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地位[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8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8条[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f4a8c6683c4bb4cf6ecd13f.png)
合同法第8条篇一: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我见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我见《合同法》第四十八分为两款。
第一款的内容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二款的内容是:“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对于第一款应该不难理解,实践中也不会产生多大争议。
容易产生争议的主要是第二款。
本文主要就第二款谈谈笔者的认识。
一、本条所规范的行为指向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认为,“本条是对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种概括并不准确,起码不够全面。
一般认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的一种。
但本条所规范的并非效力待定合同本身,而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面对这种合同各自所享有的选择权。
就法律规范类型而言,本条应该属于授权性规范,也就是,当被代理人和相对人都知晓存在这样一种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下,各自均享有法定的权利,即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相对人则享有催告权,以及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因此,笔者认为,准确地概括本案的内涵,其应该是关于效力待定合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条是关于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已经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通说。
但实践中有人认为,本条合同效力待定是相对的,相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在其追认前效力是待定的,但对于合同本身来说,从一开始就是生效的,其所持的理由就是第一款的后半句“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被代理人不追认,只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行为人(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还是生效的,否则就不可能有“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说。
合同法第132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132条[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7c7fddbf90f76c661371a3f.png)
合同法第132条篇一: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陈本寒周平)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陈本寒周平上传时间:20XX-4-23【内容提要】本文认为,我国新《合同法》第130条和第13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界定,范围过窄。
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关键词】民商法、买卖合同、买卖标的1999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第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此处的“标的物所有权”应当如何理解?买卖标的是否仅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及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之交易能否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当事人是否仅能以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为买卖标的?若以订约时尚不存在或出卖人不享有所有权的将来物为买卖标的,该合同是否有效?对于上述问题的探讨,不仅涉及民商法上一系列理论问题的争议,而且对于准确把握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正确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买卖标的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究竟为何物?我国学术界历来存在不同的学说观点。
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一是认为买卖的标的仅限于有体物。
如有学者就将买卖合同定义为:“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协议。
”(注:江平、巫昌祯主编:《现代实用民法词典》,北京出版社1987年版,第222页;崔建远、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在汉语的语言习惯里,“财物”主要是针对有体物而言的。
二是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
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就认为:“买卖以财产权移转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
”(注: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4页。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18dab66eefdc8d376ee32f9.png)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一条款引发了人们不同程度的疑惑: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如果分段计算经济补偿,是仅仅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还是也应当对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进行分段计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们对这个条款存在一些疑问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原因就在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相关规定的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从横向看,有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纵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关于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而《劳动法》第28条并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作出规定。
实践当中,有的地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多数地方并没有这种规定。
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保护劳动者了[工作范文]
![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保护劳动者了[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3bb59059bb68a98271fefa98.png)
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度保护劳动者了
对于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是过多地倾向于保护劳动者,郑功成表示,这是错觉。
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最高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合作。
当然,《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颁布,对用人单位来讲,毕竟有所规范,有所约束,就是过去那样肆无忌惮的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不定合同,或者定生死合同,这种行为肯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对于《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毕竟是劳动法制里面的一个基础性的法律,劳动法制的基础还是劳动者;另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益,所以只是特殊的强调了,根本不是对立意思,在我们国家现在这个时期,特别强调一下,富有它的时代意义。
至于《劳动合同法》具体的条文,是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多?因为在用人单位的权利其实也已经兼顾到,包括各种限制,包括对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等等,应该说有一定的规范。
劳动者的劳动维护,只不过把市场经济国家给予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在法律上重复了一遍,并没有给劳动者特殊的权利,法律也没有偏袒劳动者。
恰恰
相反,这部法律把我们已经失衡的劳动关系,努力恢复平衡。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
![合同法无权代理[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5feb196d5bbfd0a79567388.png)
合同法无权代理篇一: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贵阳律师王远义解析《合同法》中的无权代理行为据贵阳律师王远义的理解,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又从事代理行为。
制定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加重本人(即被代理人)的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合同法》第48条也明确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可见,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构成要件不同。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②法律效果不同。
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
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须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分析,贵阳律师王远义建议:作为被代理人,一方面,在代理事项完成或者中途取消代理后,应及时收回委托授权书,以免给自己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在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贵阳律师王远义篇二: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件实例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工作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bcd409fb2cc58bd63186bdf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是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其宗旨是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8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章总则条为了保障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但是,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
第八条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协议书法律效力等级(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协议书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确立法律关系的凭证。
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级,即合同协议书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是合同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级,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级概述1. 合同协议书的基本法律效力等级合同协议书的基本法律效力等级包括:(1)有效合同:合同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无效合同:合同协议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3)可撤销合同:合同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依法请求撤销。
(4)部分无效合同:合同协议书部分内容无效,但其他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级划分依据合同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级划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成立条件:合同协议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协议书是否具备生效条件,如是否经过批准、登记等。
