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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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订立

重点问题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订立的程序

3.合同条款的内容

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

5.合同的形式

6.合同成立的要件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8.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2002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不巧恰遇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认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

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

(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解释,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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