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重点论述题考试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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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自由原则及包括缔约的自愿,也包括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具体地说,合同自由与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确认当事人的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在一般情况下,有

约定时以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只要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合同法就不应当对其何合意进行干预。

2.尊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合同自由不是仅体现在合同关系的某一环节上,而是体现在合同关系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当事人的选择自由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第二,在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自有约定合同的内容。第四,在合同形式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确定力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的规则。第五,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中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关系上看,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其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方违反合同应当如何补救的问题。(2)从责任的性质和形式上看,缔约过失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其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及其计算方法,免责条件等,其责任形式除赔偿损失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3)从赔偿范围上看,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为期待利益的损失,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4)从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上一般没有特别的限制;而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法律通常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可预见规则的限制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依赖利益损失。确定应予赔偿的信赖利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与缔约行为的关联性,即信赖利益是基于对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并非缔约行为中的一切利益。(2)信赖的合理性。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此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一方的行为已使得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倘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即使支付了费用,亦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3)信赖的善意性。一方面,缔约人对相对缔约人的信赖必须基于合法目

的,另一方面,当缔约人知道对方发生缔约上的过失时,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就不得对不该损失的信赖利益提出赔偿。(4)内容的广泛性。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得到的机会。(5)利益的可预见性,即信赖利益必须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

谈谈对合同债权的理解。

对于合同债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合同债权是请求全。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合同债权是相对权。通常情况下,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权人请求给付,而不能请求第三人进行给付。(3)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没有排他性,就同一标的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各个债权均以同等地位并存。(4)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5)债权人可以依法保全债权。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券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全其债权。债券的保全能是所有债权都具备的权能,债权人可以其债权来对抗第三人,这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6)债权人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请求国家机关进行公力救济,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法责任,以保护其债权。(7)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债权。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债权,可以通过免除,债权让与设定债权质权等方式决定债券的命运。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标准进行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置于通常环境而不是特殊环境,格式条款所使用的特殊术语应作日常的,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在格式条款用于不同地域,团体时,应根据在相应的地域,团体中的一般理解来解释。(2)作为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格式条款不明确时,应当作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并存时,非格式条款更能够体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4)严格解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从维护公平公正的目的出发,对合同为规定或规定不完备的事项,不得采用类推解释或扩张解释。如果某条款中适用范围上不明确,应从最狭义的含义来进行解释。

试述合同成立与同生效的区别。

关于合同成立合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从两者的概念和性质来看,合同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而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著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从成立时起按照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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