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负债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
由于经营不善,张三的生意陷入困境,导致其负债累累。
为了筹集资金,张三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50万元的房屋抵押贷款。
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张三以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
合同中还约定,如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在贷款期限内,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决定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经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80万元。
银行与张三协商,希望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抵押房产,偿还贷款本息。
然而,张三认为该价格过低,拒绝接受。
随后,银行将抵押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所得款项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款项归张三所有。
张三认为银行的处置方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剩余款项。
银行则辩称,其处置抵押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尽到合理处置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的行为是否合法?2.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剩余款项?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
但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物的所有权对抗抵押人。
”因此,银行在张三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处置抵押房产。
在本案中,银行与张三签订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了抵押房产的处置方式。
当张三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置抵押房产。
因此,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的行为合法。
(二)张三是否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剩余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卖所得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变卖所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在本案中,银行处置抵押房产所得80万元,扣除贷款本息后,剩余款项应归张三所有。
法律债务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期完成生产。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三)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二)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2. 乙公司应返还甲公司定金50万元。
3.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因,因此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乙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款。
如果乙公司仍未支付,甲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3)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可以在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21年6月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直到2021年8月才将货物全部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存在瑕疵。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定金。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且货物存在瑕疵,构成违约。
(1)关于货物延迟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延迟交付货物,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货物质量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设备的生产和交付,甲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1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2021年7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遂拒绝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已经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设备,但乙公司拒绝履行,且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设备,并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而是由于自身生产延误。
因此,乙公司以生产延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应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应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
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
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效劳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法律债务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甲公司支付定金后的一个月内交付货物,但乙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
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以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未交付的货物进行赔偿,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及因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3)赔偿损失: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如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以及因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欠债法律诉讼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手机配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2019年6月,乙公司按照约定将手机配件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经过多次催讨,甲公司仍未支付货款。
无奈之下,乙公司于2020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交了合同、收货凭证、催讨货款的证据。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表示认可,但称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鉴于甲公司目前经营困难,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给予甲公司一定的宽限期。
2.二审法院审理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合同效力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乙公司在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后,多次催讨货款,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法律规定。
4.执行问题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甲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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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
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
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
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
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
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
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
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答:(1)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是源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是为了避免自行车主乙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2)甲不应赔偿乙的损失。
因为甲已经尽了注意义务,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将自行车存放于车棚内。
车被盗非出于甲的过失,故甲不赔。
五、甲服装厂和乙百货公司签订服装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服装厂出售5万件服装给乙百货公司,由乙百货公司于11月5日之前到甲服装厂提货。
11月4日,乙百货公司派员工前往甲服装厂提货,该服装是500件一包。
在装货时,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5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
货车回商场途中因雾气太重致与一辆运油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
双方就5包货物的损失承担发生纠纷。
问:(1)本案中,百货公司与服装厂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在得利人和失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本案中,服装厂虽多装了5包货物,但百货公司在运货途中发生货损,对该货损百货公司不存在过失。
因此,百货公司未实际得利,且对失去的利益没有过错,故百货公司与服装厂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2)5包货物的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承担。
依民法理论。
甲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之间未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故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本案中,5包货物是由甲服装厂的工人在装车时的过失所致,而对于货物的灭失,乙百货公司也不存在过失,所以乙公司不负责返还这5包货物,其损失后果应由甲服装厂自己承担。
六、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
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
问:(1)法院是否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答:(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
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故本案中乙商业银行的费用应由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七、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
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
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
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无法赶在节日期间销售而损失2万元。
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
某银行拒绝而引起纠纷。
问:(1)某银行的履行是否适当?(2)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答:(1)某银行的履行不适当,已构成履行迟延。
所谓履行迟延,又称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本案中,某银行提供贷款的时间9月23日明显晚于合同约定的从签约之日起3日内(即8月23日前)的时间,已经构成履行迟延,故其履行是不适当的。
(2)某银行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
依《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
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具备借款合同当事人资格。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某银行没有依照约定的日期提供贷款,构成履行迟延,造成借款人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199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199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
199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
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
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
因此,乙请求丙偿还借款。
问:(1)丙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2)丙应偿还多少借款?(3)丙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答:(1)丙负有替甲偿还借款的责任。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
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乙有权要求担保人丙承担偿还责任。
(2)丙应偿还2万元借款。
本案中,丙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甲于1997年4月偿还乙2万元后,丙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到2万元。
至于甲的第二次借款,因丙并不知情,谈不上担保问题,不承担保证责任。
(3)可以。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
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
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帐户被冻结。
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4)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的,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答:(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该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