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与合同法期末复习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1.债的发生原因:

(1)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

(2)内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他原因(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辨析题)※

答: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概念: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2)相同: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

(3)不同:二者效力不同。

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

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分类:

(1)第一,债的完全履行。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全履行包含全面履行和正确履行。所谓完全履行,就是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所谓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2)第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形态

(3)第三,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

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满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无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时可履行的。(其规范目的在于,通过同时履行的方式保护守约方利益;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债权实现,而在于强制清偿,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Ⅱ.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职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构成要件包括:①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Ⅲ.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1.代位权与撤销权(辨析题)※

(1)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权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相同点:都是债的保全方式,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券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2.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答:债的担保不同于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是债的一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其目的也正是强化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和打破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使特定债券安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债的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辨析题)※

(1)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3)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4.定金(案例题)※※

(1)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2)种类:

①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②成约定金,是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③证约定金,这是指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证据的定金;

④违约定金,即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⑤解约定金,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1.债务承担:

(1)概念: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

(2)种类: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元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

第二十五章合同概述

1.合同的分类(辨析题)

Ⅰ.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1)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乙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主要由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

(2)不同: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上不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不可抗力情况下)风险负担上不同。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已经作出履行的,则应将其返还给对方;而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③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为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果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则对其已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一般不存在如上情况。Ⅱ.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概念: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改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知福任何报酬的合同

(2)不同:

①义务内容的不同。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比前者较重

②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可订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无偿合同都可

③撤销权行使不同。无偿合同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则需证明第三人和债务人均有恶意

④返还义务不同。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为善意,不负返还原物的责任;如果是通过无偿合同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承担返还义务Ⅲ.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略)

Ⅳ.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概念: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不同:

①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合意;实践合同:合意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

②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则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则不是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

Ⅴ.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略)

Ⅵ.主合同与从合同(略)

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订立

1.要约与要约邀请(辨析题)※

答: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2.承诺迟延与承诺失效:

Ⅰ.承诺迟延※

答: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Ⅱ.承诺撤回:

答: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2.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辨析题)

(1)概念:

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

(2)区别:

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能发生

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强制性规定※

(1)包含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

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辨析题)※

(1)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

情势变更:①客观情况——范围:仅包括货币贬值、物价、汇率等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事实;②重大变化——货币贬值、物价、汇率的异常波动、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事实的重大变更+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如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计划变更、物价暴涨或暴跌、货币贬值等;

③对价障碍和目的障碍

(2)区别:

①两者构成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获得免责,法院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其本质是使当事人享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同时授予法院公平裁量权;

③不可抗力的效力系当然发生,情势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④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两个制度处于同一体系下,解决不同的问题。2.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①协商一致,以新合同替旧合同。不需要有解除权。

②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允许当事人选择。

③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看需批准与否。

④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允许。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约定、不可抗力、违约解除中)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院裁决的程序——是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①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

②协议解除,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③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

④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我国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原则:1、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2、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

⑤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①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②有溯及力时,合同法第97条(返还及其他补救)。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标准:给付时的价值,不管受领人获利。

③在合同解除以后,当事人要达到订约前的状态,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已经作出履行的,除返还财产以外,还应补偿因返还而支付的费用。

2.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则除应返还原物之外,还应返还孳息。一方在占有标的物时为维护标的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也应返还。

(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第二十九章买卖合同

1.相关合同法条款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条评释)

【物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影响物权变动】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对于买受人所负担的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包括①价值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其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存在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②效用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③品质瑕疵担保,即出卖人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

3.风险负担:

标的物所受损失有谁来承担?

答: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例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

第三十章借款合同(略)

【利息控制问题、商业银行借贷中间风险控制问题】

第三十一章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答: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得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特殊情况下,谁更有能力控制风险谁负担

第三十二章融资租赁合同

1.出租人的救济措施:

①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②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只可选其一)

2.相关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法条评释)

【交易结构设计和目的:对于出租人而言,保有所有权目的——租金债务得到清偿】

第三十三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1.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辨析题)※

Ⅰ.不当得利

(1)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2)构成:

①一方获得利益;②他方受到损失;③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吗没有合法根据

(3)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②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Ⅱ.无因管理

(1)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构成:

①管理他人事务。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具有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具备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有机结合体。

以下情形具有管理意识:

a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

b明知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c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

③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3)效力:

①管理人的义务

A. 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管理所生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B. 通知义务

C. 报告、计算义务

②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并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

A.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B. 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C.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

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款、支付抚养费等,则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

(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无效规则)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期末复习提纲