(3)合同履行条件:合同协议书是否具备履行条件,如合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4)合同解除条件:合同协议书是否具备解除条件,如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
三、合同协议书法律效力等级的具体分析1.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协议书。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等级如下:(1)合同具有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具有执行力:有效合同具有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判决履行。
(3)合同具有证据效力:有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第50条[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50条[工作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b109b95090c69ec3d4bb750c.png)
合同法第50条篇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释义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该条法规是对无效合同的规定。
法律快车xx 整理了最新该条法规释义如下文所示。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无效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说本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都具违法性,它们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合同当事人非法买卖毒品、枪支等。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所谓自始无效,就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
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本项是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很多以此类合同的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和侵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但是受害方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若此类合同不纳入无效合同之中,则不足以保护国有资产。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45d8a54a5e9856a561260d3pn=2&x=0&y=127 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 pe=pic&aimh=44&md5sum=ac8cc473710c0d59c13888e478508 a35&sign=b796234d5f&zoom=&png=10817-20530&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的地位 篇一: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的理解及合同法地位探析 龙源期刊 我国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的理解及合同法地位探析 陈州 :《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03期 摘 要 合同在民法学界上有债法上的合同、民事合同及债权合同三种理解。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法律,单独制定了合同法,即民事法律中的民事合同。此种合同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以往将债法合同理解成债权合同等理论缺陷,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主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合同内涵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从而便于更好地区分它与知识产权法、物权法等静态法。 关键词 合同 合同法 民事法律 作者简介: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1-009-02 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合同是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虽然在理论方面还没有统一规定这些立法,但不可否认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用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只有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愿,才能说明此合同合法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探究合同内涵及其在民法学界的地位有利于获得全新的理解。 一、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内涵及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然而关于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却有两种不同学说。大陆学说主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英美法系则主张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基本予以认同,都通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且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相关民法条例明确指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广义 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的认定还有广义之分,认为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例如行政合同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它就不属于合同法中,财产合同、身份合同也是同等道理。相关研究学者指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将合同划分至“债权”范围中,然而其具体定义却有广义合同的意义。“债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相关条文又定义为债权合同。如果是债权以外的合同,不论是《民法通则》或其他法规都很少看见具体规定。因此可以判定,广义合同就是我国民法调整后的合同,像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不属于债权合同的 都可运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 篇二: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法课程论文——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与贸易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082班 谢林株 083935222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摘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合同 合同法 地位主体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是往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权利责任不够明确,货物发生问题后不知那方该承担责任,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准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解决问题,那就是《合同法》。合同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法得以解决的。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⑴买卖合同 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⑶赠与合同 ⑷借款合同 ⑸租赁合同 ⑹融资租赁合同 ⑺承揽合同 ⑻建设工程合同 ⑼运输合同 ⑽技术合同 ⑾保管合同 ⑿仓储合同 ⒀委托合同 ⒁行纪合同 ⒂居间合同 从以上合同的名称来看,除了个别几个不太熟悉的合同之外,其余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十分常用,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生活中我们买房、买衣服,租房,坐车等活动都与合同相关。那么如果我们作为合同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出现了意见不一致或纠纷时我们该如何是好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其立法目的包括: ①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民事权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害合同当 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予以追究。 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秩序是一个社会经济高效率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律,整个规则的设计均以维护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为核心。 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体系,而合同是市场的“纽带”,是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桥梁”。市场主体依法建立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非法干涉和侵犯。这必然促进市场主体进行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有利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因此,《合同法》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合同法是最具代表性的私法制度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之契约规则的主体部分,它在社会经济尤其商事交易中发挥着重要而基础的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与我们日常生活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甲到某商场选购衣服,选好一条裤子。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取走裤子,正准备离开商场时发现买的裤子的裤缝有一处是裂开的,于是要求商场营业员将裤缝缝好后再拿走。营业员告诉甲到商场的另一楼层找专门的工作人员。甲找到从事缝纫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要求,因当时要求修改衣服的顾客特别多,工作人员让甲半小时后再来取。甲从商场 外面的饭店吃了午餐后返回,发现自己买的裤子不见了。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是否交付。《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虽然甲付款后从营业员手中拿走了裤子并正准备离开商场,但此时甲发现了所购买的裤子有质量瑕疵,遂要求售货员履行弥补质量缺陷的义务,同时明确表示补好后会拿走所购得裤子。由于商场并未完成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裤子的灭失风险应有商场承担。 案例二:20XX年,王刚和赵亮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王刚卖5头牛给赵亮,照亮支付10000元,双方约定赵亮半年内支付价款,在赵亮支付清价款前王刚保留5头牛的所有权。王刚向赵亮交付了5头牛。在牛款付清前,牛生下1头小牛,王刚和赵亮都认为小牛归自己所有,应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案中,所有权虽然保留,但是原物已经交付,孳息好像应该归买受人赵亮所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好了在钱款不付清之前所有权不转移,所以,出卖人王刚仍享有对牛的所有权,自然,所孳生的小牛也归王刚所有。 这两个案例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地方都与合同法息息相关,合同法在生活中的应用很多,其中借款合同尤为突出,比如亲戚朋友急需要用钱,而你又可以帮助到他们,又或者你自己需要向别人借钱时,可能就有这个需要了!俗话说得好,“亲兄弟明算账”,钱的问题不可不忽视,而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法的形式约束下来,这对双方都好!于是我们可以签订借款合同,把所有的问题写在纸上,到时候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有解决的办法。 合同法还调整着买卖、融资等多种公司经营行为,合同是公司进行商业往来与其他客户之间交易合作的约定,发生纠纷时的依据,合同条款是解决纠纷的首先考虑的因素。再者,在对外贸易中,合同也是很重要的,而不同国家间进行贸易,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这就要求有《合同法》这样的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结束语: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篇三: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XX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在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履行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