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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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合同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地诉诸法律解决纠纷;(2)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

指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事项都有选择与决定的自由。

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3)公平原则。

形式公平;实体公平。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性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7)合同严守原则;(8)鼓励交易原则。

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典型):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非典型):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负担):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合同,债务间具有牵连性。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为合同成立的合同。

要物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县市给付才能实现的合同。

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

主合同:不需要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

5.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主体的相对性(债权、债务人);相对性的突破:代位权6.合同成立: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

特征: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构成要素。

7.合同成立要件:一般要件:存在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对合同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名词辨析+简答)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1、 名词辨析1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指的是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不同点:1.概念和性质。

合同成立后并非当然生效。

2.两者的要件。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

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2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同点:两者均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不同点:1.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解决没有合同关系情况下,因一方过失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2.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羞不替换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

3.赔偿范围。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期末考试前夕,为了帮助大家进行复习,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与违约、合同的解除等内容进行整理与总结。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约定,并取得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要素包括约定、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的成立要素1.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应以明确、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是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

2. 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应当具备合法、真实、确定的特点,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法律规定一部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后,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方可产生效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的开始、效力的范围和效力的终止。

从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效力开始发生作用,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目的实现后终止。

五、合同的履行与违约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行动或交付,实现合同的目的。

2. 合同的违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即构成合同的违约。

合同的违约可以主观上划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六、合同的解除1. 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合同的履行无法实现等。

2. 合同的解除方式: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和依法行使权利解除。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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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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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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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20119710 过儿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1缔约自由,即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而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选择何人作为交易伙伴,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任何人均不负有必须与特定人缔约的义务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就具体的交易内容、权利义务的分配、合同风险的负担、违约责任的确定、发生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是想,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都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都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5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所订立的合同采取何种形式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订立、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成立的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与法律的要求相抵触则会被法律否定,或归于无效,或得撤销,或效力未定。

合同成立的要见:1缔约人2意思表示一致3标的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从当事人的目的看,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要约邀请仅在使受要约人为要约,性质为意思通知2从法律的规定看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宜按照下述原则判断:1意思表示的内容明确的,一般为要约;不明确的,为要约邀请2意思表示不重视当事人的资格、标的物的性质的,一般为要约;重视的,一般为要约邀请3依交易习惯、社会的一般观念加以判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不作为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强制缔约,是指根据法律制度规范及其解释,为了一个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无权利主体意思拘束的情况下,使一个权利主体负担与该受益人签订具有特定内容或应由中立方指定内容的合同的义务。

或是一个权利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是一个权利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

这里的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权利主体,叫作缔约义务人。

强制缔约仍采用要约和承诺的程序,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强制缔约的分类:1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2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直接强制缔约包括:1公共运输领域的强制缔约义务2电信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3供电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4供水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5供气、供热的企业的强制缔约义务6医院及医生在危重病人就医、急诊情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7保险业的强制缔约义务间接强制缔约包括: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场合的强制缔约义务2商店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3理发、住宿、餐饮等服务业在一定条件下的强制缔约义务4地役权制度中的强制缔约义务合同的效力,又称为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无效与合同不成立不同,后者是欠缺合同的成立要见,前者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

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7虚伪表示与隐匿行为8当事人约定合同无效9无效合同的转换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6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合同法》把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第54条第1款);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对象。

效力未定的合同种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无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作为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享有该合同项下的权利。

被代理人不承受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无代理权情况下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3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被被代理人追认,因为不符合有效要件,归于完全无效。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简称为无权处分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于缔约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

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抗辩或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但那个是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不安抗辩权(重点),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肌肤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其次,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

另外,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最后,《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非属强制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变更。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让人的恶意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一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二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第一,因债权人变更,其给付内容会完全变更的债权。

第二,因债权人变更,债权行使会产生显著差异的债权。

第三,预约上的债权。

第四,某些不作为债权。

第五,某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即该债权为禁止流通物三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一债权的二重让与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清偿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大类型: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

一协议解除的的条件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三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为履行债务的现象。

四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五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六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差异:1构成要件方面:违约责任构成上总的说来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而对于侵权责任,我国民法上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

2举证责任方面:违约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我国侵权行为法,过错推定仅为个别现象。

3赔偿范围方面: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旅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立法并没有采纳可预见性规则。

4诉讼时效方面: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因环境污染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出售不合格的商品不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三种情况下,诉讼时效钱为1年。

5责任方式方面: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为财产咋,计有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等责任方式。

6免责条款的效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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