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笔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最新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34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衣求撤销的合同。
42、合同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4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由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的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有关。
44、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其做了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双方意思表示;•客体;•交付;•使用。
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1.1 双方意思表示要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要进行合同订立的意愿。
这个要素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
1.2 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劳动合同中的劳务。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客体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使用权。
1.3 交付合同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提供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处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交付的形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1.4 使用使用是指买受人依法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劳务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利用劳务提供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生产或经营。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成交的合同。
其成立和效力的原则如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确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在合同中的错误或者无法抗拒的意志表示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2.2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确实;•没有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旦合同成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的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求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归纳总结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重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难点]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法概述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合同。
所以,可以说现代社会为合同社会。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一)合同合同:契约,协议。
广义上是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包括民事、行政、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中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即: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是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仅为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中的一部分。
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对物的排他支配权,如财产所有权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不需义务人的行为配合就可行使和实现权利)和债权关系(对给付的请求权,如租赁关系,买卖关系等。
权利性质上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配合才能民事法律关系行使和实现其权利)。
其中,当事人之间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法关系,就此达成的协议即为债权合同,受合同法调整人身关系: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法关系,也可具有财产内容,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婚姻,收养,监护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等原则。
(四)合同的分类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经济法 第六章 合同法总论 笔记

第六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定1、缔约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普通的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行为默示3、合同内容⑴当事人自然状况;⑵标的;⑶质量和数量;⑷价款升酬金;⑸履行期限;⑹履行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方法。
二、要约1、要约和要约邀请⑴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中,所涉及的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两方当事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⑵构成要件①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
④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生效时间⑴口头要约,当要约到达时已经生效。
⑵书面形式的要约(16条第1款)⑶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16条第2款)三、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⑵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⑶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⑷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2、承诺的方式通知(意思表示)行为(意思实现)3、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迟延承诺四、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⑴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⑵意思表示一致⑶能够履行2、合同成立的两种特殊情况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⑵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格式合同1、概念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任何变更的合同。
2、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合同法总论,笔记

合同法总论,笔记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下面凯程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XX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1.概念(1)确定合同。
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
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
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
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1.合同,又称为“契约”。
泛称的合同是指以协议的方式达成的法律关系;通称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私法合同;狭义的合同仅指作为债的形式之一的民法上的债权合同。
2.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要紧为债权合同。
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3.从债发生的缘故来看,合同仅为其一,债还能够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4.合同关系的客体应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
给付作为合同关系的标的,应具备合法性、确定性、适格性、可能性四个要件。
5.合同债权不具有追及性,在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之前,债务人如将该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无权对受让该标的物的第三人主张返还或赔偿。
6.从合同义务的主次关系及其与合同的关系来看,合同义务包括:⑴给付义务,是指自始规定于合同中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⑵附随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于特定情形下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的、爱护相对人利益的义务。
7.给付义务又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⑴主给付义务(主义务),即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和必备的、能独立存在并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⑵从给付义务(从义务),即不能独立存在、仅起辅助主给付义务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8.从合同义务成立的先后顺序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⑴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时期,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讲明、告知、注意、爱护、相互协助等义务。
⑵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爱护给付成效的义务。
9.从债务人所附义务是直截了当的或是间接的来看,合同义务可分为:⑴真正义务(直截了当义务),即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⑵不真正义务(间接义务),即虽非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公平原则,于特定情形下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义务。
10.非违约方采取适当措施幸免缺失扩大的义务,以及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所承担的及时通知对方,减轻对方缺失的义务等,即为不真正义务。
(完整版)合同法重点笔记经典版

