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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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行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的概述包括哪些内容⼀、合同履⾏的概述1、合同履⾏的含义合同的履⾏,是指当事⼈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地、适当地完成⾃⼰所负义务的⾏为。

合同的订⽴和效⼒是合同履⾏的前提,合同的履⾏是民法典的核⼼内容。

因为,合同的履⾏是当事⼈缔约合同的最终⽬的,对合同的抗辩、保全、变更、转让、担保、违约责任和效⼒等问题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得以顺利地履⾏。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全⾯履⾏⾃⼰的义务。

当事⼈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的和交易习惯履⾏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对合同履⾏内容不明确的规定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

(3)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4)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要求履⾏,但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6)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1、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

即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对抗对⽅当事⼈的履⾏请求权,暂时拒绝履⾏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的抗辩权,是合同效⼒的表现。

对于这种权利的⾏使,只是在⼀定期限内中⽌合同履⾏的债务,并不消灭履⾏效⼒。

因此,是⼀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它的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对于抗辩⼈⼀⽅是⼀种保护⼿段,可以免去抗辩⼈履⾏后得不到对⽅履⾏的风险,使对⽅当事⼈产⽣及时履⾏、提供担保等压⼒。

债务的履行与违约

债务的履行与违约
债务处置难度加大
违约债务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协调难度大,处置周期长,影响金 融资源配置效率。
债务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债务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部分债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加大金 融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债务违约常态化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债务违约将成为常态, 投资者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债务处置市场化
未来债务处置将更加市场化,通过市场化手段实 现债务重组和优化,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债务监管加强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债务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 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政策建议和改革方向
完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主体,提高处 置效率。
加强债务监管
加强对债务的全方位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CHAPTER 04
债务追索途径与方法
协商和解途径
协商和解的概念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 商,达成解决债务纠纷的协议。
协商和解的优点
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灵活且成本较低的解决方式,可以维护双方 当事人的商业关系。
协商和解的适用条件
当债务纠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时, 可以采用协商和解方式。
的责任。
情势变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情势 变更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 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CHAPTER 03
债务违约情形及后果
违约情形概述
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债务
债务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 债务,包括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完 全不履行等情况。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❶。

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国际私法上的债是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一方有权请求他方为一定的行为,他方有义务为相应行为的法律关系。

可见,国际私法上的债与国内民法上的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国际私法上的债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债,即涉外之债。

其涉外性之表现符合一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由于涉外之债往往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一旦在债的法律规定存在歧异时,就必然会产生债的法律适用的冲突。

因此,涉外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一节涉外合同之债的概念一、涉外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它是当事人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权产生的依据之一。

罗马法称合同为“Contractus”,即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合意。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定义基本源于此;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流行的定义是:合同是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

这一定义表明合同是当事人承担债务的单方意思表示。

但现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者认可的债务之合意。

因此,大陆法系的合同概念和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正趋于统一❶。

在我国,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合同专指产生民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广义上的合同则泛指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既包括狭义合同,也包括诸如劳动合同,单位内的承包合同,以至夫妻协议、师徒合同等”❷。

本书所指合同为狭义上而非广义上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涉外因素。

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因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发生联系。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概述 (一)抗辩与抗辩权: 抗辩: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要求对方给付时,该对方当事人为拒绝给 付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
17岁已工作之乙,于2000年3月1日,接到古董 商甲寄的瓷器价目表,当即选中价值5千元的清代 花瓶一个,于3月4日函复表示购买,并要求甲于3 月15日送货,该信于3月6日到达甲处。乙于3月5日 改变主意,致函甲表示撤回前函,于3月8日到达。 甲于3月7日回信接受,该信于3月9日到达乙。乙于 3月12日从朋友处得知甲之瓷器是仿制品,但碍于 情面未立即对甲作任何表示。甲于3月15日送该花 瓶给乙时,发现乙已于3月14日迁往外地,未能交 付。甲回程途中,遇车祸致该花瓶灭失。2002年4 月1日,甲偶然得知乙之住处,当即向其请求支付 价金5千元。 问:乙有无付款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履行 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诚信原则的体现
情事变更原则
A公司与B公司(同在某城市)于2000年3月1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于合同签订 日支付预付款30万元,B公司于2000年8月1日交货, A公司在接受货物后立即支付其余货款,价格执行 政府指导价。5月1日因业务需要B公司迁到另一城 市。8月1日A公司要求B公司交货时,发现其已迁 往外地,于是A公司急忙用电报通知B公司交货。 当时的政府指导价为每吨3万元。B公司回电称: 由于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依合同法T62应为B公 司所在地,因此请A公司还来B公司所在地收货或 者委托B公司代办托运手续。A公司回电称:合同 的履行地应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所在地,若为B公 司现在所在地,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应由B公司承担。 成讼。这时政府指导价为每吨2万元。
实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 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合同生效的10天内 向乙公司支付5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 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 后即结清余款。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约定 支付了50%的预付款,乙公司于收款后的第 二天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经验收发现木 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便立即通知乙公司, 并拒绝支付余款。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

