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 合同之债(3)合同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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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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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练习题一、选择题A. 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B. 甲赠与乙一辆汽车C. 甲偷走乙的财物D. A、B两项都正确A. 合同B. 侵权行为C. 无因管理D. 继承A. 债务履行导致债消灭B. 债务免除导致债消灭C. 债务混同导致债消灭D. 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债自动消灭二、填空题1. 债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__________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3.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三、判断题1.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提供担保。

()2. 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债权人同意。

()3. 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但放弃债权后,债务人的债务仍然存在。

()四、简答题1. 简述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2. 简述债的履行原则。

3. 简述债的保全措施。

五、案例分析题(1)甲乙之间成立的是什么类型的债?(2)甲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追究乙的违约责任?(3)若乙迟迟不支付货款,甲能否要求解除合同?(1)丙与丁之间成立的是什么类型的债?(2)丙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3)若丙拒绝赔偿,丁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六、名词解释题1. 债权2. 债务3. 债的相对性4. 不当得利5. 无因管理七、论述题1. 论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2. 论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3. 论述债的转移与债的变更的区别。

八、应用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提高钢材价格?(2)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甲公司的要求?(3)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应如何处理?(1)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同意抵押,应如何办理抵押手续?(3)若仍不还款,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实现债权?九、案例分析题(续)(1)赵六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2)是否有权要求赵六赔偿损失?(3)若赵六拒绝赔偿,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陈七是否有权出售房屋?(2)若周八不同意出售,陈七应如何处理?(3)若陈七成功出售房屋,周八的租赁权如何处理?答案一、选择题1. D2. D3. D二、填空题1.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3. 债务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三、判断题1. √2. ×3. √四、简答题1. 债的分类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0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该章相对简单,在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中也有部分阐述,这里就简单了解知识点就可以了。

一、合同的生效时间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503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有效504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四、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有效505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五、无效免责条款(前述)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六、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

包括以下方面: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也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509条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注意: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 债的一般原理

• 给付有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多数债的 标的为积极给付。 • 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应具备三个要件: • 1、合法; • 2、可能; • 3、确定。 • (三)债的内容 • 即债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 1、债权 • (1)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 保护请求权。 • (2)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 对权;3)债权具有期限性;4)债权的设立一 般具有任意性;5)债权无排他性;6)债权具 有平等性。(注意:某些债权具有优先性:船 舶优先权、租赁权、破产债权) • 2、债务 • 债务就其本质而言,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 其特征:债务具有特定性;债务具有期限性; 债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
• 特征: • 1)债务人应履行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债 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特定物。 • 2)在特定之债中,如标的物灭失,则发 生履行不能。 • 3)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 约定标的物(须为动产)的所有权自债 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
• 2、种类之债 • 是指债成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标 的物的债。特征: • 1)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 • 2)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自标的 物交付时发生移转; • 3)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 履行。
• • • • •
3、成立要件 (1)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数人; (2)标的须为同一; (3)须数个债具有同一目的; (4)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须有连带 关系;
• 4、连带之债的效力 • (1)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 • 在连带债权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 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一 债权人主动履行全部债务。一债权人受领 债务人 的全部给付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同时归于消灭。 • 在连带债务情况下,每一债务人均负有履 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连带债 务人中之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给付。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13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13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由双方当事 人的法律行为而引起;(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的债权债务 必须相互对应;(4)合同的缔结由当事人的自 由意志支配。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第十三章 债Βιβλιοθήκη 发生与种类• 三、不当得利的效果 •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
的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 的人。不当得利人返还的利益可以是原物、 原物的价款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 四、对本案的分析 • 本案被告唐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承担返还财产的
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 2 单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 (1)表意人须作出单方意思表示 • (2)表意人须承诺对方不付出对价 • (3)表意人的允诺须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 (4)表意人的相对人应当特定或者能够特定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 二、单方法律行为的发生和类型 • 1 单方法律行为的发生 • 单方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效果,须单方法律行为的相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处理这个问题上适用的证 据规则是: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合同书上按了指 印,原告又主张被告故意烫伤手指以逃避债务, 因此,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其举证推翻上 述证明。这种规则的适用也是对的。总之,债 法的根本规则就是,债一旦产生,对债权人和债 务人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人都不得逃 避债务。债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应自作聪明 恶意逃债,作出既逃不掉债务又使自己丢人的 事情。
第十三章 债的发生与种类
• 第四节不当得利之债 • 49 “拾得他人丢弃的病牛予以饲养不构成不

债法

债法

第二节 债权的性质
【案例导入】 甲有一房屋,先卖给乙,合同成立后,过户登记 之前,再卖给丙。 问:1.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能否有效成立?若丙 明知甲与乙之间已存在买卖合同仍与甲订立合 同,是否会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2.设甲先将房屋交给乙占有,其后再办理登记于 丙时,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丙能否对乙 请求返还其占有的房屋?
4.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 A、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权相对性的例外 1.债权的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 2.债的涉他关系 涉他合同 3.债的保全
(二)债的履行标的
例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
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 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 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 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三)债的履行地点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
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
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
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
(四)债的履行方式 例:甲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但未约定履行
三、第三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就第三人已履行部分,债权人不得请 求债务人再次清偿该部分的债务。 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债务,债务人将要因此承担违约责 任。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债权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1、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1)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尤指金钱债务。

(2)我国固有法上的债,自汉律以来,一直未曾扩大,仅指欠人财物。

2、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罗马法的债(oblitio)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其本义为“连结”,故债又称为“法锁”(juris vinculum)。

