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部分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2019赛季民法基础导学练习题第三期(债法与合同法总论部分)

无厚大,不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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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信仰
A.2015 年 3 月 1 日债权让与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未生效 B.乙公司在本案中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甲可以在诉讼中对丙主张时效抗辩权 D.2015 年 3 月 1 日,因债权让与而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2.关于债权让与的说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所有的债权都能够让与 B.债权让与中通知债务人与否决定债务人向谁履行 C.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让与 D.只要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即可对受让人主张抵销权
A.价格为合同必要条款,本合同尚未成立 B.运输费用应该由乙来承担 C.合同的履行地点应该为乙所在地 D.乙可以要求甲随时发货,但必须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12.甲演出公司邀请当红影星邓某演唱歌曲《天地无霜》,按照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应先支付 50% 的报酬,演出结束后再支付剩余价款。但在支付预付款前,甲公司得知邓某因拍戏住进了医院,短期 内难以恢复。甲公司向邓某经纪人核实,邓某经纪人表示情况属实,但还是有可能在演出前恢复的, 于是甲公司到期未支付预付款。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1.2014 年 3 月 1 日,甲欠乙公司 200 万元到期,2015 年 3 月 1 日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对此不知情。后丙公司陷入商业纠纷中而忘记向甲主张债权,直至 2017 年 4 月 1 日,丙公司才想起 此事,于是发通知给甲,要求甲偿还债务,甲以为丙公司是愚人节玩笑,并未理会。丙公司欲提起诉 讼解决该纠纷。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题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3.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第三章公司法1.A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有关事项如下:(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年度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
要求:(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说明理由。
合同法课件总论新

201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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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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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 1、大陆法系合同的定义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 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 作为的债务。 2、英美法系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 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 所确认的义务。
是法 律行 为吗
(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预 备行为。 •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直接目的不同 2、相对人的要求不同 3、内容不同 如推销商品的广告、招标公告、商品价目表的寄 送等为 而自动售货机、投标书的寄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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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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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法 律 事 实
非行为 事实 违法 行为 人的 行为 合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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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合同订立阶段 先合同义务 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合同本身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阶段
诚信责任
合同终止后
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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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
• 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 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 • 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 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合同法总论)模拟试卷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每小题1分。
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行为中,属于从给付义务的是( )。
A.甲将住宅卖给乙,同时交付房屋产权证书B.甲去超市购物,售货员交付货物的同时交给甲购物发票C.甲受乙委托出卖几套家具,甲将家具售卖情况及卖货款交付给乙D.甲因违反合同约定赔偿乙的损失正确答案:D解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从给付义务和主给付义务相对应,是指主给付义务以外的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决定了债的类型,如支付价款必是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货物销售情况的告知和支付委托费用必是行纪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保密和支付咨询费必是技术服务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等。
从给付义务虽然不能决定债的类型,但却是满足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
备选项中,只有D项表述的损害赔偿是从给付义务,故选D项。
其余选项表述的合同履行行为都属于合同履行的主给付义务。
知识模块:合同法总论2.不属于要约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B.商店橱窗展示的商品样品C.悬赏广告D.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正确答案:B解析: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但对于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悬赏广告、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虽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但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对于商店橱窗展示样品,商店的本意不是出卖样品,而在于通过样品展示,希望顾客购买与样品品质相同的商品,因此,商店橱窗展示样品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知识模块:合同法总论3.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B.寄送的价目表C.拍卖人的拍定D.悬赏广告正确答案:B解析:拍卖人的拍定为承诺。
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和悬赏广告为要约。
知识模块:合同法总论4.就承诺所作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

