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一、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本合同的解释和约束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双方应当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解释和理解本合同,并且在履行中确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双方在合同解释上存在分歧,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有关机构或法庭的帮助。
二、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程序1. 合同的签署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署本合同。
合同的签署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其他形式,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2. 合同的履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三、合同的法律选择和管辖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进行确认,并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条款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电话]根据甲乙双方的共同意愿,就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适用法律1.1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条合同解释2.1 甲乙双方确认,对于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
2.2 对于本合同中的词语、条款的含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解释。
2.3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本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通常理解和商业习惯作出解释。
2.4 对于本合同解释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合同争议解决的规定进行解决。
第三条附则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时或其他协议约定的时间终止。
3.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3 本协议的传真件、电子文件副本等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日期:____________乙方(盖章):日期:____________备注:本协议中涉及的法律适用条款仅为示例,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以上所述,为符合任务名称要求的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条款的协议书。
希望能满足您的要求。
如需进一步修改或有其他要求,请随时告知。
【请注意,该回复内容仅为人工智能生成的示例文本,仅供参考。
在实际使用中,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
合同中的解释和适用法律

合同中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订立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鉴于甲乙双方愿意在本合同下建立合作关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订如下: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并确保签约各方能够依法享有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第二条合同解释1. 合同解释原则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解释和执行合同。
(2)平等自愿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基于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权利义务应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
(3)有效性原则:合同解释应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 合同解释规则(1)常识原则:若合同的条款为明确表示,则应按照习惯和常识解释,以最符合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
(2)交易习惯原则:若合同中存在一个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具体问题,应以行业交易习惯为准。
若行业交易习惯无法确定,则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3)约定原则:双方在合同中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字面意思解释。
(4)具体规定:对于特定的合同条款,应当按照该条款具体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条适用法律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同意适用以下法律:(1)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法律适用于本合同争议的解决。
(2)主观意愿法律:如甲乙双方未约定合同适用法律,则以双方主观意愿所在地法律为适用法律。
(3)国际贸易惯例:如果本合同涉及国际贸易,应适用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于本合同适用的法律,甲乙双方应予以充分遵守,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善意协商,寻求友好解决。
第四条争议解决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争议应提交到合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并按照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解决。
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

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名称】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地址:【甲方地址】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名称】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解释与法律适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以明确双方在已签订的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及解释方式。
一、合同名称和双方的权利义务1.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以下简称“原合同”)2. 双方权利和义务:2.1 甲方保证其在签署原合同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其在合同履行期间继续提供准确无误的信息;2.2 乙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原合同,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履行合同;2.3 双方应在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和及时性;2.4 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文件,并在需要时提供给对方;2.5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合同解释方式1. 合同条款的解释:1.1 原合同中,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1.2 如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2. 合同的作废:2.1 如原合同中某一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有权机关撤销,该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2.2 双方应继续执行其余合同条款,或根据需要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
