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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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精解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解读第一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但下列债权请求权除外:1、存款本息;2、债券本息;3、缴付出资;4、其他第二条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变更不可。

第三条法院可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不可。

第四条二审、再审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不可。

例外:二审根据新证据可以主张。

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最后一期履行期满之日。

第六条履行期限不明时效期间起算。

1、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确定的期限届满日起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1第一次主张就明确拒绝的——拒绝之日;(2其他——宽限期满之日。

第七条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1、请求撤销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应该适用一年除斥期间;2、合同撤销后请求返还、赔偿损失的时效起算撤销之日。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时效起算:知或应知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

第九条无因管理时效起算:1、管理人索赔管理行为结束且知本人之日。

2、本人索赔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1、直接送达权利文书(催款函,索赔函;2、信件、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到达对方的;3、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的;4、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省级的媒体上刊登公告的,第十一条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时效中断效力是否及于全部债权。

是第十二条起诉时效中断是从提交诉状之日还是立案之日提交诉状之日第十三条与起诉有同等效力的行为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保全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第十四条向有关组织提出维权请求的效力从提出请求之日起时效中断。

第十五条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效力1、时效从报案、控告之日中断。

2、决定不立、不诉的,时效从知道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十六条“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承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第十七条连带之债的一人时效中断的效力对全体有效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的效力时效中断及于主债权和次债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人们解决问题,都会依据法律手段来解决,去把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那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人们解决问题,都会依据法律手段来解决,去把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那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什么?1、起诉期间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

其次,过了起诉期间,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照样可以起诉,也可能胜诉。

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其次,除斥期间届满,发生的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

而诉讼时效已过,实体权利还在。

基于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与诉讼时效不完成、中止、不起算制度的区别在于:第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为主观是由;而后三者事由则为客观事由。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诉讼时效不起算,是指在诉讼时效不起算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而在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客观事由消失,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诉讼时效不完成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在客观事由存续期间以及客观事由消灭后的法定时间内不完成。

2、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存款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兑现存款本息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危及到民众生存权,故该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Life is like traveling by bus. We don't need to care where the car will stop. What we need to care about is the scenery we pass by and the mood when we look at these scener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家对于民事诉讼可能并不陌生,很多人都亲身经历过,民事诉讼涉及到的人群很多很多,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时效也做出了严格规定,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进行民事诉讼,得到的诉讼结果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说明,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可以本文作个了解。

一、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1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院法官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

最高院法官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

最高院法官刘竹梅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下)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是关于权利人仅主张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率是否基于剩余债权的规定,这也是实践当中一个很具体的问题。

这一条没有涉及到理论上的是非,实际上就是价值取向问题,时效中断制度是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为价值目标的,在制度设计上应该做有利于债权人的理解,在这一条上也是有所体现的。

在理解这一条的时候,还要说明一个问题,时效制度还有一个设定目的,就是作为证据的怠用,不仅包括时效本身作为义务人抗辩的理由,免除举证责任的怠用,也包括权利人主张部分权利,对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我们认为可以对全部的债权主张,理解这一条时候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同一债权,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同一债权主要指债权债务主体必须得是唯一的;第二、给付,应该是针对可分给付而言的;第三、如果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了剩余债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剩余的债权就不发生中断,因为已经没有意义了;第四、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债权人只主张其中一期,是否适用本条?我们认为当然也要适用本条。

还有一种情形,当事人只主张本或者息,我们通常认为息是法定的,是应该给予保护的,关于这个观点,实务当中也有争议,先放弃争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二条是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解释,第十二条之后是对140条当中提起诉讼中断事由的解释。

当事人主张权利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诉讼,是利用公权力保护自己权利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正因此,提起诉讼在各国立法例上是通用的时效中断事由,问题是提起诉讼的标准是什么?是我递交起诉状开始,还是从法院受理开始,还是从法院立案开始,还是从送达开始等等。

因为存在这么多时间点,制订过程中也就存在很多主张。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

2008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苦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对以前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修订、整合和完善,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

现将其中对银行经营关系密切的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一、支付存款本息及利息等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权利范围,涉及到哪些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因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但同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司法解释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等做出了除外规定。

