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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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Wi i o tifc。h atr f c i f is t gi e s sol ed n 趟 teca fr nut nlu et h t ave wt h at tenu eo l m o r nt i n r t hudb  ̄ e s a re an te d h lm o jser lnn. i u c
svr ot v ̄i a l ao h ̄f uh∞ teterso ter r hs ob l,t nid o tel hsobl 。ter 8t amfr ee l nr e a epa tyt i sc ac o l n r s e h h o e fh l i tt is h r a n o f h i tt is h i i w g l em r g l 曲t od i o
2 1 年第 2期 01 总第 1 期 1 7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RNALOF HAR I UNⅣ ER r- 0MME E OU B N S I 0F C Y RC
N . 2 1 o 2, 0 1
S ra l 1 7 e ilN0 l .
[ 经济法苑】
saigitrs sprvd d fri ¥ ̄a h n tu n w,whc sap tCii a wes ol o slt r m teb sctp so d ti tt ne ti o ie o nNe 0 b Isrme t n e La ihi i vlL w, h udn tioaei o h a i y e c na n tf f h L w.On tee nn .teo l a h o t ̄ h nywa o c mpe e d tetu aueo dam frrisaig itrs yt o rh n h re n tr f i o en ttn nee tmu tb ae H teb 西ctp s te d b. s eb sd O h B y e h et

票据法论文立法完善论文:简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论文立法完善论文:简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论文立法完善论文:简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摘要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中重要的制度设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其在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促进市场交易的迅捷、高效,已为各国立法加以规定。

然我国立法之规定极为不完善。

本文试图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着手,明确其性质,进而提出立法完善意见,以真正实现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价值所在。

关键词票据法利益返还请求权立法完善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述从票据法的理论分类中,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其中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得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上权利因消灭时效完成而归于消灭,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中第18条亦明文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然就该规定中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该条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也在理论界引发了不断探讨,学界试图借鉴外国理论来完善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本文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出发,针对现有立法的不足,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宗旨通说认为,票据法之所以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是因为票据的时效期间短,追索权保全手续严格,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很容易丧失,这易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不利于票据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信用支付等功能的发挥,从而限制了市场交易的畅通与扩大。

但同时,若将票据的时效规定一民法规定一致或放宽追索权保全手续的规定,则将会违背票据法根本意义上的立法宗旨。

首先,关于票据的时效问题。

票据法之所以较民法将时效缩短,根本取决于票据的性质及功能。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陈方杰 2007-06-05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及)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1] 票据权利返还请求权作为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多有规定。

票据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性质上是一种债权,并且是一种短期债权。

票据法基于加强票据的流通功能和保障票据安全性的要求,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债权性和形式债权性,即规定了票据权利的短期消灭时效和权利行使的严格形式要件。

持票人稍有疏忽,不遵守这些规定,就有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失的可能。

这些性质与特点体现了票据制度本身的需要,但在涉及票据制度和普通民事制度的关系上,却导致了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容易丧失,而部分债务人单方面获得了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对价却不必支付票面金额。

这对于票据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票据法为谋求相互间利益的均衡,补救当事人的损失,遂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2]因此从形式上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出于制度配置的需要。

我国既然选择了短期时效和严格的追索权手续,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必然。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为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条即是我国票据法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那么,上述规定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仍享有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民事权利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厘清,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时效、利息计算、担保权的继承等诸多内容的适用都有不无裨益。

有关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五种不同观点。

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相同。

[3] 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

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 因时效届满 或手 续欠缺而消灭 时 ,因接受对价而实 权是 由于票据法 的特别规定而产生 的一种权利 ,其产生根据

