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诉讼时效与期间重点知识点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概述」1.诉讼时效的含义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诉讼时效性质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否则行为无效。
时效的制度价值有二,一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法谚云“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二是用来尽快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我国目前不承认)和消灭时效,我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消灭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能阻止权利的行使,属法律效果。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则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失效期间等,而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财产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包括:(1)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3)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 ###################################################民主与法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张!健"华侨大学!福建厦门$&%#%!#!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而文章认为无论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都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公司设立阶段(%(条&出资不到位的承担补足责任( $!条非货币资产价值不足需补足的连带责任()@条股份公司出资之诉()"条发起人责任之诉(%-股权转让诉讼层面(股权效力一般分为股权债权阶段+股权合同阶段+报批阶段和工商登记阶段(对此&*%条股权债权合同之诉$股权合同之诉$优先购买权之诉$股权过户之诉(*$条人民法院强制过户的优先购买权(*"条公司收购之诉($$条善意第三人之诉($-股东权诉讼($@条知情权&查帐权($"条分红权( !&条投资担保股东会效力诉讼(%#条股东滥用权利之诉( %%条股东会董事会无效或者可撤销(!"$条股东直接诉讼高管("证券法#&)条信息披露责任(@-公司权利救济(%#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条控股股东等利用关联关系(!"#条高管侵权责任(!&@条不符合法律的分配利润退回诉讼(!!$条董事决策责任之诉("-股东派生诉讼(!"%条股东代为诉讼公司高管人员( !"%条股东代位诉讼公司相对人(&-公司清盘诉讼(!($条请求清盘(!("请求成立清算组(!((条和!)!条请求破产之诉(!)#条清算组责任之诉(*-公司交易方诉讼($条公司交易普通诉讼(%#条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诉讼(&@条一人公司连带责任(!*$条合并诉讼(!**条分立诉讼(%#(条中介组织责任之诉( (-行政和其他诉讼(%!#条行政登记之诉(从上述新订"公司法#比较简要法律评述&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本次新订"公司法#大量而实质地应用了比较借鉴的先经法律方法和立法技术&其所确立的立法思想+公司法先进理念和实际比较移植的法条及%立法’应用&对于中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审判+公司法务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均有着重要的价值&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比较法研究和实践&并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升级提供更加优化的法律环境平台+起到更加良好的推动作用(为此&特别值得我们关注重视和遵循实施("参考文献!!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粱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二版-法律出版社( %##$年!月&R"($!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R@*@!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系古典模式的历史涵义#-中国政法大学&%##$年!月&R%##’%%#"!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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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

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的问题与解决杨巍【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不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而是选择性接受既有理论共识并进行一定程度理论创新的体现.该条的规范涵义可结合立法目的、法条文义、其他相关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该条存在的问题是:遗漏了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失之草率;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范围过于狭窄;兜底条款遗漏了“依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运用目的性扩张解释等方法予以解决.【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13页(P12-24)【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民法总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作者】杨巍【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1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96条系我国首次在狭义法律层面作出的规定。
该条立法目的在于,“为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根据各方面意见并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诉讼时效制度所作的完善”。
*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和修改过程中,其“一审稿”至“三审稿”中均有该条规定。
这似乎表明,该条内容已经在立法过程中取得高度共识并有充分依据。
然而,从宏观角度即立法模式而言,域外并无设置列举式条款集中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之立法先例,《民法总则》第196条的立法创新是否妥当,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从微观角度即规范内容而言,《民法总则》第196条之规范目的妥当性和规范涵义确定性并非毫无疑义,主要是:该条不是对已有规定的简单继受,除第4项兜底条款外,其余三项均为新增规定,这些新规定的某些内容并非以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两者甚至明显抵触;对于学理及实务上已经形成共识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某些请求权,有所遗漏;兜底条款的表述有欠严谨。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解读(最高法20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仍应为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因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暂时中断诉讼时效的起算,而非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我们采纳了理论界通行观点,认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权。
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以下几种情形例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注:(一)和(二)两种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注: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年的诉讼时效相信⼤家都有过将⾃⼰东西借出去给别⼈,但是出借期届满别⼈不还甚⾄占为⼰有的情况。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依法⾏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那么返还原物请求权适⽤⼏年的诉讼时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欢迎⼤家阅读,如有不当之处请⼤家多包涵并指正。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时效中⽌、中断的规定。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三年的诉讼时效。
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返还请求权,是指权利⼈对⽆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
《民法典》第⼆百三⼗五条规定,⽆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物权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配性、排他性⽽衍⽣出来的⼀种请求权,其作⽤主要是使物权效⼒得到维护。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借⽤等事实,其作⽤仅仅在于恢复占有⼈对物的占有,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三百⼀⼗⼆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占有的,权利⼈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之⽇起⼆年内向受让⼈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付受让⼈所付的费⽤。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我国,诉讼时效是保护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如果原告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他将失去诉讼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小明与小红之间的借款纠纷。
小明向小红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
然而,小明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年后,小红要求小明归还借款,小明拒绝履行。
小红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明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纠纷。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一年内提供一定数量的原材料。
然而,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一年后,公司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供应商拒绝。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故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租房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
然而,乙方在租期届满后没有按约定退还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退还房屋,乙方拒绝。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判决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在实际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在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诉讼权利;对于被告来说,诉讼时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护,可以避免长期被诉讼的纠缠。
因此,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务必要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总之,诉讼时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纠纷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失去诉讼权利。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诉讼时效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诉讼时效制度的有效运行。
简析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的适用