三、法律适用1. 原合同适用的法律:原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发生变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该变更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
四、附则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协议以正本、副本形式存有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4d5748da38376baf1faeb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合同解释与适用的法律

合同解释与适用的法律协议书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就合同解释与适用的法律事宜达成一致,特立此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解释1.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及其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a) 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守法律和商业惯例;b) 根据合同文本明确表述的含义解释合同条款;c) 考虑双方意图、合同目的及习惯法。
2. 若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存在不明确或模糊之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在诉讼地的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解释。
3.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双方同意首先借鉴国际商事合同惯例和一般商业做法。
如果没有相关的惯例和做法,双方同意按照习惯法和相关代码解释。
4. 解释中文合同时,双方同意以中文为准,如有使用其他语言的需要,需提供完整且一致的翻译版本。
二、适用的法律1. 甲方和乙方确认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到以下法律的管辖:a) 合同的有效性和构成受到[适用法律名称]的约束;b) 合同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受到[适用法律名称]的约束。
2. 甲方和乙方同意,对于因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争议应提交至[适用法律名称]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3. 如果给定的[适用法律名称]的任何相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相冲突,应以合同为准,除非违反强制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4.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涉及合同的争议都将以[适用法律名称]的法律为准据。
如有必要,双方同意接受相应法院的管辖权。
三、其他事项1. 本协议书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内。
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书若需修改或补充,双方应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协议。
4. 本协议书未约定事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和法律适用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和法律适用在合同法律领域中,合同的解释权归属和法律适用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一份合同的解释权归属确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谁有权利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裁决。
而法律适用则规定了在跨境合同中,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该合同。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通常情况下,合同的解释权被指定给一方或双方共同解释。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通常会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语言解释的普遍原则来确定解释权归属。
在一般的合同中,如果争议仍然存在,法律可能会将解释权归属给合同中具有较高地位或荷权利的一方。
这通常是出于公平和合理的考虑,以确保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得以遵守。
在确定解释权归属时,法庭会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合同文字的明确性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
另一方面,法律适用于跨境合同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当涉及跨境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一般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合同的选择法、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和合同相关事宜的法律等。
在合同中,双方可以通过选择法律适用的选择条款来确立适用的法律。
这种选择通常会在合同的适用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
如果合同没有选择适用法律,法律可能会根据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或合同事务的法律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此外,在跨境合同中,法律适用还可能受到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影响。
一些国际公约规定了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在解决涉及合同解释权归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合同法律规定和解释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争议的解决。
通过妥善处理合同的解释权归属和法律适用问题,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释权归属和法律适用,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释权和适用法律

合同解释权和适用法律本合同由以下各方自愿订立并约定。
一、合同解释权1. 合同的解释权归属于签订本合同的各方。
2. 对于本合同中出现的条款、文字和表达,如存在歧义或解释不明确的情况,各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
3.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各方应充分考虑合同的目的、词句的普通使用和行业惯例等因素。
二、适用法律的选择1.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适用法律名称】,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适用该法律解释和管辖。
2. 如果在本合同中的任何时间点上,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视为违反适用法律,则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解释,以使其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如果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予以删除,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合同效力和履行1. 本合同对于各方及其继承人、接受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各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按时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相关服务。