利益返还请求权 的成立要件及法律 性质
( ) 益 返 还 请 求权 的成 立要 件 一 利
二、 对我国票据法上利 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认识
( ) 国利 益 返还 请 求权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一 我
格意义上的违法 , 但至少可 以说是不适法 , 出票人 或者承兑 将
1O 6
下, 只导致持票人丧失对其 前手的追索权 , 时票据权利还未 此 丧失 , 不用行 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在修改我 国第 1 条规 8
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 不当得利是一方所得利益既没有 定时不需要把因手续欠缺纳入救济范 围。 建议将第 l 条修改 8
生原因在于请求权人本身 的过错和不作为 ,所 以这种观点也 让人难以赞成 。 3 . 票据权利残 留物说 。该 学说认为 由于利 益偿 还请求权
虑出票人 、 承兑人所获额外利益范 围, 直接将利益返还 范围规 定为“ 与未支付 的票据 金额相 当的利益” 这很 可能在 出票人 , 或承兑人所获利益小 于未支付的票据 金额的情 况下 ,造 成瓶
载事项 , 也不会产生票据权利丧失 的情况 , 也就谈不 上票据权
法定灭失 , 而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 , 权利人就可 以直接行使 该规定存在着 一些 问题 。 首先 , 该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
1 . 票据上的权利说 。该学说认为利益 返还请求权是票据
上 的权利 , 因为其是基于票据关 系产生的。但是 , 根据票据法 然也就谈 不上丧失 票据权 利的问题 ;如果欠缺的是相对 应记 理论和各国票据立法 , 据权利需 因票 据行 为而产生 , 票 但利益 返还请求权的产生与票据行为无关 , 因此不属于票据权利 。 2损害赔 偿请 求权 说。该学说将利益偿还 请求权归 同于 .

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目的研究

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之目的研究
票据法上利 返还请求叔之 目的研究
口 裴宗全 王伟凯
摘 要 票据 法 上 的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规 定 在 票据 法 第
18 条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权 是 民 事权 利 而 不 是 票 据 权 利 。 利
益 返 还 请求权 是 对 票据 因 为 时效 以 及 记 载 不 齐全 而 使
得 票据 失权 时 所 为 的救 济 。
关键词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民 事权 利 票据 权 利
中图 分 类号 : D 9 12 . 2 8
文 献标 识 码 :A
一 、 利 益 返 还 请 求 杈 r陛质 辨 析
根 据 《票据法 》第 18 条之 规 定 , 利益返 还 请求权在性质 上 为
“ 民事权 利” 。 诚 然 , 从广 义 上 说 , 利益 返 还 请求权 属于 民事权利 ,
并 非 无 法 律上 的原 因 , 故不 属 于 民 法上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请求权 。
其二 , 不 当得 利 虽 不 是 严 格 意 义 上 的违 法 , 但 至 少 可 以 说是 不 适
法 ,将 出票人 或者承 兑人 合法得到 的对价或者票据资金 与不 当得
利相提并论 ,这在普通 人 的伦理 观 念 中是 很难 接受 的。
票据法上 的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既非 民法上
的请求权 亦 , 非票据权利 的变形 , 乃 是票据法 上 特有 的请求权 ,具
有 指名债权 的性 质 。 作为一 种特殊 的请求权 ,利益返还 请求权 既
不 是票据权 利 , 也 不 是一 般 的 民 事权利 , 因为他不 是 因票据行为
产生 , 而是在票据权利消灭 后 发生 的 , 同时他也不 是 民法债的规

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试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作者:王力来源:《世纪之星·交流版》2017年第02期[摘要]本文基于对不同基础理论的比较分析,就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设立原因、性质进行阐述。

并将我国票据法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规定进行对比,指出需改进之处,以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手续欠缺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及设立原因所谓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向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其便捷性满足了当事人双方的需求,使得票据在商事交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流通性作为票据最重要的特征,票据法为了给予其保障,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如票据行为无因性之规定。

即只要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

持票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据票据上所载的文义就可请求债务人支付票面金额;又如区别于民法上的票据抗辩制度之规定,包含两个方面:(一)票据让与时,不必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二)票据抗辩不必然随票据流通而移转。

这实际上就是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随着票据的转让而逐渐累积,从而保证票据的及时流通;再如持票人追索权制度之设立等等。

但这些制度在无形中加重了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这样不但可能会使得债权人权利过大而怠于行使,给债务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更重要的是它会破坏市场经济中最基础的公平原则。

而且票据的流通性使得被同一张票据所牵扯的债权债务人越来越多(从理论上来说,票据的背书次数不受限制),若不能及时终结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分配好债权债务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则会给商事交易双方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阻碍交易的进行。

