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之债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合同知识)非合同之债(十一)

第十四章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债权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债的法律关系以债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本章主要研究涉外非合同之债,包括一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一)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之债是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使受害人遭受物质利益上的损害,因而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在这一债权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法律义务,受害人成为该债权关系的债权人,加害人即成为债务人。
另外,当事人的有些行为并无过错也无违法行为,只要客观上致他人遭受到某种财产损失,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确实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
即当事人积极的作为,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有某种责任而消极的不作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二,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遭到侵害并依法应得到物质上的补偿。
即无论是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遭到损害,都必须是依法从物质上给予补偿的;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加害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者应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有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也规定,有些行为即使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无过失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强,国际民商事侵权法律纠纷也相应的频繁发生,与侵权纠纷相联系的国际侵权法律冲突屡屡出现。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69(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关于债的主体,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债权人特定、债务人不特定B.债权人不特定、债务人特定C.债权人和债务人都特定√D.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特定解析:解析: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
2.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债的客体的是( )(分数:2.00)A.不作为√B.物C.人身权利D.财产权利解析:解析: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通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
3.下列哪一选项没有体现债权的特征( )(分数:2.00)A.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B.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C.债的当事人可以对法定之债的内容进行协商D.在同一给付标的上不得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解析:解析:A项体现的是债的相对性;B项体现债的客体是给付行为,而不是标的物本身;C项体现债的意定性。
债权具有非排他性,在同一给付标的上可以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因此,本题的答案D。
4.以下哪一选项属于意定之债发生的原因( )(分数:2.00)A.不当得利B.合同行为√C.侵权行为D.无因管理解析:解析: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对债进行划分,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编的适用对象

壹合同编的适用对象(一)身份关系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464-2)。
1.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赠与可参照第658条任意撤销权和第663、664条法定撤销权、第666条穷困抗辩权规则。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065)。
该条不能涵盖约定婚前财产归对方所有的情形。
2.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可参照第658条任意撤销权和第663、664条法定撤销权、第666条穷困抗辩权规则。
两富豪离婚,约定夫妻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且男方离婚后收入一半归女方所有,后女方日渐发达,男方日渐潦倒。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婚二8)。
3.离婚协议约定将个人或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不能参照第522条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第658条任意撤销权。
〔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与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相关联为夫妻“共意”而非一方意思表示(更非单方允诺)子女无受赠意思表示子女非利益第三人(系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利益而非某方为子女设定利益),而依托于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父母一方。
(二)非合同之债适用合同编通则非合同之债,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适用本编通则有关规定,但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468)。
债之标的(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选择之债)、债之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不履行责任)、债之保全、多数人之债(按份、连带、共同)、债之移转、债之消灭等(如不当得利债权人援引代位权)故意侵权人不得以损害赔偿之债抵销其对受害人债权;具有人身性债权不得被代位。
(三)无名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无名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6,分数:78.00)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______。
A.承运人对托运人货物的占有B.保管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管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占有D.借用人对所借用的自行车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一般而言,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但对于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或将他人之物认为属于自己所有以及借用到期不还等,为无权占有。
2.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______。
A.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D.劫匪对所劫财物的占有√依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A、B、C项表述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承租人都没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都是他主占有。
D项表述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对于自主占有,不论是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还是误以为自己是所有人,亦或是强行据为己有的,只要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占有,就应当认定为自主占有,故选D项。
3.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______。
A.直接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根据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如出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
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如窃贼对盗窃物的占有。
本题中,承租人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而不是无权占有,更谈不上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故不选C、D项。
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
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可见,本题中,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故选A项,不选B项。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签订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为,签订合同的⽬的是让双⽅当事⼈保障⾃⼰的利益,⽽签订合同的规则有⽐较多,需要遵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理解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合同作为⼀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之间,只有合同当事⼈⼀⽅能够向另⼀⽅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没有发⽣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主体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能够向另⼀⽅当事⼈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说,⾸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当事⼈只能向另⼀⽅当事⼈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
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
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的物权效⼒。
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内容的相对性。
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以外的任何第三⼈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的权利就是另⼀⽅的义务,另⼀⽅承担义务才使⼀⽅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履⾏义务的⾏为才能实现。
债和合同pptx

