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完整版)合同法归纳总结

合同法归纳总结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本质:民事法律行为,要素:意思表示2.一种民法上效果的合意——意思表示一致3.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各方平等,自由的基础上。
二、合同法的作用1.与市场运行:交易主体,对象与合意。
2.与自主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3.公平正义:主体平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格式条款、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附随义务)4.经济效益:情势变更原则,效率违约理论。
5.道德伦理:诚实信用原则6.与社会发展:以个体的自由来推动社会的发展三、合同法的原则(一)基本原则1.合同立法的依据2.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准则3.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4指导当事人行为(二)合同自由原则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合同2.自由选择相对人3.自由决定合同内容4.有权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5.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三)鼓励交易原则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A.绝对无效: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B.相对无效:效力待定C:下列情形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合同订立制度:承诺效力——非实质性修改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
3.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非撤销。
4.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四)合同正义原则1.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双方得失应该相等,自愿真实,除非自由意志受到他人侵害;2.风险的合理分配:交付主义3.合同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附随义务、债务履行费用的分担。
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如买卖,赠与,租赁合同。
合同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中的先给付义务人在对方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虞时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己方给付的权利。
抵销:指合同党和私人之间存在两个或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当事人各以其债务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提存:指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二、比较比较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变更合同的内容或使合同的内容溯及地消灭。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欠缺某种生效要件而处于再是无效状态,须由当事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同意而使之生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相似点: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而使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法律将是否撤销合同的权利赋予合同当事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无效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所致,法院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是依国家强制力认定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复习重点).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法适用范围: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依法律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意愿: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应包含明确的订约的意图;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简答】【法条】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典型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着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4、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1、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3、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4、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25、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6、1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请求权;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请求权..2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27、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当事人承担下列民事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28、有效合同的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法;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获纯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在1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30、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P148页最后一段要熟悉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表见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无权代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3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32、合同履行的规则P150页;要记忆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确定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规则确定..仍不能确定的:1质量不明的;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或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2价款或酬金不明: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3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5方式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费用不明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原则:保护守约方;惩罚违约方34、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5、后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6、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又称先履行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一、举证责任;二、通知义务..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7、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注意代位权行使的三个条件P154 38、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恶意取得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人..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9、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4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41、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42、保证人的资格:1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2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作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4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4、公司经理、董事违反公司法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5、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4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期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47、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追偿..一、合同格式条款1、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法\律教\育网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2、无效的格式条款3、格式条款的解释二、要约的撤销1、对已经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2、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三、缔约过失责任一构成要件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2、主观有过错3、对方受有损失4、主观过错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类型1、恶意磋商2、订约欺诈3、违反保密义务4、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5、因一方过失致使合同被撤销6、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法\律教\育网缔结过程中;而且是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险合同义务;违反险合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害是指缔约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害;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指出的必要费用;也包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四、附延缓条件合同的效力附延缓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原因..所附的条件;最终目的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构成条件件的事实要件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合法的事实4、应是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事实五、效力有瑕疵的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之种类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5显失公平的合同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二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2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3当事人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4当事人违反法律、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5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6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六、合同履行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成立要件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3双方债务均届期满4他方当事人尚未履行2、效力: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塌方当事人的财产显着减少或者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塌方未为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七、合同债权保全一代位权之诉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法\律教\育网并届期满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亦届期满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不具有人身性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2、代位权之诉的地域管辖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二撤销权之诉1、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3、法定期间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法\律教\育网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八、合同转让一债权让与1、债权让与的生效条件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让与协议3、法律效力1内部效力:让与人脱离合同关系;受让人进入合同关系2外部效力:债权让与成立一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二债务承担1、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人承担..2、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此时法\律教\育网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但应通知债务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4、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九、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一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根据产生的依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在抵销中;为抵销的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是被动债权..1、法定抵销1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抵销权为形成权;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2、合意抵销只需双方互负债务;不要求标的物同种类、品质相同..