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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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案例分析
徐某、陶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
(一)案例详情
东方新天地广场系乐X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乐X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2015年3月10日与安X公司签 订《东方新天地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分包合同》,由安X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外墙保温系统施工。2016年8月15日,乐 X公司就上述工程款的结算与安X公司签订《工程款抵偿房价款协议》,约定安X公司对乐X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 由安X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徐某(即本案原告)购买乐X公司开发建设的总价为元的东方新天地广场4号楼401号商铺, 房价款与工程款相互抵销。2018年12月26日,乐X公司向徐某交付上述房产并签署《东方新天地房屋交付流转 单》。徐某于当日接收房屋,向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即维X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电费等费用。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01 04 案例分析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019年1月29日,陶某就其与乐X公司、案外人瞿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至一审法院,同年4月19日双方达 成(2019)皖0302民初389号民事调解。后因乐X公司、瞿某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陶某申请执行。执 行过程中,陶某、瞿某、乐X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乐X公司以上述房产抵付陶某在调解书中享有的 全部债权,且载明案涉房产尚处于冻结查封状态。2019年10月11日,陶某与乐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9)并进行备案。2020年5月12日,陶某将上述房产租赁给案外人闫涛并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三年,该 房屋现已装修完毕且投入使用。

所有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人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占有返还请求权是占有⼈对⾃⼰合法占有的物所享有的返还请求权,那么它具体是什么意思呢?这项权利的⾏使有什么条件呢?下⾯由店铺⼩编为您简单介绍⼀下占有物返还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所有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是什么意思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这项请求权的⽬的,在于恢复占有⼈对物的占有,⽽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

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特点:此项权利的⾏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

没有他⼈的积极侵夺⾏为则⽆此请求权,如借⽤⼈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物,遗失物被拾得⼈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

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也包括间接占有⼈,不论有⽆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都享有此权。

但占有辅助⼈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的名义来⾏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

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使条件:第⼀、请求权⼈应为占有⼈,⾮占有⼈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须有占有物被侵夺。

侵夺,指⾮基于占有⼈的意思⽽排除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第三、相对⼈应为侵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可⾏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三⼗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条【权利⼈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的费⽤求偿权】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占有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付善意占有⼈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出的必要费⽤。

2021法考知识点-细解物权法中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2021法考知识点-细解物权法中的 返还原物请求权

细解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近两万字的《物权法》文本中,以“返还原物”为关键词检索,共有七处。

其中第107条与245条中,各出现两次,故共有5个有关的法条。

但凡与“返还原物”有关的条文都关系到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

研习民法,由于不少同学规范意识缺乏,只要一看到请求返还原物,就认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这是一种误读。

弄清此类问题,首先要明确如下观念:物权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规定了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在表述时,均可称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在规范基础、权利主体、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显差异。

但通常而言,向被请求人主张返还原物,均是向现实的无权占有人主张,现实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人。

为明确观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条文中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分析如下:1.《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本条是关于指示交付的规定,此时“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动产物权变动交付中观念交付的一种。

此处,请求返还原物的主体,根据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权人,也可能是其他权利人(可能是他物权人,也可能是基于债权获得动产占有的有权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动产在第三人处,此时转让所有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了乙,到期后,甲丙约定将电脑卖给丙,此时,甲可以与丙约定,将请求乙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丙代替交付。

(2)在无权处分之时,无权处分人也可能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乙保管期间又借给丙。

在借期到来之时,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乙急缺资金,将此电脑卖给丁,此时,乙也可以通过向丁转让请求丙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本条是典型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此处的权利人可以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仅仅指物权人,具体说可以是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等以占有为前提的物权人。

【辨法析理】返还原物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辨法析理】返还原物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辨法析理】返还原物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案由解析】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管辖原则】返还原物纠纷根据返还物属于不动产还是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

