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合同与债

合集下载

第十讲债与合同

第十讲债与合同
(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 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 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 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订立合同的方式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从45条到51条规定了七 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合同 的效力待定。
3、无效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无效合同;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3)法律后果。
六、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2)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合同履行的补救措施
(1)当事人协议补充;规则解释解决 (2)法定措施解决
3、合同履行的保全手段
(1)抗辩权:同时抗辩、先后抗辩、不 安抗辩, (2)代位权, (3)撤销权
七、合同的责任
1、承担合同责任的原则
(1)要约 (2)承诺
3、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 条款。
4、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食用原则的行为。
严格责任原则
2、承担合同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
3、预期违约责任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

民法第三章债与合同咱今儿个来唠唠债与合同这事儿。

一、债的那些事儿。

债啊,其实就是一种关系。

比如说,你找朋友借了钱,这就产生了债。

这就像是你和朋友之间有了一个小约定,你欠着朋友那笔钱呢。

债可不光是钱的事儿哦,还可能是你答应给朋友做一件事,这也是一种债。

就像你答应朋友帮他搬家,这就是一种无形的债啦。

在债的关系里,有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呢,就是那个有权利要求别人做事情或者给钱的人,就像那个借钱出去等着收钱的人。

债务人就是欠着别人东西或者要做事的人,就像借了钱要还的人。

这俩角色在债的关系里可重要啦。

而且债的产生是有原因的。

可能是因为合同,就像咱们刚刚说的借钱签合同那种。

也可能是因为侵权,比如说你不小心把别人的东西弄坏了,这就产生了债,你得赔偿人家呀。

还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也会产生债呢。

无因管理就是你没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却去管理别人的事务,比如你看到邻居出门了,他家的花要干死了,你就去浇花,这就产生了债的关系,邻居可能得给你浇花的费用啥的。

不当得利就是你没有合法根据得到了利益,使别人受到了损失,像你收到了一笔莫名其妙的转账,这钱不是你的,你就有义务把这钱还回去,这也是一种债。

二、合同的小秘密。

合同的内容那也是五花八门的。

可以是关于买卖东西的,像你买个手机,合同里就会写手机的型号、价格、保修啥的。

也可以是关于提供服务的,比如说你找个家政阿姨来打扫卫生,合同里就会写阿姨要做哪些清洁工作,什么时候来打扫,你要给阿姨多少钱等等。

而且合同里的双方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在租房合同里,房东有权利收房租,但是也有义务保证房子能正常居住,像房子漏水了就得去修。

租客有权利使用房子,但是也有义务按时交房租,爱护房子。

要是有一方不遵守合同里的约定,那可就有麻烦啦。

另一方就可以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是赔钱,也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啥的。

咱再说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时候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

比如说你租的房子,房东突然要卖房子了,这时候可能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在债务⼈⽀付之前,债权⼈不能直接控制该物的⽀付或者债务⼈的⽀付⾏为。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合同与债有何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之间产⽣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享有权利的⼈是债权⼈,负有义务的⼈是债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具有以下特征:(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关系仅发⽣在特定的当事⼈之间,即债权⼈和债务⼈都是确定的、具体的。

如果债权⼈和债务⼈⼀⽅是特定的,⽽另⼀⽅不特定就不可能构成债的关系。

(2)债的内容为债的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所谓债权,是指⼀⽅当事⼈(债权⼈)请求另⼀⽅当事⼈(债务⼈)为特定⾏为或不为特定⾏为的权利。

债权为⼀种典型的请求权,亦即债权⼈只能依据债的规定,请求债务⼈为特定⾏为或不为特定⾏为,⽽不能直接⽀配债务⼈的财产。

换⾔之,债权⼈权利的实现,必须借助债务⼈的⾏为。

因此与为典型⽀配权的物权相⽐,债权不产⽣优先权、追及权等效⼒。

所谓债务,是指⼀⽅当事⼈(债务⼈)所负的为特定⾏为或不为特定⾏为的义务。

(3)债权具有期限性。

即任何债权都是有⼀定的存续期限,不可能永恒存在的,期限届满,债权归于消灭。

(4)债权具有平等性。

即数个债权⼈对于同⼀债务⼈,先后发⽣数个债权时,其效⼒⼀律平等,不因其成⽴先后⾯有优劣之分。

以上就是店铺⼩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

711法学综合一知识点——债的分类一、引言在法律领域中,债权和债务是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