《诉讼时效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6条和第137条还做出了诉讼时效分别为一年、二十年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和《环境保护法》及《海商法》等单项法律中也规定了特殊诉讼时效。

银行贷款合同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

因此,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202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202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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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法解释》对普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指向诉讼期限不包括中止、暂停、
终结期间,该期间属于非诉期,即不计入诉讼期间内。

同时对于证据保全
的期限也做了明确规定,可以看出,证据保全期限自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
为十五日,并且可以延长十五日。

其次,《司法解释》对于财产保全的方式和程序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包括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中止财产保全程序的要求与程序。

比如,财产
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债权的证据。

此外,对于轮候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的申请作为一件案件处理,不
能重新排队。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于证据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比如,对于公证
书的证明力进行了限定,只能证明无法倒转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的债权。

此外,对于证据的收集规定了更加详细的程序,包括案件审查与证据
变更等。

最后,《司法解释》还对于诉讼费用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比如,对于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减缴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减免和减缴的程序和
条件,并对诉讼费用的计算做出了规定。

总的来说,2024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
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更加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它在普通民事案件的
诉讼时效、财产保全、证据规定以及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为诉讼
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指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的适用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且还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衔接,以实现更加公正、合理和有效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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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时间:2009年1月10日上午地点:虎坊桥工人俱乐部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竹梅主持人:今天培训时间是两个半小时,9:00-11:30,培训的题目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解读”,今天很荣幸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法官给我们做主讲人,刘法官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任审判长和相应的领导职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刘法官对今天的解读也做了精心的准备,今天的培训对每位在座律师来讲也是很好的学习机会,下面用热烈掌声欢迎刘法官给我们上课!刘竹梅: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大家知道今年的8月份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起草的,也可以说在我们去年一年的工作当中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今天受律协之约给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我们当时一些基本的思考,希望能够对大家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简单地介绍一下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基本动意(背景),大家知道诉讼时效制度是因为时间经过而对权利发生影响的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基本制度,同时在实务当中也被广泛应用,有些国家甚至把诉讼时效作为单独一部法律,我们也规定了相关内容,但是一共只有七条内容,最高法院曾经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批复对时效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完善。

在理论实务界关于时效制度的研究也见到一些文章,但相对于其他学科而言还是非常薄弱的,专著的文章不是很多。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和相关规定都是欠缺的,但在审判实践当中却存在着大量涉及到诉讼时效的案件,鉴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直觉得诉讼时效制度需要相对完整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会议上我们提出了一个课题,要做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当时这个司法解释交给了民二庭承担,觉得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通则》当中规定的一项制度,这个解释交给传统的民事部门做可能更有优势。

当我们做出来以后,我个人感觉时效制度这个项目分配给民二庭做有更大的优势。

我们接受这个任务之后,从2007年2月份开始启动这项工作,整个司法解释历时一年半,去年8月份出台,从试用情况和学者、法界人士对它的关注情况来看,觉得内容规定的比较合理。

我先简单谈谈我们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

诉讼时效制度虽然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是实质并不是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实施,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一个根本的立法目的。

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限制,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要做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要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不应该是无限度的,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边界,应该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进行利益的衡量,不能通过滥用诉讼时效制度使诉讼时效成为义务人逃避债务的一个规矩,随意否定权利人的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权利,或者因为客观障碍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法律同时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等诉讼时效的障碍制度,规定中止、中断的目的是合法准确的计算。

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基于公平的原则,对各方权利进行衡量,为了避免不当的扩大诉讼时效、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的解释,体现在第一条,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由于时效中止中断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适用中止中断制度时候,如果既可以做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也可以做有利于义务人解释的情况下,我们本着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基点,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

另外一方面,在做这个司法解释的同时,我们也对最高法院既往一系列涉及到诉讼时效制度的司法解释给予了补充或者修正,对于个案的解释,我们进行了扩大化,由个案推广到整个案件当中作为一个通用原则,广泛适用。

在座的绝大部分都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我逐条解释一些重要条文,解释之前跟大家强调一点,在谈诉讼时效制度之前,跟民法上几个相关的制度要进行区别,一个是与起诉期间的区别,主要是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期间,是对诉权限制期间;第二与除斥期间要有所区别;第三与权利时效之间的区别,这个也好理解,司法解释一共24条,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总则、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力等几方面。