21 0 0年 5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o h egU i r t S c c) or l f i n nv sy(o. i n C f e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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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析 物权 请 求权 对 诉 讼 时效 的适 用
第二 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 ,认 为应 将不 同类 型 的物权请 求权区别对待 。返还财产请求权 与恢 复原状请求 权这 两种物权请求权可 以适 用消灭 时效 ,其他 的物权请求
权 皆不 适 用 。
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 。若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时效 , 则等于纵 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 , 滥用权利 , 也等于承认权利
人可以不依诚信原则行使其 权利义务[ 3 1 。
2否 定 说 。此 说 以瑞 士 民法 为 代 表 , 为 物 权请 求 权 是 . 认
第三种观点 以陈华彬博 士为代表 ,认 为已经登记 的不 动产物权所生 的物权请 求权不宜 因消灭时效而 消灭 ,但未 登记 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 由动产物权所生 的
利 即不 再 受 诉 讼 保护 的法 律制 度 。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 , 即诉 讼 时 效 制 度 存 在 的 理 由 , 通
产物权请求权适 用消灭时效 , 会发生 以下弊端 :1 不动 产 () 负担税捐依法应 向所有人征收 ,所有人 因消灭 时效不 能享
有不动产 利益却要负担税捐 ,而 占有人 因消灭时效享有 实 际利益 , 无须负担税捐 , 却 这样对所 有人 来说显失公平 , 有
称为物上请求权 ”1 口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 国家 民法所特
有 的物 权 法 律制 度 , 物 权 法 不 可 缺少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德 是 国 、 本等 大 陆 法 系 国家 都 在 民 法 中规 定 了物 权请 求 权 。我 1 3
法律杂谈诉讼时效

法律杂谈浅谈诉讼时效【摘要】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自产生以来发展至今,仍有一些争论之处。
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糙,其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发展完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一个较为完整的梳理,力图准确、全面的了解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一、诉讼时效的价值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债权人请求的事件,让人无法释怀,让人不禁怀疑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
诉讼时效在西方法制史上称为消灭时效,西方法史学家认为消灭时效起源于罗马的裁判官法。
之前,罗马法对债权采取永久保护方式,实际操作中给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带来困难,因此之后每个裁判官通常在其上任之初就发布告示,为了案件处理方便,宣布根据特定条件,在其当政的一年内可以合法进行哪些诉讼或审判,相当于给权利人规定了诉讼期限。
后来经过演变,产生了消灭时效制度。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的认识,是否太过于流于表面,在我国要制定民法典之际,实应进一步探讨。
在现今市场化大背景下,是否太过于执着于效率而忘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核心,因噎废食,有失偏颇。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指的是哪些权利使用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有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似乎任何民事权利均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然则事实上,学界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直有争论,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倾向于将请求权作为客体。
民事诉讼基本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
这三种诉讼中核心是给付之诉,而其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
请求权的分类如下:1.债权请求权,包括: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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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使用适用诉讼时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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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或占有权人于其所有或占有物被侵
夺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夺人返还所侵占的物的权利,即物权人或占有权人要求物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这项权利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中都有规定。
因为《物权法》并没用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说明,所以学者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存在争议。
现行法律中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情况中,并不包括返还物权请求权,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类型,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持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的人则认为,返还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应该是物权和债权的结合,而且返还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范围,符合《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定义,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而且持适用观点的学者还认为,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能会滥用此权利,占有人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我觉得要解决这个争论,首先要明白诉讼时效的功能。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
从维护已经形成得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可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在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下,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占有人便
会对占有的物权产生信赖,在社会交易中容易产生第三人,此时权利人提出返还物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设立法律的初衷。
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方面来看,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符合诉讼时效的功能。
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时,若法律认为权利已过诉讼时效,虽然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产生过大的影响。
从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事纠纷方面来看,如果返还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此权利,权利人就会怠于行使此权利,占有人也会累于陈年旧账,法院更会在处理陈年旧账时无法正确判决。
因此,返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返还物权请求权,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这样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返还物权请求权,同时也有利于占有人的权利,更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