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第十五章合同法总论

4. (1) 我国:抵达主义。
书面要约自要约抵达〔指抵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 的中央,比如要约信件、电报送到受要约公司 的传达室〕受要约人时发作法律效能。
请思索:受要约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能否看 到要约能否影响要约的失效?为什么?
• 〝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 定特定系统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抵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 人的任何系统的初次时间,视为抵达时间 〞(«合同法»第 16 条第 2 款)
(2)
①效能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送达后不得撤 回;契合法定的条件才得撤销;受要约人 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约请可以恣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效 果。要约约请也能够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
②目的不同: 要约: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一旦相对人
作一定回答,那么合同成立; 要约约请: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
•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树立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 课后作业:请总结我国现行法中应当采用 书面方式的合同有哪些。
有名合同: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称号并为 其设定详细规那么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则称号,也就无从为 其设定详细规那么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罕见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
• 无名合同和有名合同分类的意义在于:无 名合同可以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则。
第四章合同法总论

对象。标的是任何合同必需具有的主要条款, 没有标的或许标的不明白的合同,不能成立也 无法实行。 标的可分为: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合同法总论
〔三〕数量和质量 合同标的要经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表现出来,
是确定标的的客观规范,也是权衡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的依据。 〔四〕价款和酬金 亦称价金,都是货币的表现方式,是当事人完 本钱人经济利益的基本条款,也是判别当事人 能否实行价金条款的依据。
合同法总论
〔六〕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实行或许不适当实行合同义务时,
依据法律规则和合同商定应该承当的法律责任。 〔七〕处置争议的方法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在订立合同
时,可以商定以何种方式处置能够出现争议的 条款。 〔1〕可以选择仲裁方式;〔2〕有权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3〕可以选择人民法院〔管辖〕
行动合同:以言语等方式订立的合 合同法总论 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一合同 法典。
狭义:指一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即不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也包括其他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 法规。
还可表示为:合同法是调整以经 合同法总论 济协作方
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必不可少的内容,〔3〕 是当事人承授权益义务的详细表达,〔4〕是 当事人能否实行合同的检验规范,〔5〕也是 处置合同纠纷的基本依据。 合同有不同种类,每一类合同的内容不尽相反。 就合同的基本要求和特性而言,合同的主要条 款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合同法总论
〔一〕当事人的称号或许姓名和住所。 实践上就是指订立合同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是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第一章

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第一章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法总论第一条合同概述a.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 合同的特征: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等特征。
c. 合同的种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a. 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合法形式等要件。
b. 合同成立的效力: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c. 合同成立的变更与解除: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效力a. 合同效力的种类: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
b. 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有效需要具备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
c. 合同无效的处理: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a.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等。
b. 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期限应当明确约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按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c. 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明确约定,未约定履行地点的,按照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a.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需要具备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条件。
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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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
立的合同。 ▪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
须经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 (一)二者成立和生效时间不同。 ▪ (二)交付行为的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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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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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的构成条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
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做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4.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 5.须表明要约人得到承诺后即受其要约的约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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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offer)又称为要约 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 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古代合同法 合同作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其产生必须
基于财产流转的事实,没有财产流转就没有合同 及其立法。人类社会最早的合同法是由习惯发展 而来的,称为习惯法。《汉漠拉比法典》直接规 定合同或与买卖有关的规范有120余条。古罗马 的《十二铜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比《汉漠拉 比法典》还有进步。公元5世纪,合同担保制度 很发达。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却从实践的 角度对合同法作出了贡献。 与历史上西方国家合同立法的发展相比,古代东 方国家的立法就暗淡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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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 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 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 则”。
▪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要遵循诚信原则。
▪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用于规范合同关系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形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成立要件、效力、解释和变更等方面进行综述。
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等。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履行及解除等问题,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主体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可能、确定和有价值;形式要件是指合同的订立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要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的约束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履行和解除等效果。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合同的解释是指对合同文字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确定和阐述的活动。
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最有利当事人原则和借助第三方专业素养等原则。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理诠释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变更或损害当事人利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概念、成立要件、效力、解释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以确保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

