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第三节 诉权,诉,反诉

三、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 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本诉的被告 以原告为被告, 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对抗原 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告诉讼请求的与本诉有关联的诉讼请求。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2) 当事人的特定性;( ;(2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 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3)诉讼 目的的对抗性;( 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4 目的的对抗性;(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4.诉权司法保护说。该学说认为, 4.诉权司法保护说。该学说认为,诉权不是个人 诉权司法保护说 的权利, 的权利,而是国家司法机关为法律所要求的适用实 体法的司法行为的结果。 体法的司法行为的结果。 5.诉权否认说 该说认为私人提起民事诉讼, 诉权否认说。 5.诉权否认说。该说认为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是 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 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诉权 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 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并不具有特定 的内容。 的内容。 6.“二元诉权论” 该学说认为诉权具有两层含义: 6.“二元诉权论”。该学说认为诉权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亦即起诉权; 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亦即起诉权;二是实体 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 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
四 、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 履行义务包 括支付一定的货币, 给付一定的财物, 括支付一定的货币 , 给付一定的财物 , 也包括进行一定的行为, 也包括进行一定的行为 , 行为中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 因此, 为和不作为 。 因此 , 如请求被告拆除违 章建筑、 停止有关侵权的诉讼, 章建筑 、 停止有关侵权的诉讼 , 都属于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 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 五 、 反诉的当事人与本诉是同一的 、 提出的请求应当是独立的且与本诉有关 联。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寻求该请求权的规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容。
区分债权与诉权

【债权请求权】区分请求权与诉权所谓请求权(An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概念,解释了权利人之间发生争议后,提起诉讼前,权利人的权利状况。
由于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请求权概念的产生,为当事人在诉讼外获得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根据请求权理论,民事权利主体在遭受侵害甚至仅仅具有侵害之虞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各种请求,从而首先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保护私权。
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基于请求权向相对人主张其作出必要的行为。
[2]即使没有提请诉讼,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丧失请求权,因为请求权继续存在,权利在时效的范围内,可以继续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并且该请求权可以作为一种实体权利而依法转让、抛弃。
由此也表明请求权与诉权在性质上的区别。
由于请求权的实现不仅可以依靠义务人的自愿行为,而且可以直接由权利人在诉讼外行使,从而使权利所具有的法律之力得以彰显。
[3]所以温德沙伊德所提出的请求权理论第一次区分了请求权和诉权,这是对私法理论的重大完善。
在我国,请求权与诉权一直并没有严格分开,一般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与诉权具有密切的联系,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只有存在请求权,才能够产生诉权,尤其是在给付之诉中,如果权利人并不享有某种请求权,则其诉权的行使也必然会遇到某种障碍。
但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
其原因在于:(一)诉权为程序性权利,民事实体法上的时效一般不直接影响到的诉权的行使。
例如,在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诉权并不因此消灭,而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但因为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各类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具有密切的关系。
诉权与诉中国民事诉讼法课件(本科教学)

1、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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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构成
诉 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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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种类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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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的条件。 8、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宪法基本权
民事实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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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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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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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权学说 1、诉权私权说 2、公法诉权说 (1)抽象诉权说 (2)具体的诉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3、诉权否定说
实原因和声明。 诉的理由:原告购买门票、玩卡丁车的事实根据、医院诊
断证明等,被告因管理不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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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概念的区别: 什么是实体权利? 什么是诉讼标的? 什么是诉讼请求?