《合同法》期末复习提纲 民法学——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69元第一章合同概述 ★掌握合同的分类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有(BC )。P500 A保管合同 B旅游合同 C借用合同 D 租赁合同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有(AC)。P501 A 保管合同 B 仓储合同 C 客运合同 D 承揽合同 ★掌握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 如:合同关系相对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P504 具体内容包括: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掌握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510 ★掌握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P511 ★掌握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P512-513 如:下列意思表示属于邀请要约的有(ABCD )。P511 A 拍卖公告 B 寄送的价目表 C 招标公告 D 招股说明书 如:甲向乙编辑部去函,询问该编辑部是否出版了有关司法考试的参考书,乙立即向甲邮寄了司法考试参考书5本,计价120元。甲认为该书不符合需要而拒绝接受。此案中,(D )。P511 A 甲应按时支付价款 B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C 乙的行为属于承诺 D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如:甲造油厂向乙饭店发出要约,愿以每公斤X元的价格出售大豆油300公斤,乙答复愿以要约所示价格购买100公斤大豆油,则(C )。P513 A 合同成立,以甲的要约为准 B 因油为可分物,故可以就100公斤大豆油成立合同 C 乙的答复属于新要约 D 如果甲没有答复,则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乙的承诺为准 如:甲、乙二人互发E-MAIL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该回电。在甲、乙互发的E-MAIL中,属于要约的有(ABC )。P513 A 4月30日甲的邮件 B 5月1日乙的回电 C 5月2日甲的回复 D 5月4日乙的回复 ★掌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P515-516 如:某贸易公司与服装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贸易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服装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A )。P515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9-02-27T14:17:20.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作者:郑东瑞[导读] 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省西安市 710032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 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合同; 债因;要物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很多时候,差不多类型的事情,但是法律在判定的时候却是两个结果,一方利益被维护,一方没有被维护。一份有效的合同中,债因是不可缺少的,能够反映合同中交易的本质,并且对交易结果进行确定,保证双方的利益。债因在各个国家都有体现,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将债因认为是原因,有些国家将债因称为约因。债是我国人民都知道的一种东西,在一定时间后,其中给予的一方可以向接受的一方索回。但是因为约定过于简单,没有实证,有些借债人拒绝返还,并且否认债的存在。导致出债人的利益受损。每一种合同,都存在着债因,但是如果债因得不到法律认同,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在合同中,债因是很重要的。任何一种合同,如果“债因”不被法律所认可,那么这种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就我国现存的民法体系来说,“债因”在我国法上是否有所体现? 由于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继受的是德国法模式,因而,无“债因”之规定的明确字眼,但如果仔细观察制度构造,则处处体现出债因的存在。例如,合同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无效制度等,几乎都与“债因”有关。同时,在编篡民法典的进程中,债因是连接债与非债的一个中间地带和缓冲区。 二、债因概念和作用 2.1债因概念债因在早期没有一个明确法律的时候,是人与人之间私自的交易和行为的中心。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物品,交易的原因,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稳定社会的秩序。债因也是一种契约发生的根据,在契约中会对债有一定的限制,添加了具体的数据以及期限,因此对双方有着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简单的契约只是双方进行交易的一个体现,即使写明数据及期限还是可以通过沟通从而改变契约中的规定的。债因是一种可观的关系,是任何形式的付出以及接受关系。 2.2债因的作用债因能够让契约产生债的能力,让对方通过行为解决债,适用于各种契约。契约有很多种,其中口头契约以及文书契约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在合同法中,债因必须在合同中标明,符合合同法的标准,因而合同有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维护利益受损的一方。但是口头契约就比较麻烦,如果双方在契约过程中并没有人证,只是口头上约定,其中一方反悔不肯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在法律规定的保准之内。债因能够控制双方的行为,对双方的自由进行约束。从而确定允诺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实现某个要求满足受诺人,在这个时候,允诺人应该履行约定中的义务,并且根据时间年限,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这本身就是对合同效力的理性说明,无论在今天还是在理性时代,似乎都是不证自明的道理。但合同的基本作用在于交易,仅仅有意志不能彻底完成这种物质性的交易。这一点,自罗马法就非常清楚,意志不能产生债的效果。“原因”恰恰就是对合同义务存在的正当性作出的客观性说明,即我之所以对你承担财产性义务,是因为有客观性目的,否则仅仅是“我愿意”不能说明法律赋予你对我主张义务的正当依据。双方都有所“求”,才构成交易的对应性,双方的义务才有了相互依存的物质基础,法律对这种义务采取强制才有了充分的理由。因此,弗卢梅才有这样的观点: 无论用什么方式规定,原因在各国法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原因或者债因不可能不反映在我国合同法上。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市民社会中,一个人负担某种义务或者为某种财产给付,都必须应一个原因,来说明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因此,对于原因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要求,绝对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市民社会之交易对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求。必须坚持原因的正确概念和本来的作用,把不是原因的因素放在原因之外来解决。区别原因与动机,原则上,每一个当事人的缔约动机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果。原因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交易目的,而是某一类合同的客观目的或者称为客观效果。必须把动机、具体的标的、内容违法等对合同发生影响的因素,排除在原因的大门之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原因”只存在“有或者无”的问题,并通过“有或者无”的判断来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合同的标的、动机、内容等违法也是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因素,直接可以通过违法来否定合同效力,没有必要将其放在原因中来。如果债因清楚,则物权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部分与债因相关。比如要物合同,根据彼此之间的约定,从而形成合同。我国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双方是否达成合同,而是关注合同背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存在,双方是否应该执行。或是双方约定中的债因是否存在,若是发生债因不存在的先行,法律就应该给予帮助。我国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是有规定的,将合同本身的效力以及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分开了。其中的债因在这里被称为正当原因,是我国国人必须承担的一种权利义务。我国的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权利义务失衡或是交易安全救济的情况,仍旧会保留合同的效力,能够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合同进行处理,而非将合同转为无效合同。我国在对债因的安排是比较科学的比较讲道理的,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实用性非常强,符合本国的实际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实际制定的,绝对是贴近人们生活并且有效的,因此在制定的时候应该更为真实有效的对法律进行规范。合同法涉及到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因此,应该正当的对待并维护。但是人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也应该清楚的将债因表达出来,债因清楚能够更好的让法律对合同进行保护。能够有效获得法律的救助,能够直接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 四、结束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5年C.10年D.20年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A.通知义务B.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C.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D.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1.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E.一般赠与合同12.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正在发出时1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14.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1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 )。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E.全部履行原则16.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17.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 )。A.和解B.调解C.仲裁D.申诉E.起诉18.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19.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20200604034058)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 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 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电大《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 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 合同。 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 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 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 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 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 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篇一: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合同法,债权让与