(4)债务人可以请求标的物保管费和因受领迟 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如:提存费用、货物往返 运费、不易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等。 (5)债务人可以自行消灭债务。受领迟延后, 标的物是动产的,可以提存以消灭债务,不宜提 存的,可以拍卖或变卖后提存价金。标的物是不 动产的,可以抛弃占有,但须通知债权人。 (6)赔偿债务人因履行所受到的损害。
一、履行迟延
履行迟延是指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 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1、履行迟延有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债务人有有效债务存在; 第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 第三,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不能履 行,则发生履行不能而不发生履行迟延; 第四,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 第五,须债务人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如果债 务人有正当理由而未按期履行,例如因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未按期履行,则不构成迟延履行。但如 果因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者提供的劳 务不足而未能在履行期限内补足的,仍构成履行迟 延。
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三种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也称为适当履行,是债债务人按照 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须 是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 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 律的规定。(《合同法》第60条)完全正确的履行是债的 履行的要求,是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的结果, 是债的履行的常态。
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履行其义务。《民法通则》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 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 务。”可见,债的履行是债最主要的效力。因为只有债务 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得债权才能实现,债权人得 利益才能得到满足,所以,债的履行从债权人方面说是债 权的实现。 二、债的履行具有以下含义: 1、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债务人 履行债务就是履行给付义务。但给付侧重债务人的行为, 履行则侧重结果,即债权的实现。 2、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3、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4、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所谓合同之债,指的是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了解完合同之债的定义后,那么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

在这个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

(一)意思自治说。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合同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只有在当事人既无明示的选择又无默示的合意时,才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这一原则是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首先提出来的。

到了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可以说,19世纪以后,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看, 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在采纳这一原则的同时, 又分别对这一原则规定有若干不同程度、不同内容的限制。

1、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

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是否或如何承认默示选择法律方式上。

有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瑞士以及1995 年《海牙动产买卖公约》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2、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品一品《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

品⼀品《民法典》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前⾔:《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规定债权⼈和债务⼈约定由第三⼈向债权⼈履⾏合同之债;在第三⼈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权⼈有权向债务⼈主张违约责任。

在该规则中,第三⼈本⾝不属于合同相对⼈,也并⾮债务⼈,只是合同履⾏主体,故债权⼈不能直接请求债务⼈履⾏债务,双⽅之间的履⾏约定对第三⼈不具有约束⼒。

《民法典》第523条全⽂保留了《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另外再增设了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i],即“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共两款,第⼀款规定了该补充规则和除外情形,第⼆款则规定第三⼈代为履⾏后的法律效果。

笔者试对该补充规则的应⽤进⾏相关梳理,供各位读者理解参考。

⼀、第三⼈代为履⾏的补充规则在债务⼈不履⾏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外第三⼈对履⾏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即使未经债权⼈同意,第三⼈可直接越过债务⼈向债权⼈代为履⾏,此即为《民法典》第524条新增规定的第三⼈代为履⾏制度的补充规则,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促进了债的实现和债的相对消灭。

因为对于债务⼈⽽⾔,其终极⽬的是债的实现,⾄于实现途径和清偿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并⾮债权⼈所关注。

但在该规则成⽂之前,其应⽤却屡见不鲜,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践效果。

⽐如,⼆⼿房买卖中,当事⼈约定买受⼈⽀付的⾸付款⽤于清偿出卖⼈的按揭贷款,在涤除贷款银⾏的抵押后,由买受⼈⽀付购房尾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但出卖⼈收取⾸付款后未按约清偿按揭贷款,且因逾期还贷被银⾏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抵押权。

合同的履行5

试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需要具 备什么样的条件?
解题要点:
1、合法。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 债务,又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 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将木材如期运至 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 根据第67条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履行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三、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
❖ 约定优先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法定规则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 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
❖ 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
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 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4)他方未提供担保。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
(三)先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 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各国货币间的汇率由各自货币的含金量决定
金铸币本位条件下金币的自由铸造、自由兑换以及黄金的自由输出和输入,使得外汇市场 上汇率的波动始终维持在金平价和黄金运输费用规定的黄金输送点之内。因此,国际金本 位制是一种极其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工程款是合同之债

工程款是合同之债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享有相应的债权。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就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之债。

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甲方则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款是合同之债的法律范本。

该范本旨在提供一个标准的合同条款框架,供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参考使用:工程款支付条款一、工程款的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支付方式。

二、工程款的支付时间1. 根据工程进度,甲方应在每个阶段完成后的___天内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2. 最终结算款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___天内支付。

三、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未付款项的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延误工期,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际运用中,上述条款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例如,可以详细规定各个阶段的支付比例、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双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工程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变更和索赔的处理机制等。

这些细节的明确规定有助于在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公正客观的判断和处理。

工程款作为合同之债,其支付不仅是甲乙双方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合同关系稳定、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设计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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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该负责的义务的行为。

合同之债的履行主要如下所示:
完全正确履行。

什么叫做完全履行呢?就是当事人履行了全部的债务,不能只履行部分债务,部分债务不履行。

什么叫做正确履行呢?正确履行也叫做适当履行,就是当事人履行债务完全符合合同签订时的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合同之债的履行是每个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的履行就是我们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就是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签署合同的约定是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履行;如果债务人虽然履行了自己的债务行为,但该履行的过程中不符合签署的合同的规定,那么就是债务的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合同之债的请求主要有:
一、合同之债给付请求权。

1、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合同签订的内容:要求其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要求返还借贷合同上签订的金额;要求转移可作为知识产权使用的知识成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并且交接工作成果;要求按照劳务合同上的规定提供劳动。

2、合同之债的履行和请求的法律要件:
一个合同的成立它的要件是需要具有要约与承诺,和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形成一致;
一个合同的有效它的要件是需要当事人能够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达意思明确,并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合同之债的可得抗辩之事由:
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抗辩。

二、合同之债的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

1、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内容有:要求其返还所有的财产;要求其赔偿所有的经济损失;要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返还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重要事项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合同等。

还有《合同法》第我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如订立合同是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等等。

3、合同中的缔约过失之债的请求权抗辩事由有:表示合同成立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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