3. 若各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立即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明。
各方在不抗辩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克服或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
四、争议解决1.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如果各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至【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2. 如各方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经各方充分阅读、理解,并保证在签署之前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咨询。
各方认可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约束力。
2. 本合同一式【份数】份,各方各持【份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除非获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 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或放弃应经各方的书面同意。
六、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
2. 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由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解除合同书或终止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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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解释的主体,应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
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为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具体解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力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
任意性规范对合同漏洞的补充功能毕竟是有限的。
在不存在可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时,解释者最终就必须求助于更为抽象的解释因素。
解释客观化、统一化的理论,是针对格式条款而言的。
关键词:法律适用;合同解释;解释方法;漏洞补充;格式条款单就合同解释而言,该问题之所以产生,一般都是合同当事人在事后对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或合同内容有所争议,诉诸法院裁决所致,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事后解释作业。
可见,文字的含在内容上固有的多义性,以及在外延上难以避免的模糊性,决定了绝大多数的合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意思表示的不明确甚至遗漏,这进一步影响到当事人具权利、义务的确定以及合同效力的真正实现,合同解释最直接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权威机关的实际作业,明确当事人经合意而形成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解决合同内容的暧昧可能导致的争议。
在法律适用的层面上,合同解释的意义尤为重大。
一般而言,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
首先,在法律的适用中需寻找一个对于待决案件有其适用性的法律规定,这项作业称为“找法”,它包括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补充两项具体作业。
法律适用的第二个步骤是形成小前提,即明确系争事实的内容和审查其真实性,并评价其法律意义,以便把该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从而形成三段论法的小前提。
最后,在获得对于待决案件具有适用性的法律规定,以及把案件事实涵摄到该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后,法院或仲裁庭应按照三段论方法,将法律规范的效果归属案件事实上去,从而作出判决。
[1 ] (p49~61)具体到合同案件中,法院或仲裁庭为适用法律,以确定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应明确应适用之法律规范的意义,以便确定逻辑上的大前提,另一方面须明确应适用之合同的含义,以确定逻辑上的小前提,由此构成法律适用上的有机运行过程。
换言之,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从终极意义上讲都是以法律的适用为目的,亦即解释者对某个法律规范或合同文本进行解释,不仅仅限于理解该法律规范或合同文本,而是要确定法律适用上的大小前提,并从中得出判决。
但是,从两者的直接意义来看,前者的目的应该在于使法律的抽象规定可适用于具备相同要件的同类法律行为,后者则旨在使具体的意思表示可个别地适用法律。
[ 2 ] (p613)由此可见,合同解释主要是在法律适用的层面才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方面具有研究的意义。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释的主体。
关于合同解释的主体,学界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它既包括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也包括合同当事人乃至其他任何和合同无关的人;另有观点认为,它仅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
[3 ] (p324)欲对此分歧作出正确论断,须首先认识合同解释的意义。
正如前述,对合同进行解释之所以成为必要,乃因其内容不够明确或不够完善而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
然而,显然的事实是,要对当事人之间的此种分歧做出有约束力的裁断,需借助一定的权威。
而能担当这一角色的,非审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莫属。
诚如学者所言,“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
”[4 ] (p246)而由当事人自己亦或他人对合同所作的解释,即使可能有相当的精确度或合理性,或者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3 ] (p325)在司法实践上也只是具有参考价值。
由此可见,合同解释的主体,严格来说,应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
(二)合同解释的对象。
通俗地讲,合同解释的对象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或曰合同条文所用的文句。
但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透过符号,特别是社会生活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探求当事人的真意。
因此,合同解释之抽象意义上的对象,就是所谓的“当事人的真意”。
合同是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这一观念表明其中的真意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对这一表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按理论上的分析,意思表示分为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两个阶段。
其中内心意思的构成要素,通常认为应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项。
前者是确定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如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金等,这种意思的欠缺将导致具体权利义务的无从确定,其后果是意思表示的不成立。
因此,合同解释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目的意思而言的。
