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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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合同法司法解释全集根据多年的实践研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审判需要,对《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实际的补充,一共有三个有关合同法执行的司法解释。

先将所有司机解释汇集,方便大家的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

合同法分则概述引言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的法律体系。

合同法分则是对合同法的具体细则进行归纳和概述,为当事人在合同交易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概述合同法的分则内容,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作用。

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以一系列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合同订立和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法分则的主要原则:1.自由原则:合同法分则坚持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拥有自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合同法分则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约定,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迫或操纵。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遵循诚实、公平和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合同的要素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合同的基本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是一方或多方。

2.合同的目的: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合同的内容: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准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合同法分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形式进行了规定,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合同法分则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程序和时间,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法分则要求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达成一致来订立合同,一方或多方的意见必须达成一致才能成为有效合同。

2.内容明确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以防止合同的含糊和模糊导致争议的发生。

3.生效条件原则:合同法分则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合同当事人完成交付、支付或其他约定的条件时生效。

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第一讲:合同法分则中的一般问题一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但是最富有市场经济品格的一部立法,而且确立了一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信奉的基本法律原则。

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人秋民法典制定的一次预演,在立法模式、立法宗旨、立法体例、远东结构和利益构造上都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从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结构来看,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区分为三个部分,即总则、分则和附则。

这三个部分在合同法中分别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其中总则部分集中规定了对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附则部分是关地合同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即是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分则承担着两项功能:一是将合同法总则中所作的一般规定,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几种典型的交易类型,予以具体化;二是结合各种具体交易类型的自身特点,作出不同于总则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定。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法的分则在合同法的内部构成了合同法总则的特别规定。

在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我们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分是的规定。

大家也注意到了,从《合同法》的第130条到第427条,从第九章第二十三章,都是关于分则的规定。

我们在有限的时间里,只能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以及几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经常涉及的典型合同,如买卖合同、租凭合同等作一概括的介绍。

下面,我们首先就合同法分则在整体上所涉及的一般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由于合同法的制定采取了学者立法的模式,合同法分则与整部合同法一样,在法律继受上表现出多重继受的特点。

我国以往几部重要的专门合同立法的制定,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等,主要倚重一些合同行政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

因此,在立法模式上,可以称为机关立法。

机关立法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但从事合同法理论研究,尤其是合同法理论比较研究,并非这些行政机关的专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各类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合同的审判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类合同的认定和处理作出如下解释:一、总则1. 本解释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3.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买卖合同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5.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6.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要求。

7.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接收标的物。

8.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有权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性能等进行检验。

出卖人不得拒绝。

三、租赁合同9.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11.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安全、合法使用。

12.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使用租赁物,并妥善保管租赁物。

四、借款合同13.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4.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提供资金,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15. 借款人应当保证贷款用于合法用途,不得挪用。

16. 贷款人应当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应当依法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

五、服务合同17. 服务合同是服务提供人向服务接受人提供服务,服务接受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8. 服务提供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服务接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

合同法及解释总贝y第一章一样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爱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益、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第^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酬劳;(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米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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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详细解释
绪论:合同法分则的构造永久让与的合同(让渡型)定期限交付的合同(借贷型)劳务或工作提供的合同(劳务型)
第一章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占有的转移
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改定等)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交付时间的意义:所有权移转(动产)、危险负担的转移、瑕疵担保的确定
(2)移转所有权
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出卖人的主义务是移转所有权,而不是交付
具体移转方式由物权法规定
(3)出卖人的其他义务
交付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协助义务:登记协助义务等
保有备件?(上汽收购南汽)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
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
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
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
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
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
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及时检验义务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
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义务人利益的减损,而不是责任的发生。

问题:两年期间的性质?
(3)受领标的物
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责任减轻
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务?
二、瑕疵担保责任
(一)法的规定
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
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二)物的瑕疵担保
1、瑕疵的含义
(1)没有瑕疵: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有性能
(2)应有性能的确定
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性能;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的目的;
标的物的性能是否适合通常效用
问题:标的物是否要符合广告内容?说明书的瑕疵如何确定?
(3)瑕疵须在交付时就存在
2、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
(1)传统理论:瑕疵担保是独立的.责任体系(基于主观归责的违约论)
(2)我国法:瑕疵担保责任=债务不履行
违约包含物的瑕疵担保(155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规定
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
出卖人恶意的,排除上述规则
4、物的瑕疵担保的免除——买受人明知
可以从合意的角度进行解释
(三)权利瑕疵担保
1、类型
权利追夺担保
权利存在担保(针对权利的买卖)
2、具体种类
(1)私法上的瑕疵
权利不存在
权利为他人所有
权利有他物权负担
权利有债权负担(标的物有租赁合同负担)
(2)公法上的瑕疵
捐税上的负担
公法对标的物使用上的限制
3、效果
买受人中止付款(152条)
例外:买受人知情或应当知情(151条)
三、特种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
(1)购成:首付+分期
(2)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134条)
如果定位于担保,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出卖人的解除权
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
(1)当事人的封存义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168条)
(2)隐蔽瑕疵的特别规定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对合意的否定/法定担保责任?
3、试用买卖
(1)试用期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该规定主要考虑了出卖人的利益。

依据:试用期无对价
(2)买受人的认可
明示与默示——包括履行行为
沉默——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问题:部分履行能否认为是购买的意思表示?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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