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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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肇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肇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肇庆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

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

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贵任2、依照民法理论,物权的核心是()。

A.占有权B.使用权C.支配权D.处分权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4、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

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

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5、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依法成⽴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的,⽽依法成⽴的合同,在⼀定的情形下可以解除的,包括法定解除、协商解除等。

合同解除后会产⽣⼀定的后果,民法典合同解除后怎样主张返还财产?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如何主张返还财产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财产的,双⽅可以协商处理。

如果协商不成的,主张返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合同解除的⽅式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财产的,当事⼈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取回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或者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取回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合同关系、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取回权的法律规定1.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2.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3.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法取回权的适用条件1. 合同有效:取回权适用于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不适用取回权。

2.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取回权产生的前提。

3. 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债权人已经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或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是债权人行使取回权的必要条件。

四、合同法取回权的行使方式1. 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如货物、货币等。

2. 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要求违约方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

3. 请求赔偿损失:债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4.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摘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般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

为了敦促请求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秩序。

[关键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2006年,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并对其中的10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

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9万元。

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

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款。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村委会依法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

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的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

在上述一系列问题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

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略抒浅见。

二、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之争议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代表性观点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任何合同,⼀旦成⽴就具有⼀定的法律效应,但如果是胁迫的⼿段订⽴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般都是⽆效合同。

那么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

第58条规定:“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应承担⼀定责任的法律后果。

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实施民事⾏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下⾯具体予以阐述。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被确认⽆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效⽽返还财产并⾮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同⽆效,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当事⼈违反合同义务。

同时,⽆论任何⼀⽅当事⼈接收对⽅的财产,因合同⽆效⽽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不⼀定要求当事⼈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返还财产与过错⽆关的原则。

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赔偿损失的⽅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法解决。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双方返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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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当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经过判决或协商确定解除合同后,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将合同中交付的原物归还给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

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合同存在瑕疵或违约:当合同中的一方违约或合同存在瑕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

2. 合同基于错误或欺诈:如果合同是基于一方的错误或欺诈行为成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原物。

3. 合同无效: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意愿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时,请求解除合同和返还原物是合法的权利。

4. 保留返还原物的协议:在一些合同中,双方可能达成协议,在合同解除后一方有权返还原物。

总的来说,解除合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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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
权之关系
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关系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仍该物的请求权。

当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之间存于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能够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请求权的抗辩。

可是,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

此时,物的所有人无疑能够基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仍。

可是,我国合同法于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仍或者恢复原状。

此外,合同法于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仍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仍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

这些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合同债权人以壹种独立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新的返仍请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间是否存于差别、有什么差别、俩者且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均值得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关注。

下面对这些问题进行壹个简单的探讨。

壹、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是壹种物权请求权,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属于壹种债权请求权。

2.主体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人能够且非上述主体。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如果乙和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仍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显然乙仅为租赁权人而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不过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于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请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仍标的物。

例如,于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仍租赁物。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能够针对直接占有人行使,也能够针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合同中禁止乙进行转租,结果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当甲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只能针对乙行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赋予的返仍请求权,他不能针对丙行使该权利。

虽然甲有权要求乙将其针对丙享有的返仍占有请
求权让渡给他,但甲必须等到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能行使该请求权。

可是甲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直接针对丙行使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乙且非合法的占有人,而丙的占有的合法性仅仅是相对于乙而言的。

4.能否适用公示原则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人能够利用公示原则中的登记的推定力和占有的推定力进行所有权的推定。

占有的推定效力也称“占有推定力”,它是指动产物权经过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的效力。

占有人无须对其权利的存于加以证明,应由对此有异议的人通过反证推翻。

而登记的推定效力也称“登记推定力”,它是指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的,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和真实物权壹致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力体现为以下俩点:(1)推定登记物权应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其具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2)于物权变动中,壹经登记即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于。

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不存于此种推定。

5.举证责任不同
例如,于租赁合同中,如果原告提出租赁权返仍请求权则必须证明以下几点:首先,其为出租人;其次,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履行期限届满。

而原告提出所有物返仍请求权时必须证明:首先,其为所有权人;其次,被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应负有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的举证责任。

6.诉讼时效不同
所有物返仍请求权要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8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利的任何侵害的请求,即使这些侵害且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要么适用30年较长的诉讼时效。

如依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而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97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于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源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返仍请求权经过30年时效期间后消灭。

可是,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

7.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同
由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属于对物之诉,因此,任何受让该标的物的人均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拘束力所及;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仅对那些承受合同权利或义务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的拘束。

例如,当出租人甲提出返仍租赁物的诉讼后,如果承租人乙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丙,则出租人甲于获得胜诉判决后不能直接依据该判决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即便第三人为恶意的。

可是,如果当甲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时,其提出所有物返仍之诉时,于获得胜诉判决后,除非受让租赁物的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均应当受到该胜诉判决的拘束。

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和所有物返仍请求权且存时应当如何适用
关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且存时,权利人是仅能行使其中之壹仍是有权自由选择,我国理论界和实务未见深入探讨。

该问题于德国民法理论上,却存于极大的争议。

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壹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仅享有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而不享有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例如,于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返仍请求权将排除其作为所有人而享有的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此说的倡导者为德国著名物权法学者L.Raiser,他认为,所有人就其所有物本于有效的债权契约而交付给相对人,就表明了他以自己的行为自愿地限制了所有权,因此,于该有效的债的关系因期限届满或解除等原因而消灭时,就该物的返仍关系也应当受到债的关系的拘束,所以,物的所有人只能主张债的返仍请求权(即基于租赁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返仍请求权),不能另行主张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可是,于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形,所有人仍然能够行使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此外,且非和所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的直接相对人,但仍然属于有权占有系争标的物的第三人时,此种对所有权的限制依然存于。

例如,甲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卖其汽车给乙,且将汽车交付给乙使用,不久该车被撞坏,乙依据和甲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于乙尚未支付修理费而取回该车之前,甲以乙支付价金迟延为由解除了契约。

依据Raiser教授的观点,虽然丙且非甲的买卖契约相对人,可是其取得对该车的占有是基于和乙之间的承揽合同所致,而乙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也是依据其和甲之间的协议,所以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甲
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即便丙的继续占有因甲乙买卖合同被解除而成为无权占有时,情形也壹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可是壹种请求权行使而重新获得了所有物的占有后,另外壹种请求权因目的达到归于消灭。

目前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许多著名学者均持此种观点。

例如,梅迪库斯教授认为,对Raiser的理论首先值得质疑的壹点就是,该理论使得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只能于所有人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物的占有的情形中适用,如此必然极大地缩小了该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这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大可怀疑。

沃尔夫教授则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物返仍请求权的立法目的于于确保所有权人能够重新获得占有,因此它能够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壹起适用。

于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说和司法界判例也认为,当事人于所有物返仍请求权和合同上的返仍请求权之间具有自由的选择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

因为即便按照Raiser 教授的观点,出租人于将所有物交付给承租人时确实具有限制自己所有权的意思,而且他也负有容忍承租人占有其物的义务,可是于租赁契约已经终止的情形下,应当认为此种意思已经消灭,而出租人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尽快地收回自己的所有物。

所以,不能因曾经存于的限制所有权的意思而禁止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行使所有物返仍请求权。

本文载于《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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