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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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

民法债权
留置权
• 1、概念 • 留臵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 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臵该动产,并以该动产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权利。
• 2、留臵权的取得 •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直接、合 法占有); •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 6、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100 个银锭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 特埋此。乙,l938年7月5日。”乙为丙的爷爷, 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100个银锭的所有权 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应归甲所有,适用先占原则 B.应归丙所有 C.应由甲与丙平分D.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 (5)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指法律为其确 定了特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 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的具体规则的合同。
• • • • •
三、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要约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
• 2、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 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 • •
3、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 二、合同的分类 •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 合同 ,如买卖、租赁合同 ; •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
• 9、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 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 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 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 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单 ):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最新最全)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对比表

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
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
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
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 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
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 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
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 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
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 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
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
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 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行为属于承诺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投标B 定标C 开标D 招标分值: 2.5答案:B[解析] 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或定标阶段。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公告和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或确定中标人为承诺。

故选B项。

2.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

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对此,甲可依法行使______。

SSS_SINGLE_SELA 先履行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分值: 2.5答案:D[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选D项。

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

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故不选A项。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故不选B 项。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甲不是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故不选C项。

3.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甲(8周岁)接受远房亲戚馈赠的现金1万元B 乙(14周岁)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800元的金项链C 丙从某公司购买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D 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分值: 2.5答案:D[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欺诈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5)胁迫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2024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

2024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

民法典合同法新规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的定义与成立1.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

1.2合同的成立(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合同的效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1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

2.2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3.1合同的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2合同的终止合同依法成立后,因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而终止。

第四章:违约责任4.1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4.2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罚则。

第五章:争议的解决5.1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2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5.3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4诉讼解决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公正审理。

第六章:合同的解释与补充6.1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内容和法律效果进行明确和界定的过程。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1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五章合同(债)的保全第一节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2、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535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注意:以该条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即向法院请求,而不能直接行使。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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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可分为形式上的债权法和实质上的债权法。

形式上的债权法,仅指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典或民法典中的债编;实质上的债权法,除上述之外,还包括有关债事的单行法、立法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中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等一切债的法律规范。

一、债权法相关法律条文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条)(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1] 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 35 条)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合同法 第一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合同法 第一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一节 无因管理★★★★
【例题•单选题】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 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 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0320)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五大债我们的学习安排是:首先,第我们将两种较为特殊的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讲完;然后,我们进入债法编最为重要的合同之债的学习,同时将缔约过失之债也放在合 同法编中一起讲解;最后,我们将单独讲授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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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内容】
第一章我们学习两种独特的债,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种债的产Th原因是基于无 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这两个事实行为而产Th的,一定要注意产Th的原因是事实行为。通俗地说 ,无因管理就是你无缘无故来管理我的事务,也就是“多管闲事”,但是由于这个爱操心的 宝宝是个好心人,是为了你好才来管理你的事务,因此,法律认为他的这个行为不是侵权, 具有法律依据,叫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是说,你没有任何法律或者约定的理由,你 白白多了钱,我却莫名其妙少了钱,且你多钱和我少钱有因果关系。因此,我想要把我少的 钱问你要回来,但我又不能去偷不能去抢,毕竟钱在你那里,我怎么要回来呢?法律赋予了 我一个权利,叫做“不当得利”。因此,本章内容较为简单,关键是学习无因管理与不当得 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这一章知识点考试套路固定,一定要拿到100%的分数。
3
第11、12、13天
然后,我们就正式进入合同编总则的学习。对于这一部分的学习也要学会用一条逻辑线 去串联全部的内容,即: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Th效-合同的履行(合同担保与 合同保全)-抗辩权/解除权/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解读--《民法典》的合同转让规则

民法典
第696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 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 生效力。
(四)债务人对受让人可主张的抗辩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 第548条 未变 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 第5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
2. 禁止金钱债权让与 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二)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 第546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 通知的主体
(三)从权利移转的范围
合同法
民法典
第81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第547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
身的除外。
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
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九民纪要》第62条【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 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
例:发包人甲、承揽人乙订立承揽合同,施工期限是6个月。订立 合同后,乙(让与人)立即将其工程价款债权让与给丙(受让人), 并通知了甲(债务人)。不久,甲发现工程施工质量有瑕疵,能否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解除权,拒绝向丙清偿?
• 无论产生于通知前或通知后
2. 非基于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
限于转让通知前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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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含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简答
1、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发生也必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

综合各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

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情况,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

(1)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白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②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 (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2)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
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连带
内部效力是指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
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
人的债务履行,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白己得享受的权利份额。

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
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
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白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
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
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因为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
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
当享有。

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
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白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
些条件。

5、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关系
答: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
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6、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态及效果
答:(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

有基于白然法则的,;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

反之,则是主观不能。

(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即基于白然法则的不能。

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


(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
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

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

(4)白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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