题目:崔建远的合同法与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商业等各个领域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崔建远和韩世同两位学者的合同法总论出发,探讨合同法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变革与发展以及个人见解。
1. 合同法的重要性合同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
崔建远在其合同法研究中指出,合同法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框架。
而韩世同则从法律的公平性和效力保障的角度,强调了合同法在社会交易中的不可替代性。
2. 合同法适用范围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会涉及到很多合同,比如购买商品的合同、租房合同等。
而在商业活动中,更是少不了各种形式的合同。
崔建远和韩世同都认为,合同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还覆盖了商业、金融等各个领域,确保了交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3. 合同法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也在不断地变革和发展。
崔建远和韩世同都强调了合同法在适应新形势下的必要性,提出了各自的变革和发展理念。
崔建远强调了合同法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而韩世同则更加注重了合同法的个性化和多元化。
4. 个人见解在我看来,崔建远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提供了对合同法深入理解的重要思路和观点。
他们的研究不仅拓展了合同法的理论深度,还对合同法的实践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认为,在未来的研究和实践中,可以结合崔建远和韩世同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同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变化。
总结崔建远的合同法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为我们深入理解合同法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理论支持。
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变革与发展等方面,他们的研究理念不仅拓展了合同法的理论深度,还对合同法的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未来,我们可以结合他们的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合同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通过本文的阐述,相信读者们对崔建远和韩世同的合同法总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第一讲 合同的一般原理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一讲)第1页 第一讲 合同的一般原理2013年合同法(总论)授课提纲目 录(总论)第一讲 合同的一般原理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第三讲 合同的效力第四讲 合同的抗辩第五讲 合同的保全第六讲 合同的转让第七讲 合同的终止 第八讲 合同责任第一讲 合同的一般原理一、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平等主体考点: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2)民事权利义务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考点:合同法适用的例外: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用特别法。
考法:【例题·多选题】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2002-3-33)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答疑编号506255010101]【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概念。
选项B 错误,本题是关于抚养权的纠纷,抚养权纠纷是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由婚姻法进行调整,而不受合同法调整。
选项D错误,甲、乙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协议:考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三、合同的内容、解释与形式。
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评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

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评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赵文杰【摘要】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是逻辑严谨、视野开阔、理论与实践并重、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合同法体系书.该书以解释论为本,系统细密地阐释了《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义,体现了作者严谨的学风和独到的见解,为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此外,该书编排合理、层次清晰,能满足合同法初学者、进阶研习者和实务人员的不同需求.【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4)010【总页数】5页(P155-159)【关键词】合同法;体系书;比较法;逻辑;价值判断【作者】赵文杰【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56;D92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合同法的颁行,有关合同法的教材、著述日渐增多,当中既不乏以崔建远教授主编《合同法》为代表的简明教科书,也有像李永军教授《合同法》这样专论性较强的著述。
在众多合同法著作中,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于2004年首版即三刷计万册,2008年修订二版之后业已两次印刷①有关印数印量数据来自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二版“二版追记”和第三版“三版前言”。
该书中的许多观点不仅引起了合同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还与后续颁布的司法解释高度吻合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关于债务抵充的规定和第二版中法定抵充的建议基本一致,又如法释合同法二第十四条的明确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与韩世远教授在第二版中区分规范目的分别确定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主张不谋而合;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二版)第270-280,第152-154页。
目前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已是2011年新修订的第三版。
韩世远教授的《合同法总论》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归功于该书体现的严谨的逻辑、开阔的视野、对实践的洞悉、将逻辑与价值判断结合的智慧及对读者感受的关注。
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