因此,为了平衡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并督促票据债权人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使得承担较重义务的的债务人早日脱卸责任,票据法规定了比民法上还短的时效制度。

试论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时,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返还其额外受有的利益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这里所谓的“民事权利”,实质上即为票据法上所称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由于立法上的疏忽,该条款关于其权利性质、构成条件及利益范围的表述均有不当。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产生原因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平衡一直是票据法关注的焦点问题。

票据法在强调对持票人票据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考虑到由于票据债务人比一般民法上的债务人责任更重,如果票据不能及时兑现,则会影响债务人的其他交易。

为寻求新的平衡,票据法规定了较短的消灭时效和很严格的权利保全手续,以促使持票人早日行使票据权利。

持票人如果怠于行使和保全权利,就会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其票据权利。

但是,这种规定有时会使票据债务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恰恰又是持票人所遭受的损失。

为防止这种不公正情况的发生,票据法再次寻求平衡,从而规定了利益返还制度。

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主要有四种学说,即票据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侵权说以及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

笔者认为:(1)利益返还请求权虽因票据而生,但其本身并不是票据上的权利。

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在于票据权利仍然存在。

但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持票人票据权利已丧失的情况下,票据法为持票人提供的一种补救机会,其请求权内容也不是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额外受有的利益。

(2)利益返还请求权也有别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产生要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如果将该请求权视为民事权利,则如果收款人为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后,收款人可以根据与出票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即合同关系,要求民事权利,但他没有权利找承兑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民事法律关系。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论纲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论纲关键词: 票据利益/票据利益返还/票据基础关系内容提要: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游走于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债权、票据法与民法的一种权利。

该权利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要满足的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其行使效果为返还票据利益,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规定。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不是对票据原因债权的排除。

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对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市南海松岗石碣新力五金塑料厂与梁志伟其他纠纷案”中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本质上,是种不当得利的债权,它以出票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取得利益为条件……”。

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北京益美昌盛商贸XXX诉吕海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中这样认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这里所提到的民事权利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本身就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

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一般民事权利,而是票据法律制度中所称的“票据法上的权利”。

它是票据法基于衡平观念所特别规定的一种请求权。

”司法实务中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认识的分岐,背后隐藏的是学者之间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众说纷纭。

对此有票据上的权利说,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有票据上的残存物说和票据权利的变形物说,还有特定请求权说。

通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特别请求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票据行为产生的,而是在票据权利因障碍而无法行使之时才发生的问题,因而不属于票据权利,而只是票据权利内容以外的其它问题。

[1]它既不能以背书方式转让,也不能将从属于票据上的各种权利当然延续归于它身上。

[2]笔者认为,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设置的目的和构成要件上来分析,其属于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应当没有问题;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理论根源和系统分类来看,其行使以相对人受有利益为必要,以维系法律制度的衡平为目的,因而断言其缘起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也说得过去。

浅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

浅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摘要有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定性,在学界历来存在争议,本文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立法理由出发,分析比较各种学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不当得利请求权。

关键词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我国理论界关于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这样定义的:所谓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亦称利得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一种补救。

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这一条文被理论界公认为是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括,但该条文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只字未提,而学理上对利益返还请求权存在争议。

这意味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依据,并且在理论上没有统一的认识。

因此,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有加以澄清的必要,以确保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并保证其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一、有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的学说(一) 、票据上的权利说该学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所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

[1]然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所产生。

从各国关于票据的立法来考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权利,而非因票据行为而产生。

因此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在票据权利消灭以后才开始产生的一种权利,与票据权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

[2]我国《票据法》也仅明确规定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系票据权利。

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付款请求权亦非追索权,而是在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以后,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新权利。

因此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上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解释15条【原创版】目录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含义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特征和要件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及其区别四、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五、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和救济途径六、票据解释 15 条对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影响正文一、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含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请求票据义务人返还票据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简单来说,当持票人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以要求票据义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特征和要件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和要件:1.持票人必须具有票据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合法票据的人才能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2.票据权利受到阻碍。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如果遇到无法正常行使的情况,如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等,可以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票据义务人必须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持票人只能对那些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票据权利受到阻碍的票据义务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4.持票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时,持票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类型及其区别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分为两种类型: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1.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种类型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在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

