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不仅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入手,探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及其意义。
一、合同法的适用对象合同法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其他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缔结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达成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威胁、恐吓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变更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威胁、恐吓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达成共识,终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威胁、恐吓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法的意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一、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本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双方应当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理解本合同,并且在履行中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双方在合同解释上存在分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有关机构或法庭的帮助。
二、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程序1. 合同的签署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署本合同。
合同的签署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2. 合同的履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三、合同的法律选择和管辖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确认,并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法律适用.doc

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法律适用-我国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成立后,有关债权、债务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即使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既不能产生权利,也不能产生义务。
很显然,上述规定所依据的是“相对效力”原则,即原则上只能为缔约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不能为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但在实际生活中,履行涉及第三人的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的规定,划清必要的界限,则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乙将从甲处购买的货物转卖给丙,由于丙拖欠货款,致乙无力支付所欠甲的货款。
后经甲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共同达成协议,约定乙所欠甲的货款,由丙向甲直接支付。
此后,丙未履行该协议,甲即以丙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丙支付货款。
对于本案,如果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或者第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原告甲均应败诉,因为就乙与丙的关系而言,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丙向第三人甲履行,当丙不履行时,丙应当对债权人乙而非对第三人甲承担责任;就乙和甲的关系而言,根据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丙向债权人甲履行,当丙不履行时,应当由债务人乙而不是第三人丙对甲承担责任。
如此一来,甲、乙、丙三方为清理三角债而达成的协议便成为一纸空文,债权人甲的利益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正确理解及其与类似情况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此为债务履行的一种常见的特殊形式,即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将债的标的向第三人交付。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法律适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民事法律,其中的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规定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公平和谐发展。
同时,公平原则也是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之一,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地位、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护约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持诚信、不得故意隐藏事实、说谎虚假、规避义务等行为,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公平原则要求法院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权益,在判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公平的裁决。
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公平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增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公平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裁判实践结合进行。
首先,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或欺诈的行为。
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公平和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解释。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尽量实现双方共同意思的最大一致。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问题、出资和利益等因素,进行公平的解释。
再次,公平原则适用于合同的履行。
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保护合同的权益。
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的具体约定,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以及跨国交易的复杂性,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条款的制定法律适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约定,它确定了合同争议发生时适用的法律。
在制定法律适用条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各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
如果合同各方所在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相似,可以选择适用合同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这样可以减少法律冲突的可能性,方便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
其次,合同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性质。
如果合同涉及的交易内容和性质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受到特殊法律保护,可以选择适用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例如,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知识产权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最后,合同各方的意愿和协商。
在制定法律适用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和协商。
可以通过合同中的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来明确各方的意愿,避免争议的产生。
二、争议解决条款的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中的另一项重要约定,它确定了合同争议发生时的解决方式。
在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
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适用法律程序;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适用仲裁规则;调解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各方达成和解。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该考虑到效率、成本和保密性等因素。
其次,选择合适的争议解决地点。
争议解决地点是指争议解决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在选择争议解决地点时,应该考虑到法律环境、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等因素。
最后,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和期限。
争议解决程序包括起诉、申请仲裁或调解等具体步骤;争议解决期限是指解决争议的时间限制。
在制定争议解决条款时,应该明确争议解决程序和期限,以避免争议的延误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适用法律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相关法规以及协商一致原则签订的。
(1)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本合同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发生变动,则应以新的法律条文为准。
(2)法律争议解决如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履行地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区履行,则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4)合同效力本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或履行本合同的某些条款,双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协商解决方法、时间、费用等相关事宜。
(6)其他条款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补充条款。
(7)合同互译本合同的中英文版本效力相同,如存在翻译不一致的情况,以中文版为准。
(8)合同修改与变更除非双方获得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
(9)合同终止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合同期满,双方无需进一步履行义务;b)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c) 经双方书面通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违反合同条款;d)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10)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或机密信息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
以上条款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确认并同意严格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

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与管辖权选择协议书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协议书中,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即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选择。
本文将介绍协议书的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和管辖权选择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律适用合同法律适用是指确定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
在国际商务中,涉及不同国家的合同往往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合同法律适用:1. 合同订立地法律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订立地,则该地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签署地位于法国,则法国法律适用。
2. 合同履行地法律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则该地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在中国履行,则中国法律适用。
3. 合同主体国法律当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主体国,则该国法律适用于解释和执行合同。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了中美两国的主体,则中美两国的法律均适用。
4. 国际商事惯例当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根据国际商事惯例进行解释和执行。
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可以用于解释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二、管辖权选择管辖权选择是指确定争议解决所适用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当协议书中存在争议时,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管辖权。
常见的管辖权选择方式有以下几种:1. 合同订立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订立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争议提交巴黎仲裁院(ICC)仲裁,则巴黎仲裁院具有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例如,若协议书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则CIETAC具有管辖权。
3. 合同主体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协议书中约定了合同主体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时,该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选择