但是,由于完整的内心意思是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的结合,而其中的效果意思,又称法效意思,是希望目的意思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所以合同解释针对的目的意思,并非单纯的目的意思,而是指附加效果意思的目的意思。
例如,甲向乙表示将实施某项工作,这仅仅是目的意思的表示,并不意味着甲受到了约束;而假如甲表示有义务从事该工作,则为目的意思表示和效果意思表示的结合,意味着甲使自己受到了约束,丧失了改变其意思表示的可能。
显然,仅对前者进行解释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此时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法律后果的意图。
其次,必须注意的是,合同解释所针对的意思,不是隐藏于当事人内心的意思,而是当事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事实上,从意思表示行为的形态来看,对纯粹内心意思的解释也是不可能成立的,此类意思如果未被表示出来,根本不可能被人识别。
据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1)解释原则上应采取客观性立场。
在表示和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表示为准;(2)法官应就当事人最终的表示确定其含义,不能去探索其在作出表示之前的打算;(3)所谓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应作广义的理解,它不仅包括明示的意思(如以语言、文字等符号形式表现),而且也包括默示的意思(如以行为、特定的沉默而推定的意思) .最后,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由于它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以合同解释的对象不能是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而应为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的共同意思。
(三)合同解释的内涵及其具体类型。
(1)阐明解释。
阐明解释,是指当事人的意思不够明确时,借解释方法使合同文义趋于明确,从而确定双方当事人意定的合同内容。
一般认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本质,而合意的有关事项又必须通过语言、行为的表示得以体现,故阐明解释往往表现为明确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即文义) .然而,阐明解释的目的毕竟在于阐明当事人的真意,并非对词句进行“翻译”,因此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固然不得擅离所用文字的通常含义,但文义解释也不能被绝对化。
在绝大多数情形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尚需参酌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方可得到显现。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方法,甚至可以置合同词句的本来含义于不顾。
例如,附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虽然使用了“联营”一词,但无论依何种解释方法,它均属借贷而非联营。
(2)补充解释。
补充解释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由于预见不足、表达能力有限或欠缺法律知识,致使其意思表示留有漏洞,而由解释者借助解释的方法对该漏洞进行填补的作业。
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构成合同解释的两个阶段,其区分标准为该解释活动是否超出合同词句的可能文义范围:在阐明解释的情形,须在已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为之;至于补充解释,则应在可能文义范围之外为之。
由此可见,合同漏洞的补充构成合同解释的延长。
显然,合同解释的此种类型所探求的并不是当事人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的“假设的当事人意思”[3 ] (p335),即由解释者根据定型化交易中普遍发生的情况(法律往往将其归纳为有名合同中的任意性规范)或当事人在此类交易中应具有的一般理性而合理拟制的合同内容。
这种拟制旨在补充合同内容的不完备,而非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此应禁止解释者在作业时变更合同内容,以致侵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
(3)修正解释。
修正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庭无视当事人本来表示的意思,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平诚信的考虑,对合同进行价值判断,进而拟定特定的合同意思,使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作业。
合同解释的本来意义在于使隐藏的意思显现出来以及使不清楚的意思变得清楚,它是在对合同文本所含意义的理解基础上的阐发。
换言之,它只是把已经或应当包含在合同文本中的当事人意思阐发出来。
因此,合同解释要受到合同文义的限制,即使是补充解释,也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之基础上的一种拟制,解释者在进行此种作业时须受当事人选择之价值基础的约束。
而所谓的修正解释,不过是对当事人真意的公然无视,它以法官所理解的社会普遍理念取代当事人的意思,实质上是合同公正或合同社会化观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或修正。
因此,与其把它理解为合同解释的特殊类型,不如将其定性为“对合同的司法变更”。
二、合同解释的方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解释的态度迥然相异。
在大陆法上,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解释的基本目标,法官必须采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去寻找当事人的此种意思表示。
首先,法院应依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划定解释的范围,然后主要依目的解释的方法在可能文义范围内确定合同内容,必要时在可能文义范围外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
相反,传统的英美法过于迷信语言的界定功能,采用普通词义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等限制性解释规则限制法官解释合同的自由度,否定了当事人意图的可认知性。
然而,在现代英美法中,对这些限制性解释规则已允许出现大量的例外情形,美国法甚至着意否定这些规则,并明确允许采用履约过程、交易过程以及贸易惯例等证据阐释或补充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25 条的规定顺应各国立法潮流,一方面沿袭大陆法传统,另一方面兼采英美法上关于合同解释的新规定,承认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等解释方法。
但应注意的是,这些方法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力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
因此,它们在解释的过程中不能被孤立地考虑。
(一)阐明解释的各种方法。
1、文义解释。
文义是指合同用语或用词在一般的语言习惯上被理解的含义。
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基于私法自治的精神,解释者必须首先从合同语句的可能文义出发。
否则,如果所作的解释已超出该语句的可能文义范围,那它就逸出了解释的范畴,属于合同漏洞的补充了。
由此可见,着手解释合同时,首先应确定文义涵盖的范围。
一般情况下,须按照词句的通常意义解释。
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乃社会活动的成员,其语言习惯难以脱离日常生活用语的规范。
但是,由于合同解释本身极富个性化色彩,因此进行通常文义解释也非绝对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已赋予词句以特别含义,此时就须以当事人在缔约时采用的含义为准,这种特别含义应以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在进行文义解释时,各国立法一般还强调不应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在通过其他解释方法更能体现合同目的和精神时,法官理应改变合同用语的文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