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然属于请求权,但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非常明显。
物权请求权只是在物权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时,以恢复物权完满为目的而提出的请求权,是从物权排除性、绝对性衍生出来的妨护性请求权。
权利人享有物权时,自然也就享有了以自己行为维护物权安全的权利,即物权请求权,故物权请求权并不需要法律特别赋予,也无需根据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
由于物权请求对所要维护的物权有完全的辅助性和服从性,它的产生和行使只是为以维护物权的完满,所以此种请求权是典型的附属性权利,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转让。
与物权请求不同,债权请求一般是要求对方当事人直行给付的权利,而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实现,故债权请求是典型的索取性请求权、进取性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的产生必须要有法律上特别的原因,没有原因则就无法形成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能独立进入交易机制流通。
由此可知,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是同一类型的请求权,不能将两者混同。
[12](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1.物权确认请求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由于确认争执直接涉及本权(实体权)之是否存在及其归属问题,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解决。
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由于建立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能由法院和主管国家机关解决。
[13]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14]可见,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问题,是民事权利主体之某物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是否在某物上享有物权发生争议,要么对物权的支配范围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即对权利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发生争议。
物权确认请求权所针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因而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所有权确认请求权和他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之确认,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领域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指涉着个人对于财产或债务的权益。
然而,物权与债权在性质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物权和债权的定义、特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个人对于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益。
具体来说,物权包括了对物体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在民法中,物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基本权利。
首先,物权包括对物体的占有权。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合法地占有一定的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扰。
例如,当某人购买了一辆汽车,他就获得了该汽车的占有权。
其次,物权包括对物体的使用权。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物体。
例如,房屋所有权使得房主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房屋。
第三,物权包括对物体的收益权。
这意味着物权人可以享有物体所带来的利益和收益。
例如,土地所有权使得土地所有人有权收取租金。
最后,物权包括对物体的处分权。
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物体,例如出售、转让或抵押等。
这使得物权人可以通过出售物体来获取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物权的特点是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继承性。
它是以物体为对象的一种权益,具有较为稳定和长久的性质。
二、债权的概念和特点债权是指个人向他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权益。
债权是一种权利的表现形式,它可以使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的履行义务的权力。
在民法中,债权表现为索取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首先,债权是因合同产生的。
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约束,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产生通常基于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次,债权是要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
第三,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这使得债权在实际交易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最后,债权具有相对性。
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它只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履行义务,但不能要求其他人履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四、物权与债权得区别与联系、1、债权就是请求权,就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权利。
物权就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得物,并排除她人得非法干涉。
ﻫ2、债权就是对人权,而物权就是对世权。
3、债权就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得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就是绝对权,其权利人就是特定得,义务人就是不特定得,即物权人以外得所有其她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她人非法干涉得义务。
ﻫ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就是物权具有排她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ﻫ5、债权就是通过合同设定得,合同就就是最典型得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得物权化,物权得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得就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得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问题,就是物权问题、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合同就是典型得物权债权化,既然其就是债权,那么对其得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得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就是债权得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得财产关系,体现不同得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得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得物得物质资料得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得需要(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得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得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得经济利益,就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得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得劳务。
8、物权与债权得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得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得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她人物权标得物,不干涉、妨碍她人行使物权得不作为义务、债权反映得财产关系就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得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得债务人依债得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得义务、9、物权与债权得效力不同 :1)。
债权与物权的比较

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都是财产权,但是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1.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债权主要反映动态的财产交易关系,物权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明确对财产的归属和支配,侧重于财产的静态安全。
而债权则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跨越时空障碍,实现财产的流转,保障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得以实现,侧重于财产的动态安全。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力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独体、特定的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在事实上、法律上能供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既可以是物质实体,也可以是自然力。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一定的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则是给付,即债务人的某种特定行为。
4.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债权包含的全能主要为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债务人履行一定的行为,债权为相对权,物权包含的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享有人行使及实现权利不需他人协助,物权为绝对权物权的作用是保障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直接为全面支配或限定支配,并进而享受物的利益。
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实现都需要债务人的协助,只有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债权人的债权方可实现。
物权与债权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债权并未赋予权利人以对物的直接支配权,仅仅配备权利人以针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