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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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
性。 相关案例:
给付抚养费,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要求合同履行,需要确认合同存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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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当事人之间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而是
对现存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
相关案例: 离婚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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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和诉权

A主张性实体 法院受 一般用 请求权;B反 理案件 判决的 驳性实体请 后 方式 求权
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法律依 据 享有的 主体 只能为 当事人 享有 全体诉 讼参与 人 产生的 时间 随实体 权利的 产生而 产生 行使的 阶段
诉
权 民事实
体法和 民事诉 讼法
诉讼 权利
民事诉 讼法
贯彻于 诉讼的 权 过程 随诉讼 不同阶 的开始 段享有 而 不同诉
4.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 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 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的诉讼。 (2)给付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 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3)变更之诉: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 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 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二)诉
1.诉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 民事权利义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 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1.诉的含义和特征
(1)它只能向法院提出; (2)它的内容只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 (3)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 (4)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发 生争议为提起的原因。
2.诉的双重含义
(1)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 院提出的启动民事审判程序的请求。 (2)实体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向法 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3.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 (2)诉讼标的: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 法院以裁决方式予以解决的民事实体法 律关系;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 诉讼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 反诉
(一)诉权 1.诉权的含义和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 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的实质是司法保诉权, 是指当事人 请求法院依 法保护其民 事权益的权 利。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 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 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 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 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 利。
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
,就是期待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也就是
获得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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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第四章 诉权、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 保护的一种权利,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 诉的标的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人 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 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人民 法院裁判的对象。
• 3、诉的理由
•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没有诉的理由,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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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特征:1、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2、内容是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 3、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 态;
• 4、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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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请
法
求
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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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摘要:诉权是一国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请求权是一种不通过起诉来表述自己主张的权利,其价值在于节约成本。
将请求权混淆于诉权的历史原因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系出于误解,都是站不住脚的。
请求权与诉权在主体、发生基础、内容、性质、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
关键词:请求权;诉权;混淆;区别虽然请求权与诉权均脱胎于罗马法上的“actio”,但这并不能成为混淆二者的理由。
在司法实务中,涉及请求权与诉权关系的问题并不鲜见,如在请求权罹于时效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还享有诉权?理清请求权与诉权的关系,发现二者的区别,不但有利于认清请求权的本质,而且有利于正确行使和保护诉权。
一、诉权的发生基础及其现代含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诉权的概念,各种教科书和论著中关于诉权的主体和内容的表述较为一致,但关于诉权发生基础的观点不尽相同:有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纠纷的存在,有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还有的认为诉权的发生基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该观点与认为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纠纷的存在的观点并无本质不同)。
关于诉权发生基础的不同观点实际上是有关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分歧在诉权概念上的反映。
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观点主要有三:权利保护说、维护法律秩序说和纠纷解决说。
根据权利保护说,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权利被侵害;根据纠纷解决说,诉权的发生基础是民事纠纷的存在。
那么诉权的发生原因究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还是民事纠纷的存在?笔者认为应当是后者。
原因有三:第一,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纠纷解决说”日益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该说的合理性在于,“民事诉讼也如仲裁、调解一样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从既存的实体权利出发来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关系。
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
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如果加进时间因素的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随时在变化,因而只有变化的真实,而无绝对的客观真实”①。
从我国司法制度设置、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作用以及民事诉讼的构造等方面,也可以看出解决纠纷在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第二,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且与他人(加害人)发生争议,才有提起诉讼的必要性。
如果某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但没有与加害人发生争议,则其没有必要提起诉讼。
例如在医疗过程中,医生的手术行为使病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但这一侵害行为得到了病人的事前同意,如果医生没有医疗过失,病人就没有理由以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而起诉医院和医生。
