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系

合集下载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022年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

2022年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A(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

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2、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3、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2009年3月30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

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

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

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B.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C.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D.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4、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5、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摘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

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般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

为了敦促请求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秩序。

[关键词]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2006年,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并对其中的10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

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9万元。

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

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款。

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村委会依法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

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的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

在上述一系列问题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

故本文特就这一问题,略抒浅见。

二、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之争议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代表性观点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任何合同,⼀旦成⽴就具有⼀定的法律效应,但如果是胁迫的⼿段订⽴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般都是⽆效合同。

那么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合同⽆效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

第58条规定:“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9条规定:“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应承担⼀定责任的法律后果。

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实施民事⾏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下⾯具体予以阐述。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被确认⽆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效⽽返还财产并⾮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同⽆效,当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当事⼈违反合同义务。

同时,⽆论任何⼀⽅当事⼈接收对⽅的财产,因合同⽆效⽽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不⼀定要求当事⼈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返还财产与过错⽆关的原则。

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数额,⾄于返还后仍有剩余利益的,则应根据过错原则采⽤赔偿损失的⽅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法解决。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

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物权法电大机考试题及答案(已整理排版)一、判断题?1.《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其受到损害的,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A3.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依各自份额比例承担。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5.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善意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6.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无权占有的,只有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孶息。

×?C7.财产所有权不因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而消灭。

√?8.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财产。

×?9.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10.承运人在履行运输义务之前,以未付运费为由留置所运输的货物。

×?11.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有所有人按照有关规定有偿出让使用权。

√?12.城市国有土地可以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3.出质人对于因物质的隐秘瑕疵而造成的损害时,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出质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5.出质人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16.村民甲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乙后,有权再申请一处宅基地。

×?D17.担保物权无需以特定的物或权利为客体。

√?18.当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

√?19.当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动产质权消灭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债权是质权的基础,债权受清偿是设定质权的目的,所以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时,质权也消灭。

质物不可分,以其全部担保债权,所以债权人只是在被担保债权全部受清偿时,才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在共同质,数个质物担保同一债权时,不因一部清偿或一部分债务的消灭而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

数个质物担保数个债权,在一部分债权消灭时也同。

1、债权消灭的法律原因通常有清偿、抵消、混同等。

(1)清偿出质人如同债务人,有清偿债权的权利。

出质人为清偿时,债权移转于出质人。

第三人为清偿时,债权及质权,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移转于第三人。

(2)混同质权人因继承或其他原因,为质物的所有人,或质物所有人取得质权,或设质的财产权(例如债权)与质权同归于一人时,质权消灭。

(3)消灭时效依德国民法及瑞士债务法,债权已过时效,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质权。

台湾民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虽有规定,关于质权,则无规定。

担保法没有关于质权消灭时效的规定。

作者认为,债权已过时效,其请求权消灭,但债权本身并不消灭,质权也因而不消灭。

(4)抵消出质人原则上可以以债务人的债权与所担保的债权为抵消,但不可以以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与主债务为抵消。

质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质权不消灭,只是随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质权人应将质物返还于有受领权的人(瑞士民法第八百八十九条、德国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台湾地区民法第八百九十六条)。

台湾民法规定,质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附随其所担保的债权。

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但第三人清偿的,第三人可以代位行使质权时,质权不消灭。

质权消灭时,出质人可以依质权合同,请求质物的返还。

此外,在债权消灭时,恢复自由所有权,可以基于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请求物的返还。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一例:张某与李某某等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约定,张某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出资。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就张某的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

但公司成立后,张某未将该房屋过户给公司。

公司一直将该房屋作为办公用房。

公司成立后一年左右,张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王某向公司主张返还该房屋。

——王某与公司之间成立了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王某对公司有权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上请求权)。

其请求返还,是返还占有而非返还所有。

依照《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以房屋出资的,应当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本案出资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此,公司从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享有的,是脱离占有的本权,具体地说,王某享有的,是脱离占有的所有权。

公司就该房屋对出资人张某享有的是债权。

上述案例,反映了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

如果张某不是移转出资,而是用益出资,在王某请求返还原物时,公司得行使占有抗辩权。

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二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时候,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比如:甲同意将5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50吨水泥的债权。

后来甲又将这5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这已交付5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候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物权大于债权的案例三甲欠乙3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房子做抵押,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甲又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房子卖给丙,但未交付于丙。

之后,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要求拍卖、变卖甲的房子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但同时,因房子尚未交付给丙,丙催甲交付房子。

那么此时,由于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相对于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要求甲交付房子的债权优先实现,丙和甲的房子买卖合同陷入履行不能,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继续交付房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关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所有物返还要求权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无权占有其物或侵夺其物的人返还该物的要求权。

当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如租赁合同)时,占有人能够基于有权占有而享有阻却此项物权要求权的抗辩。

然而,当该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如合同被解除、合同差不多履行完毕等),该抗辩也宣告消灭。

现在,物的所有人无疑能够基于所有物返还要求权而要求占有人加以返还。

然而,我国合同法在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复原原状。

此外,合同法在租赁、保管等具体合同中还规定,当租赁、保管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或保管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或者保管物(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

这些规定实际上给予了合同债权人以一种独立于所有物返还要求权的新的返还要求权,即德国民法中所谓的“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

此种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与作为物权要求权的所有物返还要求权之间是否存在差别、有什么差别、两者并存时应当如何行使等都值得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予以关注。

下面对这些咨询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要求权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所有物返还要求权是一种物权要求权,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属于一种债权要求权。

2.主体不同
所有物返还要求权只能是所有人、共有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所有物返还要求权的他物权人享有,然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人能够并非上述主体。