十、违约责任不完全给付的违约责任指债务人虽有履行法\律教\育网债务的行为;但其履行行为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包括下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瑕疵给付指债务人给付的相关要素有瑕疵;包括标的物在质量上和数量上的不完全;给付方法不完全;给付的时间不完全等..十一、请求权竞合一被告的确定1、侵权之诉产品责任承担者:生产者、消费者;原告可以择其一..2、违约之诉: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者:销售者二责任的范围三免责事由1、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四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造成身体伤害的是1年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为10年;明法\律教\育网示安全期超过10年的;以安全期为标准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十二、与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在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涉及代办托运;出卖人何时完成交付义务至关重要;牵扯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取得和风险转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不仅视为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要承担标的物的意外风险;这些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十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法\律教\育网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允许赠与人随意进行撤销..十四、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如果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没有履行此此项通知义务;则承租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的无效二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出租期间如果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则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不能对抗承租人的承租权;即承租人有权继续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期届满为止..十五、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订作人的要法\律教\育网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订作人的任意变更和解除权1、合同成立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前;订作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因承揽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给承揽人带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二承揽人的留置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订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的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十六、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一区别1、保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皆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十七、居间合同一居间人义务1、忠实报告义务2、保密义务二报酬及费用请求权1、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2、在报告居间中;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在媒介居间中;由居间促成的合同当事人平均分担报酬..3、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支出的必要费用..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重点整理

合同法重点整理第一讲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之间必须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作出的意思表示要合法,只有合法才受法律保护,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订立合同的目的,达到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体现为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协议就是指经过谈判、协商后所取得的一致的意见。
也就是人们就做某件事情经过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想法。
但并非所有的合意都能成为合同。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相对性规则在特定条件下也被突破,债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就是其典型。
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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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效果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行使:诉讼方式( )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 条)(一)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须合法有效存在( )须已届清偿期( )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三)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合同法第 条)(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已经成立.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受让行为会损及债权人的债权,即“恶意”) .债务人实施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行为,有损于债权(二)撤销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让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主观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客观起算——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三)撤销的后果✌、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考点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债权让与——债权转移于第三人、构成要件 )有效的债权存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必须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法律后果: )让与人债权丧失,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合同法》第 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第 条二)债务承担、三种方式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合同——一般无需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连环套、法律后果: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抗辩权随之转移三)债券债务的概括转考点六 合同的消灭一)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单方解除 不可抗力法定解除 履行迟延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一)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合同法第 条).不可抗力.迟延履行注意:催告要件的限制.预期违约(明示、默示)注意:解除的时间.根本违约注意:违约后果要件的限制(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 条).性质:形成权.行使:单方通知到达.期间:经催告后合理期间内行使(三)合同解除权的效力:恢复到合同未订立之时(合同法第 条)(四)特别法定解除权、委托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货物托运人单方的任意解除权二)合同的消灭、清偿、抵销(法定抵销): )双方互负债务)种类相同且均已到期)法律或者当事人没有抵销禁止的规定、混同 注意: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视为无效、免除、提存考点七 违约责任一、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不履行、延迟履行、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是违约),以过错原则为例外(包括赠与合同、客运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的损坏、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双方过失相抵注意:第三人过错不免责,合同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三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的性质和适用✆损害赔偿金的范围( )完全赔偿:现实损害 预期利润( )合理预见( )减损规则✆违约金的约定性和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范围应当大致相当——违约金的调整(合同法第 条)✆定金的限额性和惩罚性注意:“三金”并存的处理( )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 条)(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合同法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 条第 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附:消保法 条第 、 款与第 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考点八 具体合同一)买卖合同下的风险、孳息移转(一)风险移转风险:由于非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有约定交付地点,依约定地点交付原则:交付主义无约定交付地点,依运输方式推定动产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情况试用买卖: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问题 路货买卖: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一方违约在先:违约人承担不动产 交付主义(二)孳息移转孳息的移转与风险相同,都是以交付为标准,而非所有权。
二)租赁合同中租赁人的保护注意 :买卖不破租赁与优先购买权的综合运用注意 :转租行为的效力(合同法第 条)经同意转租: 两个租赁合同关系,依合同相对性处理对第三人:排除妨害转租: 租赁合同:构成违约,解除合同: 未经同意转租: 对承租人:不当得利转租合同:合同有效,转租人对第三人负违约责任三)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免责抗辩(一)主债权抗辩权(担保法第 条)(二)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 条)三项例外:债务人住所变更,主张债权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执行 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执行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三)主债权变更时的抗辩权.主合同债权让与,责任不变(担保法解释第 条).主合同债务承担,未经同意免责,部分转让,部分免责(担保法解释第 条) .主合同内容变更:减轻的,保证人就减轻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条).履行期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 条)四)技术合同.一般规则( )职务技术成果归于单位,但署名权、优先权、获得物质奖励权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