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1.问题:请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答:(1)具体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诸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容易混淆的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因侵权、不当得利⽽产⽣的各种请求权。
(2)发⽣前提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发⽣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权利⼈对物的圆满使⽤受到侵害,就可以主张各种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要满⾜各种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
(3)物上请求权,除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争议外,其他物上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债权请求权则适⽤诉讼时效。
2.问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买楼花时防⽌ “⼀物两卖”⽽设⽴的吗? 答: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防⽌开发商在卖楼花的时候“⼀物⼆卖”,但这不是这项制度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的效⼒。
可见:预告登记的⽬的就在于在债权阶段就能实现某些物权法上的排他效果,对于保障不动产买受⼈的利益很有益处。
因为,经过预告登记,出卖⼈⼜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
3.问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哪些情形下会导致真实的权利⼈与登记的权利⼈不⼀致的情形?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的范围问题,请⽼师解答。
答:现实⽣活中,善意取得适⽤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三个: (1)基于权利⼈的委托登记在另⼀个⼈的名下,从⽽发⽣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名下; (3)基于⽆效交易⽽发⽣的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如,甲出卖房屋于⼄,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也办理了房屋登记,但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或者被撤销。
4.问题:关于⼈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各⽅主体的关系,请⽼师系统总结⼀下。
答:根据《物权法》第⼀百七⼗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比如甲破坏了乙的物品,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要求甲赔偿。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
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在我们的⽣活中得到了⼴泛的应⽤。
那么,作为法律规定的两⼤权利,它们之间⼜有什么样的奇异之处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领⼤家⼀起来看看吧。
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是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的“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如果对两种权利的含义不够理解的,⼤家可以到店铺和律师做线上的法律咨询,我们将会耐⼼细致地为您解释⼆者的区别。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一、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有哪些?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2、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3、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二、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众简单的区分一下债权跟物权即可,比如物权的变动,像是房子的产权人发生了变动,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办理房产证的过户登记的,但是债权发生变动以后,像是债权的转让,只需要自行签订书面合同即可,不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
物权债权,谁优先

物权\债权,谁优先作者:麻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5期摘要:在审判实践中不难看到某些与物权相似,但又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权,这类权利与债权相比,较难界定到底哪个权利应受到优先对待。
本文主要阐述房产交易完成前,因房产出卖人尚有其他债务问题,债权人起诉并要求对未登记到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法院应否保障房产买受人的权益的问题。
本文认为,如果法院查实房产买受人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为善意,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交易过程符合当地习惯、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的标准等等,那么可认定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法律可赋与房产买受人一种与实际物权主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形式(本文称之为拟制物权主体),其已具备享有物权的内在条件,可对房产行使请求权。
那么查封房产就会损害善意房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予保护。
关键词:司法查封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善意买受人作者简介:麻佳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6-02案例:2008年11月3日,张某经房屋中介机构介绍,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谢某将自己坐落于温州市某房产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所有,双方于2008年11月5日前办理第三方委托公证手续,办理手续当日,张某需现金支付谢某除银行按揭款以外的所有房款。
协议签订后,张某即支付谢某购房定金人民币400万元。
同年11月15日,双方到温州某公证处办理了(2010)浙温某证内字第某号委托公证书,载明:谢某委托张某父亲作为代理人,代理出卖方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结算、领取发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及出售上述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等相关事务。
同日,张某通过银行转帐将扣除上述房产银行按揭贷款及定金后的余款960万元支付给谢某。
2009年8月,张某获悉涉案房产被法院查封,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某的执行异议申请。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趋近-以不作为债务的强制履行为考察点

能脱离物权 进行转让 , 能独立 进行时效 的消灭 。 不 ④因 此 , 权 请 求 权 与 物 权 紧 密 相 联 , 权 请 求 权 本 来 派 生 物 物
J n. 2 O u ,O 2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趋 近
一
以 不 作 为 债 务 的 强 制 履 行 为 考 察 点
杜 颖
( 中共 中央 党 校 政 法 部 , 京 北 10 9 ) 0 0 1
摘
要 : 文 通 过 介 绍 和 分 析 英 美 国 家 、 陆 法 系 的 德 国 以 及 日本 的 法 律 实 践 中 , 作 为 请 求 权 在 契 约 领 域 的 适 用 , 出 本 大 不 得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或 不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权 利 。 因 物 权 与 债 权 性 质 上 的 区 别 使 得 物 权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成 为 性
质 迥 异 的两 种 请 求 权 , 权 请 求 权 的 保 护 与 债 权 请 求 权 的 保 护 不 论 是 从 构 成 要 件 上 还 是 从 救 济 功 能 上 都 不 物 同 。 因此 , 般 情 况 下 , 权 请 求 权 与 物 权 请 求 权 是 两 条 不 相 交 的 平 行 线 , 权 保 全 请 求 权 与 债 权 也 是 无 缘 一 债 物
Du Y ig n
( oicl cec n eat e tP r nvr t o P C , ej g 10 9 ) P li i ead l w D pr n ,at U i s y f C C B in 0 0 1 taS n a m y e i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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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1 请求权的理论学说2研究请求权竞合的理论13物权请求权的原理,中国法条规定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及出现的漏洞一请求权1 请求权的概念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
在德国民法中,请求权具有双重含义。
第一重含义是指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
二,德国民法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多采用第二中定义。
2 请求权的分类在我国,对请求权的分类的认识上基本相同。
台湾王泽鉴先生认为,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涵两个系统。
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
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抚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
王利明先生认为,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式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2形态,因而权利人可以转让、抵消、3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但请求权也可以是后巷权利的内容,比较典型的是,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或者说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
②两位先生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中精神是一致的,将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为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而存在,另一类为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的救济权利而存在。
