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引言合同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普遍的交易形式之一。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在合同领域的案例分析和各类法律总结也越来越多。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我国民法中关于合同的要点和重点案例,以此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合同法。
合同法深度解读合同法案例一:赵某甲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是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案例。
赵某甲和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是每月2000元。
租期为1年,起租时间是2019年1月1日。
可租期届满,双方协商无果,赵某甲拒绝退还房屋。
李某于是启动了法律程序,要求赵某甲退还房屋。
在审理中,赵某甲声称合同期满不需要返还,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退还房屋。
但在法官的询问中,赵某甲承认之前已经多次口头答应把房屋退还给李某。
法官认为赵某甲之前的口头约定也构成了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赵某甲退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该案例中,赵某甲在口头约定上疏忽,导致在合同期满之后不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也在法律上遭受了惩罚。
这说明,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认真讨论和明确合同内容,以避免发生类似的争议。
合同法案例二:某百货商店与王某的销售合同这是一起商业合同的案例。
某百货商店向王某销售了一批电视机。
销售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如果有任何质量问题,王某可以在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在七天内,王某发现有两台电视机存在问题,于是要求退货。
但是,某百货商店拒绝接受退货,理由是商品的保质期已经过期。
王某于是将商店告上法庭。
在审理中,法官认为,商店作为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时候就应该对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有一定的保证和预测。
在合同中约定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意味着双方认为在这个时间段内商品存在的问题是非常显而易见的。
因此,商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货,不能以保质期过期为由拒绝。
该案例中,商店忽视了自己作为销售方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最终败诉。
这说明,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明确,以避免因为操作或者理解上的偏差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结论合同法涉及的面很广,案例也很丰富。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法律案例文本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对合同法法律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对合同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文本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产品,并将产品销售给丙公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
丙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拒绝接收产品,导致甲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存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2. 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生产任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导致无法收回货款,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三)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合同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08年,甲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决定引进战略投资者。
经过协商,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收购甲公司30%的股权,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乙公司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如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甲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即要求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3. 乙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3.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4.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构成违约,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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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 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例题2:
05
哪些是无效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06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 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 以解除合同。 •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 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 果向定作人负责。
10
为什么要强调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 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 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在签订合同 时,应当审查双方公司住址、法人等信息是否正确,保证合同原 件有对方公司或个人盖章签字,多页合同建议使用骑缝章。在实 物操作中,便存在有些公司以合同仅为传真件、扫描件为由,对 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致使我方需通过多份间接证据证明合同约 定内容,加重己方举证义务。
•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多选)
•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 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 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
•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 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C
07
合同的解除需具备哪些条件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 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答案:A、C
•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 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 不以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但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导致 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何女士可以要求家具厂停 止制作,且只对家具厂加工第一块木料支付报酬,赔偿家具厂为 加工衣柜而做的准备的相应损失;其余损失由家具厂自行承担, 而且,家具厂还应赔偿使用了剩下两块木料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据此A、C项为正确选项。
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主要内容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法
例题1:
•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 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D
•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合同就从最后一个 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因此,本题应选D
04
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
答案:B、C
•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 权让与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让与合同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如 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在没有通知债 务人的情况下,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已经可以约束让与人和受让人了。因此,甲公司和 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当于9月18日成立并生效,而非通知债务人的9月24日。
• 债权让与在通知债务人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替代,在债权全部让与的场合,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 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负有向受让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在其收到债权让 与通知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给付有效。本案中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 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 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公司在收到债权 转让的9月24号取得其到期债权20万的抵销权。 •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让与人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担保责任。因此,丙公司不能就30万元债务的清 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重点解读 以及案例分析
XXXXX事务所
主讲人:XXX
01
合同的概念
什么是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02
合同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另一方
合 同 法 基 本 原 则
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 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 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支付报酬
•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 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9
承揽合同
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 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揽工作的完成
定作人的解除权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
例题4:
•
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 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 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 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权利的转移
•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 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例题3:
•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 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 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 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08
合同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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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 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不 属于无效合同。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 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合同无效。本项中,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 目的是为了避税。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该合同无效。 • 选项C正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 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据此可以,“代孕”合同是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项中,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该合同应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