崔建远合同法总论1.1 本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署的,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双方在本项目中的合作,确保项目的目标得以实现,所有条款和规定将按照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合同的标的和范围2.1 合同标的2.1.1 本协议的标的为 [详细描述项目或服务]。
该标的包括但不限于 [具体细节]。
2.2 合同范围2.2.1 本协议涵盖的范围包括 [详细描述范围],以确保项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合同金额及支付条款3.1 合同金额3.1.1 本协议的总金额为 [填写金额],所有费用均以此金额为准,不包括额外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2 支付条款3.2.1 付款方式应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支付时间和具体方式应在协议签署后确认。
3.2.2 支付时间为 [具体时间],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
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标准完成任务。
4.1.2 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支付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应按照协议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服务或产品,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4.2.2 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合同的履行5.1 履行地点5.1.1 合同履行地点为 [具体地点],所有工作和服务都应在此地点进行或完成。
5.2 履行时间5.2.1 合同的履行时间为 [开始日期] 至 [结束日期],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
违约责任6.1 违约责任的确定6.1.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条款,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 违约处理6.2.1 违约方应在接到对方通知后的 [具体时间] 内采取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并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1.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有效、公平合理等。
1.3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2.1 合同订立的要件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要件。
2.2 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订立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
2.3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通常包括要约、承诺、确认等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3.2 合同的效力范围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3 合同的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主体资格不符合、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及时原则等。
4.2 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履行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替代履行、部分履行等方式进行。
4.3 合同履行的障碍合同履行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拒绝受领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5.2 合同转让的限制合同转让需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5.3 合同转让的程序合同转让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登记等。
第六章合同的终止6.1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等。
6.2 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6.3 合同终止的程序合同终止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通知、清算等。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7.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第一章合同法概述1.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而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2.1 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
2.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等。
2.3 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3.1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
3.3 合同的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4.1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及时履行和安全履行。
4.2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4.3 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5.2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第六章合同的解除6.1 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法定解除条件的成就等。
6.2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6.3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七章合同的终止7.1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无效等。
7.2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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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第一讲合同概述一、悬赏广告的性质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无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二、无名合同的效力与法律适用1.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1.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
人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3.如果第三人表示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的对象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二)要约与要约邀请1.区分原则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行为人表示一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商业广告的性质(1)一般的商业广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界定;(2)商品房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3)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木,但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原则上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例外:A.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B.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C.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二、承诺(一)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1.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2.要约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只有特定的受要约人方可作出承诺。
(二)承诺期间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期间为合理期限。
(三)承诺迟到1.迟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早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四)承诺变更1.实质性变更: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释:通知承诺可撤回,履约承诺不可撤回承诺不能撤销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从其约定;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仍以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四、格式条款(公开就算,爱看不看)1.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2.正当免责条款。
提供一方应当承担提示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对人有权诉请法院,对相关的正当免责条款予以撤销。
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通常解释规则,即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不利解释规则,即通常解释不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第三讲合同内容的确定一、合同的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指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对争议词句的最通常的理解作为该词句含义的合同解释方法。
2.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根据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条款,推导出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条款的合同解释方法。
3.目的解释,是指将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所欲追求的目的,作为合同解释方法。
4.习惯、惯例解释,是指将交易习惯、交易惯例,作为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解释方法。
(1)作为合同解释依据的习惯、惯例,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双方须知道或应当知道。
(2)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内容的合同解释方法。
二、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一)对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对合同价格的规定1.合同的标的按照市场确定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履行时发生正常商业风险的,仍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履行时发生情事变更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的标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履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在迟延履行期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履行;注释1:迟延履行时按照不利价格注释2:政府定价的商品按照履行时的价格执行(三)对履行地点的规定1.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 给付货币或其他动产标的的(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给付动产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交付动产标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注释:买卖关系、钱货关系在卖方(四)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规定1.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2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对履行期限的规定1.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2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合同内容的确定与合同的成立1. “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为合同的三项基本要素,不具备上述三项合同的基本要素的,合同不成立;具备上述项基本要素,合同原则上即可成立。
合同项基本要素以外的其他内容,纵然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通过合同的解释以及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加以完善。
在要式合同或者实践合同的情况下,即便具备了上述合同项基本要素,在要式合同的形式具备之前或者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第四讲合同的履行一、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一)认定1.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为双务合同。
2.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才有履行抗辩权。
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为等价抗辩权。
(二)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当事人双方所享有;(2)双方当事人均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违约责任可言。
2 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所享有;(2)后履行一方在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还有权请求先履行一方承担现实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2)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预期违约责任。
注释:多段履行(三段或三段以上)俩俩结合,分先后(不安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二、债务的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一)债务的提前履行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释:债权人拒绝,提前履行不算交付,所有权不转移,风险不转移,但是要尽到管理义务,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债务的部分履行1.合同约定了债务应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代为受领(一)第三人的法律地位1.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并非债务人,代为受领的第三人也并非债权人。
注释:第三人是行为人、不是当事人2.在债权人、债务人因代为履行、代为受领而产生争议的案件中,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第三人行为构成代为履行、代为受领,需明确“代为履行、代为受领”的意思。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1.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的履行行为负责。
2.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第三人为“正常履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应当承受;如果第三人为“不正常履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不应当承受。
(三)代为履行第三人的追偿权1.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有权对其履行及其费用向债务人追偿。
2 例外(1)如果第三人的债务履行不正确,并不能因此导致消灭债权债务的后果时,其对于债务人不得享有追偿权;(2)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如果向债务人表明放弃、自偿权的,追偿权归于消灭。
第五讲合同的解除一、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事由(一)不可抗力1.基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解除权,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
2.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前,债务人已经构成违约的,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债务人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二)拒绝履行1.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表明其将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表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3.债权人因此解除合同的,有权追究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责任。
(三)迟延履行1.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债权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释:①主要债务而不是次要债务。
②合理期间催告③商品房买卖中卖方迟延交房,买方迟延交钱,经对方当事人催告三个月仍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2.债权人基于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现实违约责任)的承担。
(四)根本违约1.根本违约,合同并未发生履行不能,只是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仍无法实现。
2 债权人基于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注释:根本违约于主要义务还是次要义务无关,在于合同的目的能不能实现。
(五)情事变更1.情事变更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其所导致的结果,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构成情事变更,当事人既有权解除合同,又有权变更合同;但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注释1:约定解除(附条件附期限、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注释2: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期限的区别解除权解除和自动解除的区别注释3:情事变更和正常风险的区别注释4:合同的标的有俩项或者以上的时候,对一部分享有解除权,会导致其他部分履行在也没有意义了,整个可以解除(六)特别法定解除法定,在分则中规定的,实用相应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