另外,如果某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而加害人事后及时对受害人作出了合理的赔偿或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则受害人也没有必要起诉加害人。
第三,即使一个人的权利没有被他人侵害,其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必要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决纠纷。
例如,在义务人对自己义务的范围、义务是否已经全部履行与权利人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即使权利人不起诉,义务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义务的范围以及义务的履行情况。
这种诉的类型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称为“确认之诉”。
既然诉权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而发生,那么可对其作以下界定:诉权是一国国民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二、请求权概念产生的经济根源罗马法中实体法与诉讼法不分,权利和诉权不分,这意味着许多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
罗马法中之所以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概念,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权利发现和权利证明。
首先,随着公权力的扩张,私力救济日益受到限制,人们之间发生的纠纷最终要通过诉讼解决,但在权利体系还不够发达的罗马法时代,成文法的规定无法概括全部生活领域,许多权利依赖于诉讼而被发现、被创造。
其次,由于权利的证据体系不够发达,人们之间的法律交易和法律关系的建立需要通过诉讼这一庄严的程序来完成,需要诉讼作为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外观来证明某种交易和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通过诉讼生成和证明权利的情况在法国法的发展中发生了变迁。
19世纪初,法国颁行了包括《法国民法典》和《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诸多法典,实现了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分离。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已经相当完备且类型繁多,其对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都有规定。
但法国法仍然没有规定请求权而仅规定了联结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诉权。
《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法国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阶段,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尚未达到高度复杂的程度,人们之间的日常纠纷的数量并不比罗马法时代有更多的增长,即使这些纠纷均通过法院予以解决,法院也不会不堪重负。
因此,在《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包括当事人协商处理在内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重要性仍未彰显,请求权并未在《法国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社会经济形态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制定时已有根本不同。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德国已处于交易高度频繁、复杂的工业化阶段,由此必然带来交易纠纷数量的增加和纠纷性质的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仅靠诉讼来解决人们之间的所有纠纷使法院不堪重负,当事人也没耐心排队等待法院处理纠纷,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只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多、更复杂,人们必然不堪忍受诉讼这一耗时耗力的方式,而要寻求更为简便的方式。
否则,交易的效率就会极其低下,社会资源的流转就会极其低效。
因为必须通过诉讼来行使权利才使得权利的行使过程缓慢而低效,要提高权利行使过程的效率,必然是使权利的行使过程摆脱诉讼的束缚,也就是不通过诉讼来直接地行使权利。
”②除诉讼之外,哪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成本更低呢?《德国民法典》全面系统的权利体系不但使人们根据权利的内涵行事成为可能,而且为人们私下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尤其是在权利内涵和法律规定相对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自己就可以成为纠纷的裁决者,而无须再耗费更多的成本求助于法院。
出于节约纠纷处理成本的考虑,人们根据法定的权利内涵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再通过起诉来表述自己的权利主张,如果他要表达的权利主张具有给付的内容,那么这种权利在内容和外观上显然就是现代法上的请求权。
这种权利的特征是,主体可以不通过起诉(即向法院提出强制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请求)而直接向对方提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当对方拒绝此一请求时,该请求仍然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
③三、混淆请求权与诉权的历史原因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请求权和诉权是不同的。
但是在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仍有混淆请求权与诉权的现象。
这一现象的存在,学界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历史原因。
1.请求权与诉权均起源于罗马法上的“actio”,而罗马法上的“actio”兼有实体法制度和诉讼法制度的双重性格,其不但发挥请求权的功能,而且发挥诉权的功能。
由于罗马法上的“actio”并不是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而是和实体权利处于一体未分的状态,以至于罗马法时代“人们经常用说有没有诉讼权利或诉权,来表示有还是没有权利”④。
在罗马法时代,由于许多情况下不通过诉讼人们无法判断自己是否享有实体权利,所以当时人们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对纠纷行使审判权不但是诉权的表现,也是通过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表现。
正是由于罗马法的“actio”兼具请求权和诉权的功能,所以当人们仅从整体上看而不看具体内容时,“actio”的提起既像诉权的行使,又像请求权的行使,诉权与请求权相混淆也就不难理解了。
事实上,罗马法的“actio”也分为两个阶段,如罗马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诉讼程序就分为在执法官面前的法庭程序和在审判人面前的程序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称为法律审,后一阶段称为事实审或裁判审。
“法律审”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原告是否有权起诉,“事实审”的主要任务是查明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审判机关的支持。
两个审理阶段的划分实质上已经具有现代法上的诉权和请求权相对立的模样了。
因此可以说,即使在罗马法时代请求权与诉权也没有真正混淆过。
2.萨维尼(Savigny)提出的私法诉权说中诉权的含义与后来学者们提出的请求权的含义几乎完全相同。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的体系》第五卷中对“actio”作评述时认为,“actio”既是实体权利通过诉讼实现时出现的一个阶段,又是实体权利的一项权能。
他把基于债权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用以保护债权和消除侵害的权能添加到“actio”的含义之中,认为这种权能具有与债权相似的实体法的性质,但不能将之与起诉混为一谈,因为起诉行为本身以及起诉的要件等属于诉讼法的内容,而在提起诉讼以及实现诉权之前,诉权只具有潜在的能力,其只是债的法律关系的胚胎,这种胚胎只有在提起诉讼之后才会变成真正的债。
这样,萨维尼把“actio”又分为两个含义:要求加害者消除侵害的权利和进行诉讼行为。
萨维尼将前者明确地称为“诉权”,对后者则并未进行概括。
仔细研究萨维尼的观点就会发现,其所谓的诉权与罗马法上的诉权在含义上已经相差甚远。
罗马法上的诉权不仅有向对方请求之意,还包括向对方请求所要依据的基础权利以及向法院提出请求的纯粹诉讼法意义上的诉权;萨维尼所说的诉权虽然在概念上仍然使用了“诉权”一词,却剥离了罗马法中诉权含义里的基础权利和起诉权利的成分而仅指向对方提出请求的权利,这也即温彻夏德(Windscheid)在后来所提出的请求权的含义。
当1856年温彻夏德提出请求权概念后,请求权概念实际上已经取代了萨维尼的诉权概念。
此后,《德国民法典》采纳了温彻夏德的请求权概念,萨维尼的诉权概念被《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所采纳并被后来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诉权论所继承,在德国长期处于支配地位。
⑤这样,在民法学者的眼中,请求权就是萨维尼所说的诉权;在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眼中,诉权又是权利保护请求权。
由以上分析可见,将请求权混淆于诉权的历史原因都是站不住脚的。
这些原因要么根本就不存在,要么系出于误解。
为了以简单的方式获得请求权与诉权的清晰界限,除从历史上理清这些所谓的混淆因素外,还要对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再行明确。
四、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请求权的形成史有力地说明: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其与诉讼法上的诉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实体法与诉讼法的关系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两大权利救济制度,构成了对基础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双层结构。
由于实体法以规定权利的实际享有为核心,强调私法自治,属于私法范畴,而诉讼法以规定对权利的保护为己任,强调国家干预,属于公法范畴,所以存在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存在于诉讼法上的诉权具有不同的理念和内容。
具体而言,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从权利的主体看,请求权是个人针对个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基础权利或原权受到侵害的人,义务主体是侵害他人基础权利或者原权的人,而诉权是个人针对国家机关即法院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国民个人,义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