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未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票据,当票据权利受到阻碍时,可以要求票据义务人返还相应的利益。

2.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种类型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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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摘要]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因超过权利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系为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

本文拟从主体、构成要件方面对其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对第18条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完善。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权利时效特别请求权
所谓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届满,或者因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而归于消灭时,持票人得向因此而实质上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该利益的权利。

利益返还请求权,从其本质上说,乃是法律为了保障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设。

票据法规定了票据债权的短期性和形式性(如依期提示与作成拒绝证明),因此,只要持票人稍有疏忽和懈怠,就有丧失票据权利而遭受损失的危险。

这种情形是不公平的,法律不能因为持票人并不严重的过失而使他的全部权利都归于消灭,而让此部分利益归属于另一方。

所以,利益返还请求权应运而生,持票人得基于此请求权而取得“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使持票人的利益得到更加公正合理的保护。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根据在于我国《票据法》第18条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
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
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那么,利益返还请求权为何种性质呢?笔者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当为票据法上的一种特别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须有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等事由,故并非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其不以请求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在丧失票据权利后产生的,亦非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虽与利益返还请求权极为相似,但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返还的利益,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得到的利益,而利益返还请求权中出票人和承兑人所得的利益,是由于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期间或欠缺票据记载事项而归于消灭,即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所以,它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质言之,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衡平观念,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向获得该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即为一种特别的请求权。

以下笔者拟对利益分析请求权的具体行使做一个全面的分析。

从主体上来看,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

1.权利人。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应该是票据权利丧失时的持票人。

持票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最后被背书人和没有背书的付款人,因履行被追索义务而获得票据的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通过继承、赠与、一般债权转让等原因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等现实持有票据的情形,还包括票据权利消灭时,权利人因票据丧失等原因没有现实持有票据的情形。

2.义务人。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一般为出票人和承兑人。

具体而言,在汇票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本票为出票人,在支票亦为出票人。

与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票据立法不同,日本票据法将背书人也列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

此外,在规定支票保付制度的票据法中,由于出票人因支票保付而免责,保付人的地位相当于汇票中的承兑人,故保付人亦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

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利益返还请求权应包括以下三个要件。

1.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

由于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为了使丧失原有权利的持票人得到救济而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其基础当然应该是票据权利的有效成立并确实存在,若持票人根本不享有票据权利,又何来丧失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发生更无从谈起。

2.票据上的权利因时效期满、欠缺手续而消灭。

首先,票据权利现已消灭。

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具有补充性的特点。

如果票据权利没有消灭,持票人就可以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自无需通过利益返还请求权予以补救。

其次,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以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欠缺手续为限,至于持票人对此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但凡由于其他原因,如债务免除或票据遗失而为他人善意取得时,则一概不构成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3.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票据权利消灭受有利益。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标的,是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所受的利益,如果出
票人或承兑人没有受有利益,即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持票人也不得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这里所指的利益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上所受的利益,而非因票据权利消灭所得免除的票据债务的本身。

此项受益不限于积极的财产增加,消极的既存债务的免除亦包括在内。

纵观我国票据法第18条,其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如其把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限制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和“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两大类。

对于第一个,学界是无争议的。

但对于“记载事项欠缺”,似有不合理之处。

如果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则导致票据无效,自始不产生票据权利,何来票据权利“丧失”?这使票据法第18条在逻辑上就存在着矛盾。

再借鉴各国的立法例,其均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定原因为票据权利超过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我国对于手续欠缺并未予以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手续欠缺如没有作出拒绝证明,亦应无可厚非地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之一,而票据法立法上存在疏漏,应予纠正,以期更加完善地发挥其对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新华.《票据法》.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91页
[2]何抒,李前伦.论票据法上的利益返回请求权.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吴祥江.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兼评我国〈票据法〉第18条.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4]董惠江.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5]汤玉枢.论利益偿还请求权——兼析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华侨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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