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16015703课程名称:国际私法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课程类别:专业课学时:48学分:3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二、课程简介1.中文简介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2.英文简介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以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必修课。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某项技术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技术交付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了乙方。
但在技术实施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导致项目无法顺利进行。
乙方遂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技术质量保证条款,因此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协议》中未约定技术质量保证条款,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技术质量保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本案中,双方对技术质量保证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性质分析《合作协议》的性质属于技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具有技术内容的合同。
”技术合同具有特殊性,其中技术成果的质量是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
2. 交易习惯分析在技术交易中,通常情况下,技术提供方会对所提供的技术进行质量保证。
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技术接受方的利益,因此,在技术交易中,质量保证条款是常见的内容。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
![[法学]国际私法合同的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ada525501f69e3142329407.png)
大陆法系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原则”的采纳情况可归 为:
1.直接采用“特征性履行原则”,以之作为 最密切联系地。 2.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作为“最密切联系 原则”具体化的依据。
(四)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Contract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 际私法的独特贡献。
第三阶段是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 代表人物是莫里斯,揉合“主观论”和 “客观论” 。 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 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 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的意图时, 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着最密切最真实 联系的法律。
2、当代发展
(1)在侵权领域,自体法理论得到发 展,莫里斯提出了侵权行为自体法。 (2)在英国成文化。英国1990年加入 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并依据该约制定了《合同法律适用法》, 接受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很 大程度取代了合同的proper law.
分割论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
(1)巴托鲁斯: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法律 (2)大多数国家的观点:缔约能力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合同的形式适用缔约地法,合同的履 行适用履行地法,合同的成立、实质效力适用合 同准据法 (3)现代新的分割方法建立在最密切联系或某 种利益分析基础之上。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8节:与合同某个问 题有关的权利义务由最重大联系的法律支配 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已于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9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

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doc 14页)法规名称】〔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序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围1.本公约的规则适用于任何情形下涉及需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合同债务。
2.本公约的规则不适用于: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
第二篇统一规则第3条选择的自由1.合同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所选择。
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3.当事人选择了某一外国法律,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4.当事人对于适用法律的选择表示同意的事实和效力,应依照本公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1.在当事人未根据第三条的规定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则可作为例外,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2.除另依本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机考第十套真题题库及答案盗传必究试卷总分:100 答题时间:90分钟客观题一、单选题(共40题,共40分)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答案]涉外合同2. 对特派员取证,我国()[答案]原则上不允许3.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申请。
[答案]中级人民法院4.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5.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答案]船旗国法6.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答案]具有双重国籍7. 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答案]FOB8. 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
后果有纠纷,适用()。
[答案]日本法律9.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答案]19世纪10. 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
[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
[答案]《纽约公约》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多重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指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指的是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超载一国法域范围,具有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不调整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调整新法颁布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
住所的冲突:主要是由于各国立法对住所的概念、住所的分类和住所的取得、变更及放弃等问题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一般认许制: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体、法人、合伙等。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如发明专利、服务标记、电影剧本等。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指在一国所取得的某项知识产权如何才能得到有关外国的法律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
当事人国籍: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可以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长期合作伙伴。
近年来,双方在货物买卖方面保持稳定合作关系。
2021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未予理睬。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2.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3. 违约金的计算及适用。
三、法院审理1.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定义,属于合同之债。
关于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3. 违约金的计算及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为,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远超10万元,故判决乙方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精品文档)_共24页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篇一:2014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多选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法国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ABC)。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的法律 16.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BCD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洼 C.以婚姻缔结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缔结地法为例外 17.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缔结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B.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C.船舶、船只、气垫船及飞机的销售 D.电力的销售 25. 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下列哪些选项可以作为当 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学者们从( ABC )的观点对这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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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❶。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
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