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或不 为的特定行为。
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
有的权利。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关系中是否有第三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连 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 之债。
成立时间和条件
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的生效
01
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生效。合同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02 03
附条件和附期限
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附条件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当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当期限届 至时,合同生效。
租赁合同规定了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租赁物的交 付、使用、维修、租金 支付等。
劳动合同规定了雇主和 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工资、工作时间 、工作条件等。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 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 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 、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等。
03
债和合同的关系
债和合同的联系
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
总结词
合同相关文件是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可以有效防范法 律风险。
详细描述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邮 件、短信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留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验收单、发票、转账记录 等。这些文件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证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比较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比较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对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有着对欧盟《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二)的借鉴和吸收。
分析比较两者在对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制的异同,可以看出我国在该领域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立场和实践方式。
关键词:非合同之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非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以外纠纷所发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侵权和不当得利等。
各国在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存在法律冲突。
一、中国的法律适用(一)对《民法通则》146条的改变与《民法通则》相比,《法律适用法》所采纳的新的侵权冲突规则有的变化体现在”侵权责任”取代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对行为地法进行限制、抛弃双重可诉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方面。
《法律适用法》的这些改变顺应了当代冲突法的发展趋势[1],因而其合理性是毋庸置疑的。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在法条中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律师利用为挑选法院的博弈工具[2],而使用”侵权责任”不仅更加明确了法律概念,扩大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且弃用双重可诉标准,克服了母国本位主义适应国际化合作的需要。
这些变化不仅是对原有冲突规范的进化,更是对国际法律环境变化的积极响应。
(二)共同经常居住地法首次应用于我国冲突规则《法律适用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侵权适用该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
使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更加科学--民法上的住所也比经常居所更加难以认定。
当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常居地时,适用基本规定的例外规定,允许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取代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然而适用当事人的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时,那些存在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法或结果发生地法中因为涉及国家利益而要求在行为调整冲突中或损失分担冲突[3]中必须施行的强行性规则该如何看待呢?是不是必须不受干扰地援引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共同居住地法的适用?这些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有赖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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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一.不当得利
(一)概念:没有合法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蒙受损失的事实。
(以利益返还请求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二)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
(三)效力
1,主体
权利人——受损失一方(及其继承人)
义务人——受益方(及其继承人)
2,应予返还的利益及利益确定时间
(1)返还原物及因原物而取得其他利益
(2)原物不能返还时,应当返还原物的价额
时间
(1)受益人善意——受利益返还请求时
(2)受益人恶意——利益受领时
(3)取得时善意,嗣后知道——知道之时3,返还范围
受益受损范围比较
(1)利益大于损失时,在损失限度内负返还义
务
(2)损失达与利益时,在所受利益限度内负返
还义务
受益人的主观状况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返还范围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以加重责任为范围二.无因管理
(一)概念: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的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的管理
(二)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无因管理无权代理
行为的内容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行为人名义管理人名义或本人名义行为人,本人名义制度价值法律鼓励法律不鼓励
所涉及法律关系管理人和本人本人,无权代理人和第三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制度功能鼓励矫治
内容复杂简单
利益返还管理人实际支付费善意:返还现存利益用,不受本人是否恶意:所得利益,复加
取得利益的影响利息,损害赔偿(三)类型
1,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2,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3,一般的无因管理与特殊的无因管理
(四)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义务
3,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五)效力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1)应采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依管理组要而继续管理的义务
(3)开始管理的通知义务
(4)报告与计算义务
2,赔偿义务
(1)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造成损害的
(2)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但不违反本人应尽的公益上的义务,或属于本人应当承担
的法定扶养义务,仅故意或过失负赔偿义务(3)因情况紧急,为避开危险而无因管理,仅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赔偿义务
本人的义务
1,真正的无因管理
(1)偿还必要的或有益的管理费用
(2)清偿无因管理产生的必要或有益的债务
(3)管理人若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失,本人应承担赔偿损失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误信管理
不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