杨立新先生在书中将第一类请求权称为“本权请求权”,将第二类请求权再次划分为“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他在书中这样写道“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指王泽鉴先生的两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做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
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③4在具体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及人格权请求权等具体的请求权的类别归属上。
王利明先生认为,作为权利本身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如债权中的请求权。
此种请求权以一定的实体法为依据,其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
此种请求权体现了权利人所享有的意志和利益,权利人基于此种请求权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这种请求权已经包括在权利之中,是作为权能出现的,所以,这种请求权一般尽在债法中作为债权权能来考察。
其他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王利明先生认为是实体权利派生的一种权利,是作为权利救济手段出现的。
梁慧星先生的意见于此相同。
同时杨立新先生认为,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
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
1引自《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酷斯著邵建东译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430页3引自杨立新《民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470页3 请求权与诉权我国的诉权学说主要有二元诉权说与一元诉权学说"我国的二元诉权说在关于诉权与作为实体民事权利的请求权的关系方面,一种观点将诉权涵义中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视为一种请求权,其不足与缺陷,与私法诉权说与私法与公法相结合的诉权说同理;另一种观点将诉权界定为公法上的权利或宪法上的权利,从而将诉权与私法上的请求权相区别.二请求权的竞合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的事件,符合不同的请求权的法律构成要件,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
在传统学理上,关于请求权的竞合主要有两种理论,一是法律竞合论,二是请求权竞合论。
在这之后,有有学者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论的所说。
1法律竞合论法律竞合论最初是由赫尔维格将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引入民法领域而形成。
这一理论以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论为基础,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在发生的时候,如果导致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同时存在,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时,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竞合的现象,竞合的是法条,而不是请求权,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
2 请求权竞合论请求权竞合论又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论。
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认为,在因为同一个事实关系而发生复数的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的给付目的为同一时,各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
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以及抵消等方面,各个请求权相互独立。
对这些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主张,也可以就所有请求权同时主张,还可以就不同的请求权先后主张。
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自己保留其他的请求权,或者将请求权让与不同的他人。
但是,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其他的请求权即随之消灭。
所谓相互影响说,是主张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当事人只可主张一个请求权,不得重复或同时主张复数的请求权。
但是,为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3请求权规范竞合论此学说为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拉伦茨认为,在同一事实符合侵权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的规定时,被害人实体上的请求权只有一个。
相互竞合的并不是请求权,而是请求权的基础。
一个法律事实,只能导致一个义务存在,一个义务只能产生一个请求权,而有数个规范作为基础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请求一次债务。
以上几种理论学说都存在一些缺陷,法律竞合说的缺陷在于:侵权法律规范与合同法律规范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若以合同责任优于侵权责任的原则适用法律,则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将得不到全面保护(如精神损害)。
绝对的自由请求权竞合的缺陷在于,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的矛盾。
由于允许权利主体转让请求权,那么当不同的权利主体分别主张自己的请求权时,法院将可能面临判决义务人重复给付的结果。
这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与法律的目的不符。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缺陷在于,虽然此理论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克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缺点,吸取了请求权互相影响说之特色,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新诉讼标的理论趋于一致,但是由于请求权体系较为复杂化、庞大化,请求权在时效、法律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赔偿范围等诸多方面各不相同,在实践中很难适用。
①1三物权请求权1 物权请求权的定义1引自李涛《试论请求权竞合问题》物权请求权根源于物权的支配性和绝对性。
谢在全先生定义,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谓之物上请求权"史尚宽先生定义: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
”梁慧星先生定义:“物权请求权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王利明先生认为物权请求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概念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概念则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内。
’”陈华彬先生定义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钱明星先生定义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其妨害。
”2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向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物权作用说。
也称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作用产生的权利,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是非独立的权利。
依照德国民法理论的通说,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
因为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转让于第三人。
2.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债法的有关规定。
3.准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移转、消灭等均与物权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非纯粹的债权,只能称之为准用债权规定的权利。
日本民法理论的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表现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大陆学者也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此外,还有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学说,例如“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等等。
3 物权请求权的分类权利类型的划分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
依据物权请求权声“生的基础权利划分,可以分为所有权之物权请求权与他物权之请求权,他物权之物权请求权又可以划分为用益物权之物权请求权与担保物权之物权请求权。
我国《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一章中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8损害赔偿请求权(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及出现的漏洞(一)物权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一方物权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妨害或将要妨害他人行使所有权,将产生物权请求权。
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前提是具有侵权行为,这就同时产生了基于侵权的请求权。
但由于物权保护的重要性,物权请求权获得了独立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地位。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是否使用过错责任的不同。
除特殊的几个外,一般的侵权行为请求权都必须使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决定了物权请求权并不适用过错原则。
2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侵权请求权皆适用诉讼时效,只是时间长短不同。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害,但物权请求权并不都以这一要件为前提,例如行使物权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