合同法笔记经典版合同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未获对方任何偿付的合同。
有偿合同:一方通过给付对方某种利益而获得对方为此所支付的财产上的代价的合同。
区别:(1)有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对无偿合同中的纯获利益的当事人来说,则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2)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3)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损害债权人的合同,其为无偿与有偿的不同,决定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的不同。
(4)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
物权法要求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合同法原则:功效:1解释和补充合同法的准则2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3具有规范作用,指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适当履行义务。
内容:1平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合同自由: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的状态。
一主体: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二内容:具备必要条款.三形式: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合意。
要约:①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②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内容具体确定④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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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笔记篇一: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XX考研民法总论复习笔记: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要点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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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1)确定合同。
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一般合同均为确定合同。
(2)射幸合同。
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
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2.分类的意义①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暴利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可被认定无效;射幸合同则不要求等价有偿。
②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从公序良俗出发,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
如押赌合同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购买彩票的合同限于特定的种类;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 1 页共 1 页篇二:崔建远合同法读书笔记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读书笔记一、作者简介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代表性学术成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XX年版)、《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XX年版)、《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等专著、《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年版)。
与他人合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XX 年第4 版。
合著者:于淑妍、王轶、王闯、王成、申卫星、杨明刚、韩世远、薛文成)《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XX 年版,合著者:韩世远)等 10 余部;发表《“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6 期)、《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 XX 年第 1 期)等150 余篇学术论文。
二、写作背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的建设,推动了《合同法》的修改,自XX年以来,我国有关合同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已有新的进展,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的研究在继续深化,许多著述陆续面世,《合同法》第四版对第三版进行了细微的改变和深入,增加了时代的新的内容,并进一步对个别观点进行完善与深入,例如加强和细化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的阐述,强化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分析等。
三、基本框架分析该书坚持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对合同法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阐述,重点适当,深入浅出的表达作者的观点并引发深思。
该《合同法》教材分为二十八章。
第一章绪论,介绍了合同法的概念,对合同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行政法上的合同、劳动法上的合同,调整的是平等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交易关系,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同时《合同法》也不调整物权合同。
该教材界定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
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主要介绍合同法专有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系属于平均正义,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和地位如何。
另外,还介绍了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合同法的作用和体系。
使读者对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沿革和精神有了大致的了解。
第二章对合同的分类进行了介绍,认清了各类合同的特征,对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的不同要求,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等,从而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妥当适用,合同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合同理论的完善。
该章分十节分别介绍了十种合同分类。
第三章第三章到第十一章,介绍了合同的订立到终止的动态过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即缔约各方各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了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实现。
合同的保全,准确地说是合同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该书中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第十二章介绍了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用语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
后十五章对具体的合同的合同类型进行专题介绍。
该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体例,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合同进行界定,动态的发展和静态得呈现出合同的基本规则和运行规则。
四、思考与评价本书知识性与理论性相结合,介绍了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并介绍了学界主要学者的观点,并表明了自己的理论观点。
该书顺应时代的发展特征,将理论实践相结合,代表出版时期的主流的观点,指引着《合同法》在现实中的应用和发展,对我国《合同法》法条的解读和发展,现有的法律《合同法》颁布于1999年,之后均为进行修改,该《合同法》对于时代的新内容,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该书对赋予合同法新的内容和解释,不断丰富理论。
该书有着丰富的理论内容,在各知识点中都有具体的观点的表达和说理。
对于该书的各观点中,我将着重介绍合同的解除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该书认为合同解除制度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合同解除大多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
该书认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其前途如何,应区分情况而定,总之,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作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不是合同解除的考虑范围。
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原则上具有解除行为,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的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合同的终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多讲解除与终止进行区别,认为终止是由当事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终止的原因不限于违约,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需要而提出终止,一般也给予允许。
而解除权仅以违约为产生原因,在效力上溯及合同成立之时,于是便要恢复原状,这样终止与解除是不同的。
如今,德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解除不再是消灭合同关系,只是转变为清算关系,这样,在溯及力的方面,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已经趋同。
在我国,认为终止时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使用终止的字样。
《合同法》把终止作为与合同消灭相同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所称的终止直接称之为解除。
在我国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具有明显的区别,抛开德国法中对于终止的规定,仅就我国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几点不同,首先,合同解除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并不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合同是否生效不影响合同的解除,而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消灭,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先;其次,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终止是两种不同的状态,发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原因也不同,合同的解除以违约为前提,合同的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另外,解除和撤销,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该书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一,从使用的范围来说,撤销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场合,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交前消灭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一点与前述的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有所出入,该书在合同的解除的性质中规定合同的解除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可作为解除的对象,而在此处解除的撤销的区别中认为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形,该处对提前消灭缺乏明确的规定,也即认为合同的解除要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是必须的,因此,笔者认为本书对合同解除的性质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两处的表述存在一定的矛盾。
解除和撤销的区别之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直接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有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往往没有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规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即违约解除非继续行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解除和解除条件亦不同,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有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法定解除的条件与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又有一般法定解除与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
该书仅对一般法定解除进行了讨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