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
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❶。
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❷。
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涉外因素。
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
因而合同涉外因素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❸。
譬如,合同签定地在外国,或合同当事人为外国人,或合同签定地在内国而合同履行地却在外国。
2.内容广泛。
就有关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通常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❶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第721页。
❶王家福、梁彗星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第257-258页。
❷覃有土、王亘著:《债权法》,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60页。
❸See A. W. Scott,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acdonald & Evans Ltd., 1979, 2nd ed., p.208.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支付等内容。
3.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这种情况在国内合同中是不存在的。
二、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一)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就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结果所发生的冲突。
任何一项合同往往都会涉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生效、合同内容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问题,而各国有关这些问题的立法及实践都存在较大歧异。
如关于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在缔约年龄上,有的国家规定为18岁,有的国家规定为20岁,还有的国家规定为22岁;关于合同形式问题,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及其他能证明合同已订立的形式,有的国家规定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合同成立问题,有所谓投邮主义原则(Mail-Box Rule) 和收信主义原则(Received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前者认为,以书信或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合同即告成立,投邮地点即为合同缔结地;后者则认为,要约人收到承诺人作出承诺的书信或电报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收到该书信或电报的地点即为合同的缔结地。
等等,所有这些歧异,就为合同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
当一项合同与几个国家法律发生联系,且这些国家的法律都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合同时,就会使得这种合同法律冲突产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因为就同一合同而言,适用甲国法与适用乙国法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我们通常就将这种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结果的冲突简称为涉外合同之债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与前述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一样,合同之债法律冲突的解决也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冲突法途径,其二是实体法途径。
前一种被称为间接调整,后一种被称为直接调整。
调整合同之债的冲突规范一方面可见于国内立法中,另一方面可见于有关的国际条约中。
各国为了解决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都制定有相关的冲突规范。
这类冲突规范在各国的渊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散见于国内民法、商法典及海商法典中,如法国就是如此;另一种是集中而系统地见于国际私法典中,如日本、德国、奥地利及瑞士等国就是如此。
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类规范则主要散布于法院的判例汇编和学者著述中。
学者著述以美国1971的《冲突法重述》最具影响和代表性。
第二节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原则一、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合同的准据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任何一项涉外合同所涉及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由此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合同的所有事项是受同一法律的支配、还是应分别受不同法律的支配?亦即一项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应是单一的、还应是多个的呢?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便是所谓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统一论”和“分割论”。
(一)统一论所谓“统一论”是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的主张。
瑞士法院在1952年的卡瓦里(Chevalley)案中认为,将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无论从经济观点还是从法律观点看,一项合同都应该是一整体,因而合同的履行、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个法律支配❶。
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2条也将合同订立的方式与合同的实质性效力问题统一起来,规定二者受同一准据法的支配❷。
1978年《海牙代理公约》第8条规定,根据公约第5条和第6条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适用于代理关系的成立和效力,当事人的义务、履行的条件、不履行的后果以及义务的消灭。
1980年《罗马合同公约》第10条规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应具体支配合同的下列事项:(1)解释;(2)履行;(3)在诉讼程序法授予法院的权利范围内,对违背合同后果的认定,包括对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4)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限;(5)合同无效的后果。
这些规定,即反映了依“统一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主张。
(二)分割论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诸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的主张。
因此,“分割论”主张合同准据法应是多个的,而不是单一的。
有关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主张可溯源至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时代。
巴托鲁斯认为合同的形式和实质问题,应受合同缔结地法的支配;合同的效力,应受合同履行地法或法院地法的支配;合同的“正常后果”(Natural Consequences 指当事人约定并希望发生的后果),如按要求履行,因属合同的实质问题,故应受合同缔结地法的支配;合同的“非正常后果”(Irregular Consequences.指当事人未约定且当事人并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如当事人的过失或迟延履行等,因属合同的效力问题,故应受履行地法的支配;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应受当事人住所地法的支配。
巴托鲁斯的这种主张,获得了后世许多国家理论与实践的赞同。
❶兰多:《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3卷,《国际私法》第24章“合同”。
❷该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法律行为实质的法律……。
”在德国,萨维尼从“法律关系本座说”出发,认为合同债务的“本座”是它的履行地,但双务合同的“本座”是各合同债务人的本国,因而双务合同的履行应受各方当事人的内国法支配。
这一主张受到了德国理论及司法实践界的支持。
德国还有一种学说主张将合同准据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支配合同实质及效力的法律,即合同准据法;一种是支配有关合同履行细节(Details of Performance)如交易日期、用于支付的货币种类和度量衡等的法律,即合同准据法支配范围以外的“辅助准据法”(Nebenstatut)。
在美国,早在1875年的“修顿诉芝加哥联合国民银行(Scudder V. Union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案中,汉特(Hunt)法官就指出:“有关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效力问题,受缔约地法的支配;有关合同的履行,受履行地法的支配。
”这一判例所确立的分割方法,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1934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一次)》(the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 First,1934.)就主张合同的效力受缔约地法的支配,合同的履行受履行地法的支配;美国1971年《重述》第188条、第198-207条也采纳了分割论主张。
可见,“分割论”认为合同准据法大致包括:合同当事人能力的准据法、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合同内容及效力的准据法、合同履行的准据法以及合同解释的准据法等。
我们认为,“统一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统一性,“分割论”所强调的是合同内在要素的相对独立性。
自巴托鲁斯提出“法则区别说”以来,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应分别适用法律,这似乎没有什么分歧。
“分割论”和“统一论”分歧的焦点在于合同的成立(还包括合同的成立是否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能力以及合同的形式等问题)、内容及效力是应分别适用法律还是应统一适用法律。
前者主张分别适用法律,后者则主张适用同一法律。
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及效力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要素,其法律适用应是同一的。
因此,下文所说的合同准据法即是指支配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及效力等在内的这些合同大多数问题的法律。
二、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从各国有关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学说、立法及实践看,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主要有“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以及“合同自体法”等。
(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the Theory of Autonomy of Will)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在协议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