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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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
买卖合同中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和第159条对买卖合同所做的定义,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受人则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在确定请求权基础时,需要首先确保买卖双方都是合同当事人,并能够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此外,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必须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或者是能够独立作为请求权基础的说明性法条或限制性法条。

同时,必须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买卖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成立还需要符合其他要件,例如合同中存在关于价款支付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等。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则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总之,在买卖合同中,请求权基础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确立的。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请求权基础进行准确的认定和解释。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编者荐语:事实是千姿百态、⽣动活泼的,⽽你的法律⼯具箱也是琳琅满⽬。

只有协调有序的摆放⼯具才能⾼效取⽤。

只有全⾯⽆死⾓地地毯式检索才能⽆遗漏。

周延⽽有序,是⽅法的根本。

——段清泉以下⽂章来源于民法学⼈,作者段清泉致⼒于为民商事诉讼提供⼀套整合的思考⼯具和操作⽅法——要件诉讼九步法。

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前提,以法律要件划分为…以前,笔者⽤⼀篇⽂章梳理过我国民法上的⼗类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律关系部门化之后进⾏类型化思考的模板。

经过两年多的学习和实务应⽤,感觉很有必要进⾏升级迭代,现在重新撰⽂,和⼤家⼀起学习交流。

⼀、总体排序及划分原则(⼀)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份⾏为及⾝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因管理6.物权请求权7.占有保护请求权8.⼈格权请求权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划分原则这次重新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政法中⾏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依法⾏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法的周延。

所以,我们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2.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全⾯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份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当优先适⽤。

如果纠纷的当事⼈具有特别⾝份和关系,⽽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份法涉及特殊家庭⾝份,合同涉及特定的当事⼈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在因为合同⽽开启接触的当事⼈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都存在⼀定的特殊⾝份和关系之中,也就是⾝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存在。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请求权基础的五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标题:请求权基础的五类目录:1. 引言1.1 概述1.2 文章结构1.3 目的2. 正文2.1 第一类请求权基础2.1.1 被告的违约行为2.1.2 合同约定的权利2.2 第二类请求权基础2.2.1 法律规定的权利2.2.2 公共利益的需要2.3 第三类请求权基础2.3.1 自然法则的支持2.3.2 道德原则的约束2.4 第四类请求权基础2.4.1 公正和公平的原则2.4.2 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2.5 第五类请求权基础2.5.1 特殊关系的存在2.5.2 公共政策的考量3. 结论3.1 总结各类请求权基础3.2 强调权利的重要性3.3 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1.1 概述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于各种权利的请求是常见且必要的。

请求权是指一个人基于某种合理的理由,向他人、组织或者政府主张某种权利的行为。

然而,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上。

本文将探讨请求权基础的五类,即被告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公共利益的需要、自然法则的支持、道德原则的约束、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平等和非歧视的要求、特殊关系的存在以及公共政策的考量。

通过对这些基础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请求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逐个探讨每一类请求权基础,并提供相应的案例和论据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我们将重点强调每一类基础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与其他基础之间的关系和冲突。

通过深入的讨论,我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请求权基础。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各类请求权基础进行总结,并强调权利的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将提出对权力的合理制约的建议,以保障人们请求权利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对请求权基础的全面理解,并帮助他们在实际生活和法律事务中更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相信本文可以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思考。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请求权基础的探讨。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

指导案例142号请求权基础方法(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I.案例背景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特点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应用I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案例背景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随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将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卖给丙公司。

但丙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乙公司遂向甲公司索要货款。

甲公司认为其已经向乙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有权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特点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法律分析方法,旨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法强调以事实为基础,通过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请求权基础。

三、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践应用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以及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构成了请求权基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四、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请求权基础方法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目录(篇2)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概念和作用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III.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具体步骤I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优缺点V.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应用示例正文(篇2)请求权基础方法是一种处理法律问题的实用方法,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则。