合同法, 债权让与 篇一: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双方就债权让与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对__________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的货款债权人民币 ____________ 万元整及基于该债权而生的利 息及其他权利让与乙方,以抵偿对乙方所欠的债务。 二、甲方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交付乙方收执,不另立据。如乙方收取前述债权需甲方协助,甲方并应无条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本件债权让与的通知由甲、乙双方分别径向债务人为之。 四、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附一债权让与通知书(让与人所出具)存证信函第号敬启者:贵公司前于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份陆续向 本人购货,累积货款总防震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本人 因业务关系业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将上 述债权让渡予 __________ ,并交付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 款单及发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荷。

附二债权让与通知书(受让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敬启者:按本人业已受让_____________ 对贵公司的货款债 权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整,并执有买卖契约书,贵公司的 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除爰依法规定,特此通知。并祈依原定付款日期惠予赐付。 附三催告债权人承认债务承担书刊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_ 篇二: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XX 年10 月20 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 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 万元及

《合同法》复习题及答案1

三、填空题 l.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2.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4.合同终止的原因,是指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5.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6.借款合同的担保可以采用三种形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7.根据租赁的标的物来划分,租赁合同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 8.运输合同最主要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9.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10.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12.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分为意思表达不成立和意思表达不自由两种类型。 13.乙合同的移转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14.混同的原因有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5.根据赠与合同成立和履行的时间关系可分为现实赠与合同和非现实赠与合同。 1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的标的可分为总承包合同和分项承包合同。 17.从技术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来看,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18.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业务。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C 4.B 5.D 6.C 7.B 8.A 9.D 10. A 11.B 12.B 13.A 14.C 15.B 16.B 17.C 18.B 19.A 20.A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DE 2.AB 3.BDE 4.ACDE 5.ABDE 6.ABE 7.CDE 8.ABCDE 9.ABCDE 10.ABCD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3.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5.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9.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 名词辨析 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 1.概念和性质。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 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违约责任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信赖利于。 4.损害赔偿的性质。违约责任中,法律通常做出一定限制;缔约过失责任重则不存在。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最终做出承诺以前,将该项要约撤销,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联系: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不同点: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的期限内。 2. 责任:因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撤回并无此限制 ④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联系:两者都属于违约责任的种类。 区别:1.发生时间:预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实际违约发生在期限届满时 2.预期违约存在明示和默示之分,实际违约不存在 3.预期违约只能是当事人一方违约;实际违约可以是双方违约 4.预期违约实质上是一种可能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实际违约是一种现实违约,一般要承担违约责任。 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20119710 过儿 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 2从法律的规定看 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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