

第二、从权利的独立性来看,物权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附从性权利而非独立性权利,这种权利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保证物权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产生、变更、消灭均依附于物权。

而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完全独立于受侵害权利的财产权利,其可以独立地转让。

第三、在两种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妨害与损害的区别是二者不同的一个根源。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发生的,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

而侵权请求权是权利人受到损害时发生的,侵权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损害得到填补,使权利人得到赔偿。

妨害不同于损害:妨害须有存续,若妨害状态短暂即逝,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成为损害赔偿的原因,但却构不成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而损害则是妨害行为所生的各种不利益,以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

也就是说,对针对物权的同一侵害行为而言,妨害与损害是对其两个方面的表述,妨害为某一损害发生的源头,是物权人请求排除的对象,只要有妨害或妨害的可能就要排除或预防,不问故意或过失之有无;损害是妨害行为的后果,是损害赔偿所要救济的对象,救济的前提是必须有过错的存在。

正因为此,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般不发生竞合,而可以共同存在,由权利人并存行使。

第四、在责任构成要件中,还有重要的一点,即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

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侵害人具有过错。

但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的情况下,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则不需要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是由其存在目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因此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于其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

第五、关于消灭时效的适用问题。

侵权请求权一般是适用消灭时效的,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有争论。

我认为,无论如何物权请求权不能一般的适用消灭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是由于各种连续性侵害行为而发生的,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

另外,从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性质出发,也不应将其一概地适用消灭时效。

如果将物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不考虑时效起算点的特殊性,则对物权人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区别,例如物权请求权请求的标的物与物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侵权请求权请求权的标的物却不同于受侵害权利的标的物。

当然这些差别都是由二者在目的、性质上的不同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由于其发生原因、存在目的、独立性与否等方面与侵权的请求权存在重大的区别,所以应在理论上将其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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