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第一章:民法总论1.1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2 民法的基本原则1.3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1.4 民法的主体与民事权利能力1.5 民事行为能力与代理第二章:物权法2.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2.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2.4 所有权与他物权2.5 善意取得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合同法3.1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3.2 合同的分类与订立3.3 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4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5 违约责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人格权法4.1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4.2 人格权的种类与内容4.3 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4.4 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与责任4.5 人格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继承法5.1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5.2 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5.3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5.4 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5.5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遗产分配规则第六章:侵权责任法6.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6.2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6.3 侵权行为种类与责任6.4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6.5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责任形式第七章:婚姻家庭法7.1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7.2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7.3 婚姻关系的变化与终止7.4 家庭财产的分割与继承7.5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子女抚养问题第八章:知识产权法8.1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特征8.2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与权利内容8.3 专利权的取得与保护8.4 商标权的注册与侵权8.5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保护与侵权责任第九章:票据法9.1 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与票据概念9.2 票据的种类与要式9.3 票据权利与责任9.4 票据的流通与背书9.5 票据的付款与追索第十章:担保法10.1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与担保方式10.2 保证责任的设定与履行10.3 抵押权的取得与实现10.4 质权的设立与转让10.5 留置权的概念与条件第十一章:物权法补充11.1 不动产登记制度11.2 地役权的概念与设立11.3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11.4 物权法中的保护措施11.5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第十二章:合同法补充12.1 格式合同与霸王条款12.2 合同的强制履行与解除12.3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12.4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2.5 国际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三章:人格权法补充13.1 肖像权的保护与限制13.2 姓名权的保护与使用13.3 名誉权的侵犯与恢复13.4 隐私权的保护与边界13.5 人格权法与宪法隐私权的关联第十四章:继承法补充14.1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利14.2 遗产分配的顺序与规则14.3 遗赠的概念与条件14.4 遗产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14.5 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第十五章:民法案例分析15.1 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物权法案例分析15.3 合同法案例分析15.4 人格权法案例分析15.5 综合民法案例分析与评述重点和难点解析1. 民法的概念与特征、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与范围、主体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代理等基本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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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练习题集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10 吨大蒜。
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
甲便交付了 10 吨 大葱给乙。
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A. 全面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 •协作履行原则 D •经济合理原则 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
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 很快便搬迁了。
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
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 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实际履行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3 •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
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 甲修房子的工地上。
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 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丙是合同债务人B. 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C. 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D. 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 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5 年司考)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 •是自助行为D •是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A. 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 己交付钢材。
由于甲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 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15万元。
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 给了丙。
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C. 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 20万元。
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 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D. 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
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 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
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2 •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
A ・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B.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C.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D. 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3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 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
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5年司考)A ・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 •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 •是行使留置权D •是行使抵销权简答题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 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2006 年5月 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 950万元,甲公司于 2006年10月 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 10天内付清款项。
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 寻找买家。
2006年6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 980 D •经济合理原则3 天之内,运 1 万块砖到 1 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
对万元,但未约定履行时间、顺序等事项。
甲公司在交货日前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于是便书面通知乙公司将拒绝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绝。
2006年11月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万元,希望可借此周转资金,向甲公司作出支付,以便让甲公司交付精密机床,但丙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
2006年12月21日,因为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查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须经股东会同意,而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乙公司对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钱,经营状况极差。
请回答下列问题: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⑵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交付机床,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⑶丙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980万元,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⑷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论述题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概念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定义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适用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性质延期抗辩权效力对抗请求权,暂缓履行保护的主体双方后履行方先履行方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具有先后履行顺序行使效果使对方同时履行使先履行方履行债务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 . B。
甲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标的履行,甲的行为违反了实际履行原则。
2. G按照协作履行原则,债权人的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正常履行债务。
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协作履行原则。
3. 0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乙为债务人,第三人丙代替乙履行债务,丙是债务履行主体。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丙履行债务不适当,应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4. G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甲应付乙餐费的义务与乙应归还甲遗忘物的义务并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甲拒付餐费便离开,乙的权益受损,其扣留甲遗忘物的行为自助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1 . BCD A项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抗辩方与请求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而乙与丙在合同中并不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所以A项错误。
B项中,甲、乙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乙将债权让与给丙,那么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对让与人乙的抗辩,乙未支付价款的,甲可以向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
C项中,甲、乙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第三人丙承担了债务人乙的债务,丙可以向债权人甲主张乙对甲的抗辩,甲未交付画的,丙可以向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D项中,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丙未收到货款,可对甲、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 BCD履行债务的行为可能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因此对履行主体要求不同,并非必然要求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债务的履行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除外。
按照《合同法》第62 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ABCD甲与乙之间存在两份分别以彩电、手机为标的物的借用合同,故甲、乙不可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在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占有的手机与其请求返还彩电的债权并不是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
D 项中,甲、乙未就抵销事宜进行协商,若要行使抵销权,则只能行使法定抵销权,而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是相同的,但彩电与手机是不同的,故乙不享有法定抵销权。
简答题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须具备如下条件:⑴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才能发生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⑵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在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方应当先履行义务。
⑶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债务的,则属于违约,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案例分析题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有效。
虽然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处置精密机床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甲公司的董事长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与乙公司订立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但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这种规定。
按照《合同法》第50 条规定,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
⑵甲公司的行为合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丧失履行能力。
按照《合同法》第68 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⑶丙公司的行为合法。
乙公司与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
在乙公司未履行时,丙公司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⑷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乙公司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论述题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实际履行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因此,合同法应当摒弃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上,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际履行原则仍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
一方面,实际履行原则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物质需求大都要通过合同来实现。
人们订立合同都具有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而这些目的和要求的实现必须通过实际履行合同来实现。
离开了实际履行,允许当事人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合同约定的标的,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就无法达到。
可见,实际履行并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反映。
另一方面,实际履行原则并没有限制合同自由原则。
否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学者认为,实际履行原则否认或限制了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