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赁合同中约定承诺乙进行转租,此后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如果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丙不返还该房屋,乙有权行使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明显乙仅为租赁权人而
非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只是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以当事人之间曾经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则不发生此种要求权,当事人应当依据其他的法律规范要求返还标的物。

例如,在我国,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要求返还租赁物。

3.针对的义务人不同
所有物返还要求权能够针对直截了当占有人行使,也能够针对间接占有人行使,只要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然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只能针对合同的相对人行使。

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合同中禁止乙进行转租,结果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

当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甲只能针对乙行使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给予的返还要求权,他不能针对丙行使该权益。

尽管甲有权要求乙将其针对丙享有的返还占有要求权让渡给他,但甲必须等到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才能行使该要求权。

然而甲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直截了当针对丙行使所有物返还要求权,因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差不多终止,乙并非合法的占有人,而丙的占有的合法性仅仅是有关于乙而言的。

4.能否适用公示原则不同
所有物返还要求权人能够利用公示原则中的登记的推定力与占有的推定力进行所有权的推定。

占有的推定效力也称“占有推定力”,它是指动产物权通过交付的,推定占有人关于占有物享有权益的效力。

占有人无须对其权益的存在加以证明,应由对此有异议的人通过反证推翻。

而登记的推定效力也称“登记推定力”,它是指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的,推定其登记状态的物权与真实物权一致的效力。

登记的推定力体现为以下两点:(1)推定登记物权应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其具有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益;(2)在物权变动中,一经登记即推定物权变动的合法存在。

然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不存在此种推定。

5.举证责任不同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原告提出租赁权返还要求权则必须证明以下几点:第一,其为出租人;其次,租赁合同差不多解除或者履行期限届满。

而原告提出所有物返还要求权时必须证明:第一,其为所有权人;其
次,被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应负有证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当权源的举证责任。

6.诉讼时效不同
所有物返还要求权要么不适用诉讼时效,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 08条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占有人关于排除对其权益的任何侵害的要求,即使这些侵害并不同时剥夺对财产的占有”;要么适用30年较长的诉讼时效。

如依据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而修订的《德国民法典》的第197条第1款第1项规定,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形下,源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返还要求权通过30年时效期间后消灭。

然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应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

7.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畴不同
由于所有物返还要求权属于对物之诉,因此,任何受让该标的物的人均为判决既判力的主观拘谨力所及;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仅对那些承担合同权益或义务的第三人发生既判力的拘谨。

例如,当出租人甲提出返还租赁物的诉讼后,如果承租人乙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丙,则出租人甲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不能直截了当依据该判决对丙进行强制执行,即便第三人为恶意的。

然而,如果当甲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时,其提出所有物返还之诉时,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除非受让租赁物的人为善意第三人,否则都应当受到该胜诉判决的拘谨。

二、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要求权并存时应当如何适用
关于所有物返还要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并存时,权益人是仅能行使其中之一依旧有权自由选择,我国理论界与实务未见深入探讨。

该咨询题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却存在极大的争议。

要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仅享有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而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要求权。

例如,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享有的租赁物返还要求权将排除其作为所有人而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要求权。

此讲的倡导者为德国闻名物权法学者L. Raiser,他认为,所有人就其所有物本于有效的债权契约而交付给相对人,就表明了他以自己的行为自愿地限制了所有权,
因此,在该有效的债的关系因期限届满或解除等缘故而消灭时,就该物的返还关系也应当受到债的关系的拘谨,因此,物的所有人只能主张债的返还要求权(即基于租赁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返还要求权),不能另行主张所有物返还要求权。

然而,在债权契约无效的情形,所有人仍旧能够行使所有物返还要求权。

此外,并非与所有人订立的合同关系的直截了当相对人,但仍旧属于有权占有系争标的物的第三人时,此种对所有权的限制依旧存在。

例如,甲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出卖其汽车给乙,并将汽车交付给乙使用,不久该车被撞坏,乙依据与甲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在乙尚未支付修理费而取回该车之前,甲以乙支付价金拖延为由解除了契约。

依据Raiser教授的观点,尽管丙并非甲的买卖契约相对人,然而其取得对该车的占有是基于与乙之间的承揽合同所致,而乙将汽车送往丙处修理也是依据其与甲之间的协议,因此丙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甲不能对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要求权。

即便丙的连续占有因甲乙买卖合同被解除而成为无权占有时,情形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何种要求权,然而一种要求权行使而重新获得了所有物的占有后,另外一种要求权因目的达到归于消灭。

目前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学界的通讲,许多闻名学者均持此种观点。

例如,梅迪库斯教授认为,对Raiser的理论第一值得质疑的一点确实是,该理论使得所有物返还要求权只能在所有人非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丧失物的占有的情形中适用,如此必定极大地缩小了该物权要求权的适用范畴,这是否符合立法意旨,大可怀疑。

沃尔夫教授则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物返还要求权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所有权人能够重新获得占有,因此它能够与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一起适用。

在我国台湾地区,学界的通讲与司法界判例也认为,当事人在所有物返还要求权与合同上的返还要求权之间具有自由的选择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

因为即便按照Ra iser教授的观点,出租人在将所有物交付给承租人时确实具有限制自己所有权的意思,而且他也负有容忍承租人占有其物的义务,然而在租赁契约差不多终止的情形下,应当认为此种意思差不多消灭,而出租人的真实意思
是期望尽快地收回自己的所有物。

因此,不能因曾经存在的限制所有权的意思而禁止作为所有人的出租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要求权。

本文载于《人民法院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