英美法上,与债相当的概念为obligation,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个法律人格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和纽带。

3、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的区别:(1)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指债权;(2)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转移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甚至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3)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还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

在现代,债的种类更趋扩大,连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亦都被囊括在内。

亦即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其范围要广泛的多。

至于"欠债还钱"的那个"债",其实只是作为债的一种类型的"合同之债"中的一类,学名叫"借贷合同"。

二、债的特征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债的标的)二、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一)债权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

(二)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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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构成要件
1)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先给付的义务; 2)他方当事人有难为给付的情况(《合同
法》第68条); 3)他方未提供担保。
3. 效力 1)抗辩权人中止先行给付 2)对方提供担保 3)对方未提供担保,或难以给付的情况并
未消除,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解除
【案例】 甲以200万元出售一套房屋给乙,按双方约 定,乙先支付了100万元,但乙要求甲提供 担保。甲与丙、丁商议,由丙出面为连带 保证人,丁则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几 天后甲以230万元将房屋卖给戊,并办理了 房屋过户手续。 问:乙能否请求解除合同?能否请求丙、丁 就返还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 构成要件 A. 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B. 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给付的义务
【思考】 先为给付的义务,可以基于哪些原因产生?
C. 他方当事人未提出给付
3. 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当事人主张才发生效 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发生阻却他方请 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 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三、违约责任 . 违约金
【案例】 甲与乙装修公司订立合同,由乙装修自己的别墅。
双方约定,乙10月1日完成装修,拖延一天即须支 付200元。因乙迟延10天才完成装修,甲一家必须 在酒店居住,并支出额外的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总共造成损失3000元,但甲只能证明其中的1800 元。 问:甲能要求什么? 在上例中,如果双方约定了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 乙是否必须依约支付?
甲有效地解除了与乙之间的新车买卖合同。 乙要求甲就短期使用该车进行赔偿,并要 求甲赔偿因车辆已经登记而造成的贬值。
(一)解除的含义
合同的解除,指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意思表示。
【思考】 解除和撤销有何不同?
(二)解除的类型
1. 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解除权的行使
1. 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2. 行使上的不可分 (可以约定排除) 3. 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即告消灭
(四)解除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履行的,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
可要求赔偿损失。 【思考】 对于因解除所发生的债务人返还财产和损
害赔偿债务,该债务的保证人是否仍应负 保证债务?
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
1. 从他方受领的给付,应予返还 2. 从他方给付中所获收益,应予返还 3. 返还不能时,应赔偿相应价值 1)所受领的给付依其性质不能返还; 2)给付依其性质虽能返还,但因其他原因
不能返还,或不能以最初的形式返还。
(五)合同的终止
1. 终止的含义 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使合同向将来消 灭的意思表示。终止权多适用于持续性合 同。
【案例】
甲租住乙的二居室房屋。因连日下雨,房顶 出现漏水。甲多次要求乙予以修缮,乙一 直未采取行动。月底乙向甲收取租金,甲 拒付租金,称只有乙修好房顶,自己才愿 付租金。
问:甲能否对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含义 指在双务合同中,无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 在对方未提供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自己 给付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最生活化的表现,是所谓的”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案例】
某男与某女同居。双方约定,某女应当服用
避孕药。如果某女违背约定而导致怀孕, 应当向某男支付违约金1万元。某女为了将 某男“拴住”,偷偷停止服用避孕药,不 久后怀孕。某男要求某女支付违约金1万元。 问:某男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一)违约金的含义与功能
违约金是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须 向他方支付的金钱或其它给付。
2. 终止(Kündigung)与解除 (Rücktritt)
我国合同法未对终止和解除进行区分,通称为解 除。实际上二者存在明显不同。
1)发生原因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效力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标题为”劳动合同的解除
和终止“,其中的”解除“,实际上是传统民法 理论中的”终止“;其中的”终止“,实际上是 合同消灭或不再存在之意,而非通过单方的意思 表示来消灭合同。】
违约金主要有两个功能: 预防功能;损害赔偿功能。
(二)违约金的种类
【试比较 ”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与 ”附解除 条件的合同“】
2.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2)一方拒绝履行;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承揽人解除权、
不安抗辩权人解除权)。
合同之债
第三讲 合同的特殊效力
本讲内容
一、双务合同中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辩权 二、合同的解除 三、违约责任 . 违约金
一、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案例】 王二须外出一星期,委托张三为自己照看宠 物狗。其间小狗生病,张三请兽医为小狗 治病,花去500元。王二回来后要求张三交 还小狗,张三则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要求王二支付500元,否则拒绝还狗。 问:张三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例】
甲以一面铜镜与乙的一个书柜互换。甲让 自己的助手丙送铜镜给乙并取书柜。丙在 搬书柜时不慎碰坏乙办公室的一个贵重花 瓶。甲后来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要求乙返 还铜镜,自己则返还书柜。乙表示,只有 甲赔偿了花瓶的损失自己才愿返还铜镜。
【案例】
甲将一只猫卖给乙。其间猫生了两只小猫。 后来甲依约定解除了该买卖合同。问:甲 能否要求返还卖出的猫和两只小猫?
(二)不安抗辩权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钢材。双方约定甲公 司5月1日交付钢材,乙公司年底付款。至4 月中,乙公司亏损严重,财政状况急转直 下。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约定交货时, 甲公司表示拒绝,除非乙公司能提供适当 的担保。
问:甲公司拒绝交货有无依据?
1. 含义
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 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经营状况恶化而难 以提出对待给付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 或提供担保前,可以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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