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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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

第一讲合同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无需行为人具有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二、无名合同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1.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

1.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人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3.如果第三人表示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对象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1.区分原则

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行为人表示一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3.商业广告的性质

(1)一般的商业广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

界定;

(2)商品房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

“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

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

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木,但应、'先于承

诺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原则上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例外:

A.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B.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

C.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二、承诺

(一)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

1.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

2.要约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只有特定的受要约人方可作出承诺。

(二)承诺期间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期间为合理期限。

(三)承诺迟到

1.迟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早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释:通知承诺可撤回,履约承诺不可撤回

承诺不能撤销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从其约定;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仍以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方。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四、格式条款(公开就算,爱看不看)

1.不当免责条款无效。

2.正当免责条款。

提供一方应当承担提示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如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对人有权诉请法院,对相关的正当免责条款予以撤销。

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通常解释规则,即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不利解释规则,即通常解释不能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解释规则,即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

当采用非格式

第三讲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合同的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指将按照一般社会观念对争议词句的最通常的理解作

为该词句含义的合同解释方法。

2.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根据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条款,推

导出当事人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的条款的合同解释方法。

3.目的解释,是指将当事人订立该合同所欲追求的目的,作为合同

解释方法。

4.习惯、惯例解释,是指将交易习惯、交易惯例,作为界定当事人

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解释方法。

(1)作为合同解释依据的习惯、惯例,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且合同双方须知道或应当知道。

(2)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 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当事人未约定

或未明确约定的内容的合同解释方法。

二、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对合同标的质量的规定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履行

(二)对合同价格的规定

1.合同的标的按照市场确定价格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合同履行时发生正常商业风险的,仍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

价格履行;

合同履行时发生情事变更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标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的

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履行;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在迟延履行期内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履行;

注释1:迟延履行时按照不利价格

注释2:政府定价的商品按照履行时的价格执行

(三)对履行地点的规定

1.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 给付货币或其他动产标的的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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