了解债权债务的分类是学习和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债的分类,包括合同债和非合同债两大类,以及它们的具体分类。

二、合同债的分类合同债是指由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按履行期限分类按照债务的履行期限,合同债可以分为以下两类:2.1.1现实履行债现实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主动履行的债务。

比如,卖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商品交给买家。

2.1.2构成履行债构成履行债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债务。

比如,购房者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购房款项。

2.2按债务的履行方式分类按照债务的履行方式,合同债可以分为以下两类:2.2.1确定履行债确定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履行时具体的履行方式已确定。

比如,租赁合同规定租金必须按月支付。

2.2.2自由履行债自由履行债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时可以自行选择方式的债务。

比如,替代债务人可以选择以货币方式或以实物方式偿还债务。

三、非合同债的分类除了合同债外,非合同债也是一种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合同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侵权债侵权债是指因侵犯他人权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肇事者应当赔偿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

3.2无因管理债无因管理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并负有赔偿责任。

3.3不当得利债不当得利债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利益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比如,利用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了不当利益的人应当返还利益。

四、结论通过对债的分类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债根据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进行分类,非合同债则分为侵权债、无因管理债和不当得利债。

了解债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

注意: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债和合同pptx

债和合同pptx
债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债的要素
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客体
债的标的,即债务人应为或不 为的特定行为。
内容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享
有的权利。
债的分类
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根据债的关系中是否有第三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连 带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 之债。
成立时间和条件
当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 字或盖章时成立。
合同的生效
01
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生效。合同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02 03
附条件和附期限
合同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附条件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条件,当 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附期限是指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当期限届 至时,合同生效。
租赁合同规定了出租人 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租赁物的交 付、使用、维修、租金 支付等。
劳动合同规定了雇主和 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工资、工作时间 、工作条件等。
除了上述常见的合同类 型外,还有许多其他类 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 、代理合同、合作合同 等。
03
债和合同的关系
债和合同的联系
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
总结词
合同相关文件是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证据,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可以有效防范法 律风险。
详细描述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高证据意识,妥善保留合同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备忘录、邮 件、短信等。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保留与合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验收单、发票、转账记录 等。这些文件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作为重要证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合同法债权债务

合同法债权债务

合同法债权债务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合同法中,债权和债务是重要的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债务则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从债权和债务的定义、性质、来源、转让以及终止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在合同法中,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通常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人,例如借款人、购买者、租赁方等。

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偿还借款等。

债权的主要特点是权利性、财产性、相对性和权益性。

债权人的债权是有权对债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能力,并且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务人通常是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人,例如出借人、卖方、出租方等。

债务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债务的主要特点是义务性、财产性、相对性和责任性。

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履行,甚至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

债权和债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种:合同、法律和其他法律行为。

合同是债权和债务产生的最主要来源,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和债务关系。

除了合同,法律也是债权和债务产生的来源之一。

法律规定了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侵权赔偿债权、遗赠债权等。

此外,其他法律行为也可能产生债权和债务,例如法律赋予的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的转让是指债权或者债务的权利主体转移给他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可以通过合同转让、法律规定的转让和协商转让等方式进行转移。

债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的,但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的转让需要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一致,否则转让无效。

债权和债务的终止是指债权或者债务的效力消失或者失效。

债权和债务可以通过合同履行、债权人放弃、债务人履行或者债务人无力履行等方式终止。

民法典债与合同

民法典债与合同

民法典债与合同合同目的适用法律2.1 本合同适用民法典第【具体章节和条款】的规定。

债与合同定义3.1 债是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的金钱债务或者非金钱债务。

3.2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要素4.1 合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4.2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其真实意思,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债务的产生与履行5.1 债务的产生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5.2 债务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成立与效力6.1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

6.2 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释7.1 合同应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采用合理的解释方法确定合同的含义。

7.2 如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矛盾之处,应根据合同的整体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应当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依法进行书面修改或签署补充协议。

8.2 合同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债务的转让与保证9.1 债务的转让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9.2 债务的保证应当依法履行,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义务。

违约责任10.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履行法定义务等。

10.2 对于严重违约的情况,依法可能会给予法律制裁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争议解决11.1 对于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其他条款12.1 本文未涉及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 本文为解释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签署确认13.1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中的合同与债篇一: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浅谈合同中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常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民事合同关系。

随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和20XX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人们对《合同法》调整的债权和《物权法》调整的物权比较容易区别。