这种方法强调了请求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可以更加准确地预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包括:当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明确时,可以适用该方法;当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够明确时,也可以适用该方法。

具体而言,请求权基础方法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分析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差异,以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问题的提出尽管可以笼统的说,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都属于“违约责任”,但实际上仔细分析《合同法》上的赔偿义务的基础型规范就会发现,这些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具体规范是不同的。

例如,《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58条、第92条规定的赔偿义务就难以认定为“违约”,因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就其属性来说,是否属于违约的范畴?在法典化的今天,将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更合适还是仍然留在合同法中更合适?《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权代理⼈的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责任?第49条表见代理成⽴后,被代理⼈对表见代理⼈的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以上这些规范与合同订⽴或者履⾏有关,究其规范属性,是否属于合同法管辖,都值得研究。

借制定民法典的“东风”,研究这些规范属性,有助于我们⽴法将其“归位”。

⼆、传统民法违约责任范畴的赔偿损失及其规范(⼀)我国违约责任⽅式中的赔偿损失规范从我国《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本⾝的体系看,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存在以下规范:关于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责任的⽅式,《合同法》第6章与第7章的规范模式导致了不同的意见。

这涉及到赔偿损失的属性和定位问题,应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的⽅式来对待,理由是:第⼀,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事由看,都属于违约或与违约有关:(⼆)(三)(四)项都属于违约的情形,第(⼀)项“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也属于合同不能履⾏,从客观上看也会导致⼀⽅或者双⽅违约。

第⼆,解除合同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的构成要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违约⽅在对⽅违约后,想从合同约束⼒下解放出来,摆脱合同的约束,因此解除合同属于⼀种对⾮违约⽅的救济措施。

第三,如果不将解除合同作为违约责任⽅式,那么违约救济措施就是不完整的:因为如果没有解除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就只有继续履⾏、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请求权基础第一章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

(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 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之顺序: 1契约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

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为前提。

第二章通则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法律 3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

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

如合会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 1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0二号判决。

2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

3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

4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

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

(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

(2)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上。

因此,要先确定 b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 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正确与否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陷⼊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的研习⼼得,整理了以下⼗⼤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和⼤家⼀起学习交流。

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先是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权利义务,从⽽对⾃⼰的民事⽣活做出⾃⼰的安排,⾃然应该⾸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的,是为了满⾜⼈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先就需要考察流转⽅⾯产⽣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为的分类,可以进⼀步细分为双⽅法律⾏为,单⽅法律⾏为、多⽅法律⾏为。

由于⼤陆没有所谓的⾝份⾏为和物权⾏为,双⽅法律⾏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合同履⾏请求权第⼀⼤类就是合同履⾏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分为两种:(⼀)履⾏请求权(⼆)次合同履⾏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发⽣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第⼆⼤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缔约过失请求权(⼆)⽆权代理请求权(三)合同⽆效、撤销请求权三、单⽅、多⽅法律⾏为第三⼤类是单⽅和多⽅法律⾏为请求权,由于其适⽤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类。

(⼀)单⽅法律⾏为遗赠、悬赏⼴告(⼆)多⽅法律⾏为合伙协议、公司设⽴协议产⽣的请求权第四⼤类是⾝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考察。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合同法请求权基础归纳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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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者不正当适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债权人撤销权】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赠与责任】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百九十一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适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转租】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后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金未付】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灭失】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拒付租金】承租人在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揽人通知】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

因定做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材料保管】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施工人责任】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理期限内损害赔偿】二百八十二条: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原因停工】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等损失与费用。

【二百八十六条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优先受偿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旅客伤亡责任】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托运人告知】三百零四条: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

、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技术转让中让与人违约责任】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侵权】三百五十三条: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为保管】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承担损害赔偿。

【保管物之毁损】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损害赔偿责任】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赔偿责任】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行纪人委托第三人造成损失】四百二十一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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