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时效制度总则的规定,第一条是整个解释当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也是当时花费精力非常大,内容变动比较大的条款。

这一条的内容主要是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到哪些权利呢?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届满,义务人提出抗辩,而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这一条对当事人权利影响非常大,在司法实务当中又是非常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135条只是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做了民事权利规定,但是民事权利有众多,究竟哪些权利应该受到时效制度的影响,肯定不是所有的民事权利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只有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不是所有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呢?也不是的。

哪些请求权适用、哪些请求权不适用,学界和我们在制订司法解释过程中一直存在非常大的争论。

诉讼时效的目的,一个是惩罚,另外一个是避免证据灭失,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特征有这样几点:第一是具有特定的权利人与义务人。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需要义务人的协助,这也是请求权一个基本特点.第二是客体要为财产性权利。

第三是不应该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民法上的权利以作用方式为标准,有支配权,支配权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协助,比如最典型的物权。

另外一种请求权,最典型特征就是需要得到他人的协助,最典型的就是债权请求权。

另外一个权利抗辩权,具有被动性,是对抗请求权的。

还有一种权利叫形成权,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表示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最典型的就是撤销权。

在这四项权利当中,我们认为只有请求权符合上述特征,跟学界现在的通说是相吻合的。

我们对于请求权的理解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请求权仅对相对人一定权利的请求,我们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所体现的是广义上的理解,不仅仅是对特定的人,如果对相对人以外的第三方请求权利保护的请求权,我们认为也包括在请求权含义里,后边的条文里有体现,有权解决纠纷的机关、社会组织等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的,也认为是我们这个解释所包含的请求权。

民法的请求权根据基础权利不同还有分类,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等,因为请求权性质的不同,是否都适用诉讼时效呢?也不一定,不同的请求权里,规定也不相同,根据理论界的通说,我们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这就是第一条。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总言部分,首先明确提出债权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我们又做了一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例外的规定。

我们分解一下具体内容:第一点,对债权的请求权为什么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因为债权的请求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不具有支配性,如果权利人长期怠于权利的行使,就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应该适用。

这一条里的第二项,存款的本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在另外的规定里第一项是对于存款的本息请求权,在制定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存款本息属于物权请求权;另外一个观点认为是债权请求权。

我们认为存款本息属于债权请求权,但是在这点上,无论把存款本息界定为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都不影响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结论。

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不用说了,如果界定为债权请求权,到银行请求支付存款本息是银行的行规,不能说因为过了两年甚至过了二十年就不给你存款本息了,这是现实生活当中的一种现象。

另外一种观点主要是从法理上分析,我们认为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第二项是关于各种债券的,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的本息请求权,我们认为也不适用。

我们把各类债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是国家允许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有国家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做担保,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我们认为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需要特别解释的是企业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通过承销商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这里有一个定语叫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本息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企业债也是通过间接发行的方式发行的,承销商都是金融机构,不定的购买对象也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而购买债权的,所以我们认为也有类似于存续的性质,如果我们以时效届满而不保护给付债券的请求权可能会损害广大认购人的权利。

如果是定向发行,如果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因为不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特定”这三个字非常重要。

还有一个问题,企业债间接发行,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如果发生了纠纷要不要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呢?我们认为发行人和承销商之间是基于合同关系而进行的企业债的承销,应该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项,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第四项,兜底条款,因为当时罗列的项目里有七、八项由于存在一些争议拿掉了,拿掉之后考虑到我们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实践当中可能还出现其他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做司法解释惯用的技术性处理方式,所以这里用了兜底条款。

拿掉的内容主要是下面几种,在实务当中也是普遍存在的,首先基于物权受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要不要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起草过程中我们认为基于物权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拿掉这一条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们着手进行大法的司法解释,当时决定把物权请求权关于诉讼时效相关内容要放《物权法》大法的司法解释当中,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拿掉物权请求权是非常可惜的,这个内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现在也不知道大法什么时候出来,在体例上如果能够写上那是非常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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