但对具体的民事合同中的物权与债权则难以区分。

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按照德国学者萨维尼的主张,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

债权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双方当事人享有债权和负担债务,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要发生物权变动,有赖于独立于债权合同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法律行为,即物权合同。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受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影响。

一、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可分为债权与物权。

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是典型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是支配权,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的权利。

2 、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4、债权具有相容性,如一物二卖,两个合同都有效,但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对于另一个人,其合同有效,但不能取得所有权。

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5、债权般是通过合同设定的,依据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之原则,债权具有任意性。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具有法定性。

6、债权的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便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代表。

7、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8、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9、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1)物权与债权都有实行效力、保全效力和救济效力,但其内容各不相同。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物权因其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而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因其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的排他性是对单个的特殊物权进行抽象概括形成的性质,其意义系指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成,物权的排他性和保护上的绝对性决定了物权在法律上的优先效力和追击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是说,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届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由债权的相对性所决定,债权也就不具有追及效力。

10、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由债的目的所决定,债不宜永存,具有期限性。

物权,不具有期限性。

11、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

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和物权制度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两者的联系表现为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和结果,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媒介。

但在具体的民事合同领域中,债权则表现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物权则表现为随债权设定的程式由一个民事主体移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亦即在民事合同中的债权与物权之间所具有的牵连性。

该牵连性赋予了该物权具有别于物权法中物权明朗的特性。

关于物权行为通说认为,物权是由物权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的取得、丧失、变更为目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由于我国通说采取物权行为的有因性,这就使债权的设定的有效性变得极为重要。

如在一则买卖合同中,甲出售一辆自行车于乙,乙方支付价款200元于甲。

如果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甲仍保有该辆自行车的所有权。

甲可以得到物权法的特别保护,即行使物上追及力。

甲可以直接起诉乙返还该辆自行车。

同理,乙也可以请求甲返还200元价款(种类物)。

在有效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交付或登记行为的完成而转移。

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所致的法律客体的统领下,物包含了两个重要的下位概念,即物权法中的物和债权法中的物,它们分别有不同的意义脉络和判断标准,如前者以是否能自由移动的标准,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后者以是否分割为标准,可分为可分物、不可分物。

这样的层次和区分直接影响权利的构造,如不动产和动产分别负载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物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区别对多数人之债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只要外在对象符合物的一般构成要素,即可成为债权的标的物,这也说明债权是人性的权利,其特性和功能对标的物的标准没有实质的影响。

与此不同,在物权法中,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能各异,影响到作为权利客体之物的特殊构成标准。

综上所述,合同是物流通的动因和载体,物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和结果。

由于我国所采取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于是在民事合同中债权与物权就不可避免的出现牵连关系。

这种牵连关系使得合同中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变得更为复杂起。

因此,我们认为,在合同中要区分债权和物权,必须从合同的有效性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债权自始不存在。

虽然标的物按合同之约定已交付或登记,但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即原物权人仍保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原物权人可行使物上追及力,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二、合同成立并生效(一)合同有效成立,合同的标的物未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此时,原物权人仍保有对合同标的物的物权,其为物权人。

另一方,可依合同的约定,请求原物权人履行合同,其为债权人。

(二)合同有效成立,动产之物虽未交付,但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物权已发生了变动。

如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以动产之物的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条件,只要该标的物所依附的合同依法生效,即该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之移转到新的物权人之手。

(三)合同有效成立,合同中的标地物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此时,标的物从原物权人手中移转到新物权人手中。

对于一时性合同来说,合同随着标的物的交付或登记而终止;对于继续性合同来说,合同不随标的物的交付而终止。

(四)合同有效成立,合同中的标地物已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

但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合同被依法解除。

合同被解除后,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终止。

基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

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的学说。

依据此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

因此,合同标的物,虽已交付或登记,但因其基础原因合同被解除,所以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没有依法移转。

原物权人仍保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原物权人可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之诉。

篇二: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案件事实20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0XX年10月 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

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

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

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让与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对其发生效力;明确规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义务主体是债权让与人(原债权人),是考虑到债务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与让与人之间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充分了解并信任让与人基础之上的,而债务人对受让人之情形毫不知情,受让人冒然通知实为不妥。

因此,债权让与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事实之义务,否则,该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如此规定让与人通知表明我国更侧重于保护流转安全,虽然付出了一些效率上的代价也是为了最终避免纠纷的发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