合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三方自愿订立,以确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以下事实:1. 甲方和乙方双方希望订立一份合同来规范双方在以下描述的合作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和乙方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充分商议并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法律适用选择原则甲方和乙方同意,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选择以下适用的法律体系:(1)合同签订地法律:本合同签订的地点法律将适用于本合同的执行和解释。
(2)主体合同法律:甲方和乙方约定合同履行主体相关法规适用的法律。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方和乙方同意,在发生合同争议时采取以下争议解决机制:(1)友好协商:在发生争议时,甲方和乙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仲裁: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甲方和乙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具有最终和具体执行力。
(3)法院管辖:如仲裁裁决无效或不可执行,甲方和乙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
第三条其他条款1. 本协议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合同细节。
2.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和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任何一方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过所有签署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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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孙海翔就《合同法》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几个问题与大家谈论,作一点分析,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债权人对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可随时主张权利。
这个话题涉及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的开始是以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的。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的期间。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也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
只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此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债权关系形成之日起至权利人行使权利之日止的期间,属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权利人享有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的权利。
在主张权利之前,权利人无法了解义务人对履行义务的态度。
只有权利人主张权利后,义务人通过明示或暗示表明将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可能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也只有此时,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诉权,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
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应从权利人第一次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在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中,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至其起诉之日,可能多次向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我认为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其后的主张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票在业务过程中起的作用。
发票是财务作帐的凭证而不是货款已经支付的证据,一般不能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若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均认可发票也是证明债权债务的凭证,也可以认定,但这属于一种当事人约定的特例。
实践中可以让对方在发票存根上注明已收到发票,货款未付。
或直接让对方出具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的收条。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问题及质量瑕疵的表现形式及对策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合同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按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标的物质量说明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1、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3、标的物质量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4、出卖人的说明应认定为是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能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
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要求。
关于质量瑕疵问题,又称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一般有以下形式:1、标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即存在表面瑕疵,如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花色等方面存在瑕疵。
这种情况,一般通过肉眼即可察别。
2、标的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
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应当认定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审判实践中,一般判断:包装是否牢固,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3、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需经检验或使用后才能发现。
关于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限的认定问题。
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157、158条规定了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以及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通知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的,买受人将会失去请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作如下认定:1、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适用当事人的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的合理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期间的最长法定期间为2年。
所谓合理期间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正常检验以及通知出卖人所必需的时间。
例如出卖人数次催要货款,买受人未通知标的物质量有瑕疵,直至出卖人向法院起诉后才通知的,视为买受人怠于通知,认定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
无论该标的物质量如何,若在2年期间内未提出,法律上视为无质量瑕疵。
3、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
依据合同法158条规定,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的,适用质保期,而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
原因在于:若质保期是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变更,必须遵守。
若质保期是当事人约定的,依照约定双方已形成合意,亦必须遵守约定。
4、质量异议期限的例外情况。
合同法158条第3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原因是如果出卖人知道自己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质量存在瑕疵,即此时出卖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出卖人。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的一般做法:对于买受人提出的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诉讼,法院先对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存在瑕疵的通知,若未按期提出,应认定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判决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买受人已提出质量瑕疵的通知,并且该通知的内容和形式符合通常要求的,该情形有几下几种表现形式:1、双方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已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作出确认,只是对出卖人应承担的质量瑕疵责任大小有争议的,法院可认定该标的物存有质量瑕疵。
2、双方对产品质量瑕疵已实际存在无异议,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进而影响到承担责任的后果的,若法官对表现出的质量瑕疵能够直接认定的,可直接认定。
3、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有争议,法官又无法直接认定的,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最终由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定案。
若在鉴定过程中,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或不缴纳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的,致使对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的,责任方应对举证不能承担法律后果。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的对策:注意保留证据。
合同法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
有产品质量保证期的,按照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还应有能够证明已经送达的证据。
三、对违约金的理解和一般适用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即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其特征表现:1、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它作为违约以后对损失的补偿,非常简便迅速,免除了受害一方在另一方违约以后,对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免去了法院在计算损失方面的麻烦。
由于它预先确定,事实上就向债务人指明了违约后所需承担责任的具体范围,把风险和责任限制在预先确定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当事人在订约时计算风险成本,合理确定未来的利益,将有利于鼓励交易。
2、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除法律、法规直接对某种违约行为规定了违约金数额外,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支付违约金的行为并不能代替合同的给付。
违约金的性质:一、违约金的预订性。
这是违约金的基本性质。
1、违约金是当事人违反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的违约形态,给被违约人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不履行、逾期履行等适用不同的违约金,它需要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2、违约金的数额、比例或计算方法、计算标准。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违约金应视为赔偿损失,但当事人担心不足以赔偿损失时,还可以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适用赔偿金。
二、违约金的惩罚性和补偿性。
违约金的意义在于对履行利益的补偿,因此,本质意义上的违约金应当是补偿性的违约金。
当事人在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还可以约定使用惩罚性的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一样,它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不影响对违约人的违约金责任,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以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三、违约金的担保作用。
由于违约金大多采用约定方式,即主合同之外,成立了一个从合同,结合违约金的惩罚性,违约金可以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目的,也就起到了担保作用。
违约金的设定,可以使当事人预知不履行的后果,为避免承担违约金,就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四、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原则。
虽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但国家也对违约金的条款予以干预,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国家予以干预是有条件的,即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的前提下,这样正是体现合同正义原则适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立法思想。
从违约金的补偿性来看,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国家在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形下,予以调整。
违约金的补偿性是以损失赔偿为基础的,所以国家立法授予法院有权进行调整,以使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体相当,从这点上说明我国的违约金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