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合同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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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债法概述

第一节 债的基本问题

一.债的概念

《通则》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此条存在的疑点:

1) 没有突出当事人的特定性

2) 没有突出给付的概念

3) 没有标明债的财产性

学理概念: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1)民法上的债与民间债的区别;

2)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

狭义债的关系:仅一方享有债权,对方负有相应的债务的债的关系。

广义债的关系:由多个狭义债的关系构成的概括性的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

1.债的发生原因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2.债的主体是特定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

4.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5.债的性质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客体(债的标的)——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应为的特定行为。

1)债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物

A、形态不同 前者是指给付这一特定的行为,后者是物。

B、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前者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必不

可少的;后者不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是在某些债的法律关

系中存在。

2)给付与交付

A、具体的形式不同 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等,还包括以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债务;而交付的对象只能是动产或不动产,且只能以作为的方式,不作为不能为交付。

B、是否直接体现财产性不同 给付可以是能用金钱之价格衡量的财产性内容,也可以不具有财产性内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而交付的对象须具有财产内容。

C、完成的时间不完全相同 给付既可能是一个时间点,也可能是一个时间段,如承揽加工、运送、提供劳务等;而交付则一般可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指动作的瞬间。

D、法律意义不同 给付是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3.债的内容——债权、债务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意定之债)

1.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

2.双方法律行为——合同

3.多方法律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

二.因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法定之债)

1.侵权行为——问题:侵权行为产生的是债,还是责任?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缔约上的过失——问题:产生的是债,还是责任?

5.其他原因——拾得遗失物

第三节 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债。

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的债。

区别:

1)是否使用合同自由原则不同

2)使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就已经特定化的债。

种类物之债: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仅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确定种类物为其标的物的债。

区别:

1)能否代为履行不同 前者不能代为履行,后者可以代为履行

2)风险责任能否约定不同 前者的风险责任可以约定,后者的风险责任不能约定。

三.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按份、连带)

按份之债: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负有连带责任或双方同时负有连带责任的债。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1)外部责任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按份承担责任,后者是承担连带责任

2)产生的效力不同 前者只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后者既存在外部效力问题,又存在内部效力问题

3)债务人内部是否有追偿权不同 前者债务人内部无追偿权,而后者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参考《民法通则》第86条“按份之债” 第87条“连带之债”。另外,还可结合总则中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理解。)

四.简单之债、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给付中选择一种的

债。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

1.合同的概念

1)两大法系对合同概念不同认识

大陆法系——协议说

英美法系——允诺说

2)广义的合同: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民事合同,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

同。(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债权合同

3)现行法的合同定义—— 《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A.指民事合同,但不包括身份协议;

B.合同法调整的核心是债权合同;

C.应否承认物权合同、合同法应否调整物权合同,尚存争议。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事实行为,见《民法原论》

182页)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

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与合同相关的概念

1)合同与合同书

合同书只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式,除合同书外,还有口头合同,行为合同等其他形式。

2)合同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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