说民法中的物权与债权区分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分。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物权与债权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解释。
一、定义1. 物权物权是指个体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权利。
个体可以享有该物体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追索权等权益。
在物权关系中,个体可以对物体进行支配和支配方式的选择。
物权的主要特点是绝对性、直接性和独占性等。
2. 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或者不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通常是由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主张的权利。
债权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要求权,如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等。
二、权利主体1. 物权的权利主体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具体的个人或者法人。
物权可以归属于私人所有,如个体对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归属于公共所有,如国家对国土等资源的所有权。
2. 债权的权利主体债权的权利主体通常是个体或法人。
债权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律上规定的特定主体,如法定债权人、受益人等。
三、内容性质1. 物权的内容性质物权是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具有明确的标的物和范围。
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同时也包括对他人侵害物权行为的追索权。
2. 债权的内容性质债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要求权,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履行特定的义务。
债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币债权、债权人的合法要求、终止债务关系等。
四、权利性质1. 物权的权利性质物权是绝对的、直接的和独占的权利。
绝对性是指权利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除非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直接性是指权利可以直接归属于个体,个体对物体的支配权从而具有直接性。
独占性是指权利人可以排他地享有和支配物体,其他人不能干涉。
2. 债权的权利性质债权相对而言是相对的、间接的和可转让的权利。
相对性是指债权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债权的存在依赖于债务人的存在。
间接性是指债权人通过发出请求或诉讼等方式主张债权,而不是直接支配物体。
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产 品 、 动 力 、 务等 利 益 的要 求 ; 物 权请 求权 劳 服 而
的 目的在 于 回复物 权 人 对 物 的 原有 支 配 状 态 , 满 足 物 权 人 享 受 物 的 各 种 利 益 的 要 求 。 从 宏 观 上
还步 厘 清 物 权 无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面 将 对 物 权 请 求 下
[ 图 分 类 号] 9 3 2 中 D 2 .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章 编 号 ] 0 8 6 7 (0 0o 一 o 8 一 o 文 10 - 0 22 1 )4 o 8 3
请 求 权 是 指 请 求 特 定 人 为 特 定 行 为 ( 为 或 作
不 作 为 ) 权 利 。 我 们 根 据 请 求 权 所 依 据 的 基 础 的 权 利 不 同 , 出 了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分 作 类 。将 请 求 权 的 机 制 引 人 物 权 与 债 权 的保 护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必 然 结 果 , 时 也 是 理 论 与 实 践 的 巨 大 同 进 步 。请 求 权 在 权 利 的 预 防 侵 害 和 损 害 救 济 等 方 面 给 与 物 权 和 债 权 以坚 实 的保 障 。
一
、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区 别
第 三 , 者 对 基 础 权 利 的 依 赖 程 度 不 同 。 物 二 权 请 求 权 以 物 权 为 其 基 础 权 利 , 物 权 是 不 可 分 与 离 的 , 随 着 物 权 的 产 生 而 产 生 , 着 物 权 的 变 化 它 随
权 与债 权 中 的 结 果 。 分析 物 权 请 求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关 系 , 于 民 法 财 产 权 的 保 护 机 制 的 完 善 起 着 推 动 对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4、债权具有相容性,例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物权的债权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要解决的是农民对集体经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问题,是物权问题。
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是典型的物权债权化,既然其是债权,那么对其的保护就不如对物权这种绝对权、支配权的保护,所以又把债权用益物权化,这就是债权的物权化。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

物权和债权的辨析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一部分,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也就是说物权和债权所调整的主体是一致的,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但是它们还是有很多不同点。
1.性质上的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效力比较强大,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
两者的不同就是物权的行使只要一个主体就可以了,物权的行使也相当自由,只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了;而债权的行使需要多个主体,债权人所享有的是请求对方返还债务的权利,必须要对方有履行义务的行为,整个债权才能得到实现,不能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相对权则体现在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效力上的比较。
物权和债权由于双方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它们的效力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异。
物权效力在一般情况下强于债权效力。
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除外:a.根据“为债权的债权”优先的原则,新设定的债权具有优先于原来的债权以及为这些债权进行担保的物权的效力。
为债权的债权,即为了某些债权的实现而不得不新设立债权。
b.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具有对抗物权变动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即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且承租人对于该不动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c.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优先于物权。
预告登记制度,许可债权人将其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债权具有排斥后来一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d.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实现。
具体有海商法的规定,船长和船员的工资优先权。
3.产生上的不同。
物权的产生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自然获得,比如自然孳息,你亲手建造的房子,从这些物产生之时,你就自然获得了它;一种是通过债的形式,比如说你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以取得物权。
而债的产生形式主要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
4.自由度的差别。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的主要原则之一,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固定的,而债权的内容则更多是意定的,是双方主体协商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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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比如甲破坏了乙的物品,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要求甲赔偿。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