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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卖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一起买卖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钢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点为乙公司施工现场,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合同履行期限为签订合同后60天内。
2019年4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钢材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部分钢材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工程需求。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钢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3.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三、法律分析(一)关于钢材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未对钢材的质量标准进行具体约定,但甲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中明确指出,所供应的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收到的部分钢材存在裂缝、锈蚀等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钢材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买卖合同案件法律评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我国《民法典》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买卖合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法律评析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买卖合同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评析1. 合同效力认定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本案中,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后续的违约责任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买卖纠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电子产品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科技公司提供一批高性能的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供应商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科技公司交付了部分产品,但数量不足合同约定的数量,且部分产品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科技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质量问题,遂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
然而,双方在补救措施和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协商未果。
2019年8月,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 按照合同约定补足货物数量;2.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更换或修理;3.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2. 供应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供应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标准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2. 供应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科技公司要求供应商补足货物数量、更换或修理不合格产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供应商应当予以履行。
3.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名为“幸福家园”。
2019年,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购房者”)看中了该项目的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支付定金10万元,开发商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未能按期交付。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购房者与开发商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为该项目的业主,购买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购房者。
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
2. 房屋交付延迟: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20年12月31日,房屋仍未交付。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始终未能履行。
3. 购房者提出诉讼: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无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2. 定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从合同成立之日起支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购房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成立。
3.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二)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具体分析如下:1.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
在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
买卖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100吨钢材,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货到付款,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甲公司进行整改。
甲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将整改后的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在收到整改后的货物后,于2018年8月1日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款项未支付。
3.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法律分析1. 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合同履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乙公司虽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也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故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逾期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2018年3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
然而,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发现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房屋交付延期。
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但张某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情况,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例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公司也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后不久,甲乙公司就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2. 乙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3.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应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甲公司依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已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
(二)乙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三)双方违约情况分析1. 甲公司违约情况: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2. 乙公司违约情况:乙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综上所述,甲乙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情况。
四、法律责任由于甲乙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情况,故本案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案件启示1. 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电子产品销售给乙方,总货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10%。
2021年5月10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甲方决定不再生产该批电子产品,因此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市场变化,不再生产该批电子产品。
从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看,甲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乙方交付货物;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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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之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
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
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乂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 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
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
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乂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
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届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
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xxxx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届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
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 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