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5讲_票据的种类、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票据行为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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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格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

合格票据知识点归纳总结一、票据的基本概念1. 票据的定义:票据是由付款人向收款人发出的,要求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按照票据上的特定金额支付款项的书面凭证。

2. 票据的特点: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具有流通性和强制执行力。

票据具有金额确定、权利明确、期限明确、流通性强、强制执行力等特点。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2. 本票: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出的以债务人自己为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3. 支票:是开票人以银行存款为基础开出的支付指示,由银行按照指示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4. 票据转让:持票人可以将其所持票据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的方式可以是背书、让与或抵押等形式。

三、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是指开出票据的债权人,需写出票据并签名。

2. 收款人:是指持票人要求支付的对象,即收款的人。

3. 付款人:是指根据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的对象,即付款的人。

4. 金额:票据规定的应付款项金额。

5. 期限:票据规定的支付期限,包括付款期限和付款地点。

6. 背书人:持票人可以在票据背面签名转让票据权利的人。

四、票据的功能1. 流通媒介:票据可以在买卖商品和服务时代替货币进行支付。

2. 支付手段:票据可以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支付,是商业支付的一种重要方式。

3. 融资工具:票据可以作为融资工具被银行和企业应用,进行短期融资。

4. 结算工具:票据可以作为结算工具,用于结算贸易、服务等支付。

五、票据的使用1. 签发票据: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出票据,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

2. 背书票据:持票人可以将持有的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形式可以是背书、让与或抵押等。

3. 提示支付票据: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

4. 背书拒付:在票据到期未支付时,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拒付通知付款人,追索票据款项。

六、票据的背书1. 背书定义:票据持有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2019年最新中级经济法_第4章_金融法律制度_票据法 精品讲义及经典题型分析

2019年最新中级经济法_第4章_金融法律制度_票据法 精品讲义及经典题型分析

×
收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银行
即期
×
银行汇票
出票人 收款人
银行
即期
×
汇票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吨银行承 兑和商业承
出票后定期付款
兑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企业 一般为进期 一般要承兑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22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考点2: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
【总述】
授受
行为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8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2.转账支票(正面)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Hale Waihona Puke 9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讣讣票据——2.转账支票(背面)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0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2.转账支票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11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3.本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丼例】支票被作废,叧需要重新开具新的支票,丌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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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定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挃由票据法直接觃定的,不基亍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
据当亊人乊间不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 ①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二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②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如:去银行送存支票后,银行
2019中级经济法·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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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1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认认票据——5.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总结知识点

票据的总结知识点

票据的总结知识点在商业交易中,票据通常被用作支付工具,具有特定的功能和作用。

下面将从票据的定义、种类、要素、基本要求及行使权利等方面对票据进行总结。

一、票据的定义票据是一种用于证明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支付或接受支付的一种书面凭证。

票据通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收据等,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支付工具。

二、票据的种类1. 汇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一种请求,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票据。

2. 本票:是债务人用特定形式的书面文件向债权人表示自己欠债的证据,是一种单方债券。

3. 支票:是债权人向银行开具的、用以清偿债务的书面凭证。

4. 收据: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收到债款的证明,用以确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三、票据的要素1. 票据的种类: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和收据等不同种类。

2. 票据的金额:票据中应明确规定债务人应付的款项数额。

3. 票据的期限:票据应明确规定债务人应在何时履行支付义务。

4. 票据的买卖双方:票据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和住所。

5. 票据的签发日期:票据应明确规定签发日期。

6. 票据的到期地点:票据应明确规定到期地点。

四、票据的基本要求1.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形式:票据的形式、内容、格式等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2.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内容:票据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具备法律效力。

3.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功能:票据应当具备支付功能和证明功能,能够用于清偿债务和证明支付事实。

4. 票据应当具有一定利益转让功能:票据在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背书、贴现、抵押等利益转让操作。

五、票据的行使权利1.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进行背书,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实现债权的转让。

2. 票据的持有人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贴现操作,将票据所代表的债权向金融机构借贷,实现资金流动。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6讲_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考点6: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1.票据权利的种类(1)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应当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方可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1)出票取得;(2)转让取得;(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3.当事人能否取得票据权利的判断(1)对价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7: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178)(一)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非必经程序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提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不挂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二)公示催告1.哪些票据丧失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这些票据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谁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3.公示催告的程序(1)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相关链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票据知识简介PPT课件