1、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不动产返还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2、动产返还纠纷,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①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之理解与疑问——以登记动产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切入民商辛说作者按: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关系,立法久未明确,《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终予规定。

但就“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似不无理解面之疑问。

辛正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余年,曾任民一庭审判长,2016年3月加入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九州大学法学硕士。

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及司法解释、政策制定等工作: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千件,近20篇裁判文书(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获评年度十大民事案件、精品裁判文书;执笔或负责起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等4部司法解释,参与民法总则、物权法等法律制定、修订工作,参加近20部司法解释论证研究工作。

2006年起担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书的编委(至2009年兼任执行编辑);在各类学术书刊中发表文章、撰稿百余篇次;为各地法院、法学院校、行业协会等授课、讲座数十次。

理解1.返还请求权物权法领域,返还请求权系得要求无权占有人或侵夺人返还其物的请求权。

权利人为所有人时,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为占有人时,系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第1分句)。

依《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以下简称该条项)意旨,应指前者。

主要理由:(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之目的,在于恢复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2)该条项规范侧重在“登记”,与“占有”无关。

2.登记立基前述,该条项所言“登记”应针对动产物权(所有权)变动是否生效本身,而非该物权变动是否具备对抗力。

故,除所有权外,其他动产物权(如担保物权)所涉“登记”之权利人,通常而言均不能援引本条以济。

3.动产进一步,在现行法框架内,容或于充备物权对抗效力而发生登记(如浮动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其他一般动产,以及备位准用动产规定的各项权利,皆应无涉。

合同解除 返还原物的规定最新

合同解除 返还原物的规定最新

合同解除返还原物的规定最新合同解除返还原物的规定甲方(出售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乙方(购买方):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 甲方同意将原物出售给乙方。

2. 乙方已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但甲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

3. 双方协议解除原购买合同,并约定甲方必须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协议约定的物品并承担相关责任。

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一、返还原物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应当在__________天内返还乙方所支付的款项或其他协议约定的物品如有。

二、履行方式甲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在约定时间内返还原物,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双方应当签署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确定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向乙方返还原物时终止。

四、不可抗力条款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返还原物的,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依法解决纠纷。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应当受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协议的内容,在协议有效期内平等互利地履行各项义务。

如有违反协议的情况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有经营许可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本协议还有其他双方共同遵守的内容。

甲方(出售方):签字或盖章:乙方(购买方):签字或盖章:。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范围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

请求人应享有对占有物的本权,构成请求人对物的本权基础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债权(租赁等)。

本权应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

例如质权人有权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物的返还,但是抵押权不含有对物占有的权能,故抵押权人不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占有物。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返还。

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人,不包括有权占有人。

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无权占有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前者如拾得遗失物,后者如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二、原物和孳息返还请求权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将原物及其孳息全部返还。

占有返还的一般原则是原物返还,现时占有人应以物的原本形态和原来使用状态返还。

孳息是原物的衍生,权利人对原物的权利,自然扩及孳息。

孳息在返还原物时一并返还。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依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当返还给物权人。

恶意占有人明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自己无占有之权利,对占有物无收益的权利,故无收取孳息的权利。

各国和地区立法多认为恶意占有人应返还孳息。

《德国民法典》还规定,恶意占有人因过失应收取而怠于收取孳息,亦应向权利人返还价金。

善意占有人应否返还孳息,各国和地区立法存在差别。

一种立法例认为,善意占有人原则上不负担从原物上获得收益的返还义务和赔偿义务。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判例
以下是一些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相关的判例:
1. 胡某与张某在一份书面合同中约定,胡某以200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

后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给胡某,并支付违约金。

2. 张某以6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的一辆豪车,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李某未将车辆过户给张某。

张某随后向法院提出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车辆返还给张某,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款。

然而,王某后来发现自己将土地错误地出售给了李某,并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土地返还给王某,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判例主要涉及买卖合同中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物权,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经济赔偿。

