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法律解释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 关于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房款的20%,即40万元。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合同法的经典案例解析(3)案例一:广州某公司与上海某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案件概述:广州某公司与上海某供应商在2020年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供应商向广州公司供应指定数量的商品,并在商品交付后15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供应商在交付商品后未收到货款,多次催讨后也没有得到广州公司的回应。
最终,供应商向法院起诉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货款。
案件分析: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依据协议的商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广州公司与上海供应商之间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依据合同商定,供应商应当向广州公司供应指定数量的商品,并在交付后15天内支付货款。
然而,广州公司未依据合同商定支付货款,属于违反合同商定。
供应商多次催讨后也没有得到广州公司的回应,说明广州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一违反合同商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因此,广州公司应当担当支付货款的责任。
在该合同纠纷案中,供应商已履行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按时交付商品,并且多次催讨未果,可以证明其已经实行一切合理措施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货款。
因此,供应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公司支付货款。
结论: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依据上述分析,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案件事实,可以认定广州公司应当担当支付货款的责任。
法院有权判决广州公司支付货款,并可以依据违约状况,追加适当的违约金和利息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违约纠纷案件概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商定购房者支付购房款项,并商定在开发商获得预售许可证后一周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然而,开发商拖延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并且始终未能完成登记手续,导致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产权权益。
购房者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分析: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依据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商定交付商品房,保证购房者享有合同商定的权益。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章(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从案情概述、法律分析、判决结果及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剖析。
二、案情概述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在租赁期间,张三支付了租金,但李四未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2015年,李四以房屋需要自住为由,要求张三搬离。
张三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房屋租赁关系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房屋交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三,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3.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以房屋需要自住为由,要求张三搬离,构成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4.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张三,并赔偿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启示1.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房屋交付、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纠纷发生。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015年,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6年,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三、案件分析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标的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可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尽管张三与李四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说明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将房产过户至李四名下,但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随后,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20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将房产过户至李四名下。
然而,李四仅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70万元未支付。
2. 诉讼请求: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支付剩余房款70万元及违约金。
3. 被告抗辩:李四辩称,其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张三无权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李四还提出,张三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3. 欺诈认定:李四提出张三在房产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三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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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问题
涉及问题
合同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存 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导 致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本案中,张三是否满足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条件? Nhomakorabea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被撤销,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李四是否应
知情,以及李四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如果张三能够证明这些, 他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获 得赔偿
因此,这个案例突出了合同法中关 于合同撤销权和违约责任的重要规 定,以及这些规定如何在具体的法 律纠纷中应用
反之,如果不能证明这些, 他的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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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如果合同被撤销,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如果李四被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 诈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三因合同撤销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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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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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张三是否有权撤销合 同并要求赔偿取决于他能否证明自己 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并不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0-xx-xx
1 案例背景 3 法律条款 5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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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及问题 4 分析过程
1
案例背景
案例背景
这是一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 纠纷
张三打算购买李四的一套房屋,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 事后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
量问题,导致其无法居住
张三决定起诉李四,要求撤销 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 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 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对合同法律制度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乙方,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了该住宅楼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验收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认为,甲方无权要求其整改,因为合同中并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乙方拒绝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方和乙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合格。
此外,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工程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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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一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评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案情介绍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00年10月11日偿还,若迟延还款,某化工厂承担违约金。
2000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
2002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迟延还款违约金。
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评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
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
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
百货公司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案情介绍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该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案情介绍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 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抵销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评析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单方停止供气违约方应承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某市朝阳玻璃制品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天然气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常年供气合同。
合同规定,乙方每天向甲方供应生产用气4000立方,如减少或停供须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做好准备。
甲方按月结清天然气款。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不久,随着用气单位的增多,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有些用气单位向乙方许诺可以购买高价气。
乙方为追求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要求甲方减少用气2000立方,甲方不同意。
乙方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突然停止向甲方供气,致使甲方生产设备受损,造成损失约4万元。
甲方派人前去乙方交涉,要求其保证供气,并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
乙方不同意。
甲方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其已交付的定金,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1.该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本案如何处理?评析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
2.甲方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5条。
在甲方支付定金,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乙方单方擅自减少供气,当甲方不同意时,又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停止供气,造成甲方的设备损害,这是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3.法院判决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受的定金共10万元,继续履行向甲方供应天然气的义务。
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