票据知识简介PPT课件
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04
票据的应用
票据在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票据作为贸易结算工具
பைடு நூலகம்
票据结算的流程
在贸易活动中,票据作为支付凭证, 用于清偿债权债务,保障交易双方的 权益。
票据结算涉及开立、交付、承兑、背 书转让和兑现等环节,需遵循相关法 规和操作规范。
票据结算的优势
票据结算具有安全、便捷、高效的特 点,能够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
票据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1 2
票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票据市场的快速发展,规范化发展成为保障 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有助于防范市 场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
票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措施
包括加强监管、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市场 规则和标准等,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3
票据市场规范化发展的成果
03
票据的风险与防范
票据的真伪鉴别
票据真伪鉴别的重要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伪造票据的行为日益猖獗,对企业的经 济利益和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票据真伪鉴 别成为防范风险的重要环节。
票据真伪鉴别的方法
通过观察票据的纸张、印刷、水印、油墨等特征,以及使 用专业的鉴别仪器,如紫外线灯等,可以初步判断票据的 真伪。
电子化防伪措施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签 名、二维码等,增加伪造难度 ,提高防伪效果。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票据 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伪造、
变造票据等违法行为。
票据的风险类型与防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票据丢失风险
为防范票据丢失,企业 应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 制度,规范票据的保管 和使用,同时加强员工 安全意识教育。

中级会计票据法归纳

中级会计票据法归纳
- 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支票可支取现金或转账,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的支票为转账支票。
-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如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未记载,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中级会计票据法归纳
类别
内容
票据的基本特征
- 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不依赖于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但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或当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时,票据债务人也可进行抗辩。
- 要式性: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由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可能影响票据效力。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 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追索权只能向前追索,不能向后追索。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 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防止金额被冒领。但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
- 公示催告: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提起诉讼:票据遗失后,若已知现实持有人,失票人可起诉要求返还票据;或起诉付款人要求付款。
特殊规定
-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 文义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以文字记载为准,当记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时,以记载事项为准。
- 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在票据作成后才发生。

票据的概念与分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特征

票据的概念与分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特征

第07 讲票据的概念与分类、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特征七、票据的概念与分类(一)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分类八、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 当事人”基于“ 票据行为”而产生的“ 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 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链接 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链接 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链接 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说明】A 出票给B,A’是A 的付款银行,B 背书给 C,老赵是 B 的保证人,C 背书给 D。

九、票据的特征(一)票据是“ 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不可分割。

【思考 1】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思考 2】能够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以及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包括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

【说明】A 出票给B,A’是A 的付款银行,B 对A’有付款请求权,如果A’拒绝付款,A’应当将票据还给 B。

【说明】A 出票给B,A’是A 的付款银行,老赵是 A 的保证人,B 将票据背书转让给 C,C 对A’有付款请求权,如果A’拒绝付款,C 向B 进行追索,B 付款后向老赵追索,老赵付款后向 A 追索。

(二)票据是“ 文义证券”【思考】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商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票据是“ 无因证券”【思考】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或有效证件。

(四)票据是“ 设权证券”(五)票据是“ 金钱债权证券”(六)票据是“ 要式证券”【思考】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0讲_票据行为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30讲_票据行为

第三单元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行为(★★)(2005年单选题、2009年判断题、2016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解释1】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解释2】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除外)。

(1)实质要件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要合法)(2)形式要件签章符合规定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个人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记载事项①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出票地”、“付款地”③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特殊事项】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考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

下列各项中,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的是()。

(2005年)A.出票人签章B.出票地C.付款地D.签发票据的用途【答案】D【解析】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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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单元框架
第九单元票据法律制度(总则)
本单元考点框架
考点1:票据的种类(★)(P182)
(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
(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
【提示】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考点2:与票据相关的各种关系(★★)(P173)
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作用。

(3)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例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而发生的关系,利益返还请求权等。

(2)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案例】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50万元,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签发转账支票完成支付。

1月15日,乙公司交货;1月20日,甲公司签发以丙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

但乙公司没有请求丙银行付款,也没有向甲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直至10月。

【评析】
(1)从票据关系角度上看,甲公司是出票人、乙公司是收款人、丙银行是付款人;本来乙公司作为票据权利人有权在1月30日前(出票日起10日内)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如果丙银行无理拒付,乙公司可以在7月20日前(出票日起6个月内)向甲公司追索,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现上述两个期限均已经过,乙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

(2)从票据基础关系角度看,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转账支票的原因是二者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就是该转账支票的基础关系;合同卖方已经履行完货物交付义务,而买方的付款义务也已经完成(转账支票已经依法签发,只要乙公司依法行使票据权利,完全可以拿到货款;换言之,甲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乙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票据权利已经消灭、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可是卖方乙公司并未实际收到款项,乙公司怎么办?此时,“利益返还请求权”提供了帮助,乙公司可以依此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利益返还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考点3: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P174)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考点4:票据上的签章(★★★)(P175)
1.签章人VS票据债务人
(1)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提示】上述签章均使得签章人承担票据债务。

(2)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

【提示】由代理人签章,但:①在有效代理情境下,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②在无权代理情境下,由签章的无权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3)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提示】持票人签章表明其票据权利已经得到满足,全体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消灭。

2.如何正确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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