具体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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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性质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通过查阅网上资料,加上个人对教材上物权、债权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理解,我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理由如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的客体属于物权的范围。

关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客体,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的民事权益和生活现实具体分析:
1.侵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无权占有标的物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2.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不适用返还财产责任,因为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不发生占有和返还问题。

作为体现知识产权载体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3.发现权包括署名权等权利,发现权人可能获得财产奖励。

侵害发现权,不一定就侵害了权利人的财产权。

如果侵占了权利人的奖金,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4.股权具有财产权与社员权双重性质。

股权的享有方式可能体现为债权,例如公司需要给股东分红,会形成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采用实物形式分红,公司用于分红的物或者股东分到的物被侵占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5.继承权的标的一般是不动产和动产,也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债权等。

侵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6.“无权占有之标的物为金钱时,应返还原物,而非偿还其价额。

金钱因存入银行或其他事由,难以辨别时,使用混合之规定。

” [4]在民法学理上货币也是物,属于动产。

侵占他人货币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如果是原货币,也是返还原物。

但货币不是一般的有体物,通常货币的
占有者为货币的所有人。

侵权人侵占他人货币的,除返还原货币属于返还原物外,一般适用赔偿损失责任。

7.支票、汇票、存单等有价证券与其所表示的财产紧密联系,它们可以转化为财产,但它们本身不等同于其所表示的财产。

有价证券丢失时一般可以挂失,挂失有效的,有价证券作废。

因为有价证券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他人有价证券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8.身份证、驾驶证、房产证、股权证、营业执照等,属于身份证件或者财产权利证书。

财产权利证书与财产紧密联系,但不等同于它所表示的财产。

身份证件和财产权利证书具有物质性、财产性,侵占身份证件或者财产证书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应当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

二、我国返还原物请求权立法的借鉴对象——德国民法的观点。

返还原物是我国物权法上的概念。

《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的第三章规定物权的保护,其中第34 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五编的题目是占有,其中第243 条前段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

本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与第34 条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用语相同。

对此应当怎样理解? 它们的内涵与相互关系如何? 因为我国《物权法》在这方面的立法技术主要是借鉴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两条规定的理解需要参考德国民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有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规定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从理论上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 学说汇纂) 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第一个起草委员会的主席是温德沙伊德,他是当时最孚众望的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学者,委员会的头脑人物。

《德国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根据就是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

温德沙伊德通过剥离罗马法上的诉所内含的诉权或可诉请性因素,提出了纯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请求权是指“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

”温德沙伊德将对物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物的请求权; 而对人权所包含的请求权称为对人的请求权。

他认为这两种请求权有如下区别: ①两种请求权针对的相对人不同。

对物权是由无限多的请求权构成的,对物权人具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 对人权则含有针对特定人( 或特定多数人)
的请求权。

②对物权或其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消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

而对人权或其请求权则可以是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东西,以一项作为或不作为为其客体。

这实际上是指这两种请求权的标的不同: 即作为与不作为。

但是温德沙伊德认为,对物的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获得某种积极的内容。

这主要是在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害的请求权。

《德国民法典》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权请求权这一术语。

《德国民法典理由书》指出: “债权为权利人设定一项针对义务人之给付的请求权。

物权则针对物,不管作为所有权还是限制权利,均须依权利人对该物之意思,或于某方面须由该意思决定。

该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限于针对特定人。

”由此可见,在法典起草人的观念中,物权请求权也包括温德沙伊德讲的消极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

基于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排他性、独立性、长期性、自由性的特点,为了维护所有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就成为保护所有权的极其重要的救济方法。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对于构建《德国民法典》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德国民法典》颁布后,德国学者对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既有发展,又有争论,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长期争论不休,其中对温德沙伊德讲的物权是对一切人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权有无强制实现可能性等问题争论尤为激烈。

综上所述,我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属于物权保护方法。

朱琳
法学1101
2011 01 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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